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決執行難,首先應解決:1,很多公司為規避法律責任,從建立公司起就已經做好退的準備。真正的老闆,就是實際操作人。不當法人,不入股。以法定代表人名譽在外簽訂合同,一旦引起無法彌補的損失糾紛,就可退出來。將一無所有,無法履行法律文書的法定代表人,推到前臺。法院也很無奈,也無法律依據可執行。即使明知道操作人,有成千上億的財產,卻也無法執行。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執行不能”而終結本案。
2,判決書下來後,一切執行程式,調查財產,應該由法院去執行。而不是要申請人去申請執行。
3,執行其間,調查被執行人的一切情況:婚姻,工商,住址,工作,銀行資金等等都應該由法院去完成。
4,變更被執行人依據及其它所需證據也都應該由法院調查完成及變更。因為申請當事人沒有這方面的資源。
5,應該查清實際操作人,如果確實因為操作人(實權人)才是真正把握公司命運的人,就可以變更實際操作人為被執行人。
6,故意逃避,規避法律責任的,法院有專門在外調查的刑警,並在全國追捕,一旦查清有故意逃避,規避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操作人,將追究刑事責任。
7,提高政府執法人的待遇。
9,政府部門首先帶頭,遵紀守法,依法行政,誠實守信。好人好事,要表揚,宣傳。壞人壞事,一定要依法,依規嚴懲。
要解決執行難,首先應解決:1,很多公司為規避法律責任,從建立公司起就已經做好退的準備。真正的老闆,就是實際操作人。不當法人,不入股。以法定代表人名譽在外簽訂合同,一旦引起無法彌補的損失糾紛,就可退出來。將一無所有,無法履行法律文書的法定代表人,推到前臺。法院也很無奈,也無法律依據可執行。即使明知道操作人,有成千上億的財產,卻也無法執行。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執行不能”而終結本案。
2,判決書下來後,一切執行程式,調查財產,應該由法院去執行。而不是要申請人去申請執行。
3,執行其間,調查被執行人的一切情況:婚姻,工商,住址,工作,銀行資金等等都應該由法院去完成。
4,變更被執行人依據及其它所需證據也都應該由法院調查完成及變更。因為申請當事人沒有這方面的資源。
5,應該查清實際操作人,如果確實因為操作人(實權人)才是真正把握公司命運的人,就可以變更實際操作人為被執行人。
6,故意逃避,規避法律責任的,法院有專門在外調查的刑警,並在全國追捕,一旦查清有故意逃避,規避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操作人,將追究刑事責任。
7,提高政府執法人的待遇。
9,政府部門首先帶頭,遵紀守法,依法行政,誠實守信。好人好事,要表揚,宣傳。壞人壞事,一定要依法,依規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