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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智慧改變命運

    科技科普促使人們養成理性思考和理性處理事務的習慣——凱騰聚知。

    根據問題導向思維這個問題可以分解為:

    1.勞動者的工資構成

    勞動者的工資=基礎工資+崗位津貼+績效工資+獎金+福利

    2.勞動者工資與業務的關係

    離職時基礎工資,公司一般不會剋扣,這個和考勤有關,基本上就是考勤工資。

    津貼福利和制度有關。

    績效工資和獎金與員工績效有關。

    3.離職交接

    工作中那些屬於基本業務範疇,那些屬於非業務關係。

    離職應交接事務=業務(內,外)交接+公共物資領用交接+職務/職責關聯事項交接+非業務交接。

    (一般企業會有規範的交接流程)。

    離職業務交接屬於工作職責內容,交接質量關乎當月業務績效(一般的沒有特殊原因,企業不會嚴格執行)。

    非業務交接,主要涉及離職員工與在職職工,企業公會,企業協會,群眾組織(籃球隊等)。

    一般的企業會向這些關聯方提前通報員工離職資訊,以免這些個人組織受損。

    4.員工收入中那些和交接業務有關

    津貼以及規範化福利,企業一般也不會剋扣。離職申請批准之日起一般企業會終止員工崗位作業業務,有些企業甚至會限定員工出入一些敏感工作區,登出員工涉密資格,進入交接業務。

    因此,崗位津貼有可能被取消,沒有特殊原因企業一般從寬處理津貼問題。

    獎金是和績效直接關聯的,如果沒有按時按質完成業務交集,企業是可以判定員工績效不達標的,因此這部分收入是需要員工盡責才可以拿到。

    非業務交接中出現的問題如球衣沒有交回,欠同事財物等,可能非業務內和離職員工達成資金扣繳合約。

    公司有權依約暫緩發放員工基於績效和非業務關係代扣費用。直到員工履約。

    5.勞動補償

    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交接業務沒有完成,這部分費用,企業從保全自身利益角度暫緩支付,也就是公司會給員工將補償計算的清清楚楚,但支付條件不成立。這符合一般合同法精神。

    尤其是員工交接涉及公司機密和關鍵商業業務時,這些業務的潛在損失可能大於員工依法享受的補償。

    核心一點: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工作交接的。

    現實中,對於普通員工,一些外資企業寧願多付員工一月基礎工資,也不會給員工從離職申請批准之日起,一個月的交接和磨洋工時間。基本是當日瞭解。

  • 2 # Sir聊HR

    一句話,員工離職未做工作交接,公司可以暫緩發放工資,但不得拒發工資。

    公司因為員工離職未交接手續,就拒發離職員工的工資,有剝奪員工獲得應得勞動報酬的嫌疑,這種做法是不對的。

    員工離職不交接工作手續,也存在過錯,且不符合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甚至可能給公司帶來不利後果,所以員工離職必須按照規定做好工作交接。

    如果員工離職未交接工作,就給公司提供了拒發工資的理由,從某些法律規定上來說,公司的做法也不無道理,符合公司行為。因為按照權責義務對等的原則,離職員工想要獲得離職工資(這就是離職員工的權利),那麼就要相應的按照公司的離職程式做好工作交接(這是離職員工的義務),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相應的義務,這在法律上也是說不過去的。所以,離職員工必須辦理工作交接。

    如果離職員工沒有做好工作交接,那麼必須及時補辦,抽空到原單位補辦工作交接手續,履行完畢離職流程,公司自然就會補發之前的離職工資的。

    另外,如果離職員工實在不方便去原公司辦理交接手續,那麼可以委託原公司同事幫忙補辦,也可以算是交接工作的一種方式,也能拿到離職工資。

    總之,離職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一定要親自及時的辦理完畢所有手續,這樣公司就沒有拒發工資的理由,也就可以順利的拿到工資。

    記住,離職不交接工作,公司就有理由拖著你的工資不發,大多情況下對離職員工沒有好處,所以一定要做好工作交接。

  • 3 # 草凡習習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雙方如果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該一次性付清工資,未辦理交接手續,不應該成為拒絕支付其勞動報酬的理由。當然,如果因為員工不辭而別,沒有進行工作交接,導致到位受到經濟損失,單位可依法要求員工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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