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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雨嫣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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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木四先生
復工期到了,很多道路封閉出不去,但公司以礦工名義開除未上崗員工。
這種做法是不提倡的,按規定疫情期間公司不得以礦工處理員工的條件是該員工在“隔離”期間,所以這個雖然不提倡,卻沒有嚴格的制度來實施監控。
建議還是要個人和企業雙方協商,疫情是國之災難,並不是企業或個人單方原因,多理解、多支援,個人利益放後,國家利益群眾利益放前,如若企業產品非民生必需品,建議企業延遲復工,如若企業產品正是當下群眾之需,建議全體員工要克服一下困難,盡心盡力、全心全意投入工作,艱難困苦方顯英雄本色!
眾志成城!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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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場再出發
那你就說自己發燒了唄,目前正在家隔離著呢,公司還怎麼說你“曠工”呀?哈哈!現在復工期雖然到了,但並不是每個企業,或者企業的每個員工都適合“立即復工”的,要考慮到各個企業各個員工的實際情況!
復工是“有條件的復工”,而不是“無條件的復工”,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當然到底什麼是有條件,什麼是無條件,標準比較模糊,這是因為各個行業各個崗位差別巨大,誰也沒有精力挨個進行詳細區分。這時候需要的是相互諒解!
舉個例子吧
當然,那些有條件的企業,是可以按時復工的,也支援這些企業按時復工。事實上,部分急缺型企業和可以遠端辦公的企業,在2月3日就已經正式上班了。比如我司,全體員工都是在2月3日開始工作的,當然全部是在家辦公。
特殊時期,是不能用平時的標準來衡量的。如果企業在外地的員工較多,鑑於各地的“交通制約”不同,“防控措施”的嚴厲程度也不同,是無論如何也做不到同時返回復工的,如果強制要求全體員工必須從外地返回辦公室復工,可能會出大問題。當然,這是對那些有較多外地員工的企業來說的。
如果企業在外地的員工較多,除了交通原因之外,還有員工“住用行”的考量,員工乘坐何種交通工具往返辦公室上班?員工從外地回來後,能否返回進入自己租住的住宅小區?員工是否能夠購買到必須的佩戴口罩等?都需要企業考慮清楚!
即使那些能夠做到“全體返回辦公室”復工的企業,也是要做好各種防範措施的,比如消毒工作、員工應當佩戴口罩、測體溫等,對於體溫不合格的員工,還是要隔離的。
總之,復工時間雖然到了,員工理應正常復工!但由於現在是特殊時期,企業應當考慮員工的實際情況,對部分缺失不能返回辦公室復工的員工,鼓勵在家線上辦公的方式,或者延長假期,以配合全域性的抗擊疫情!所以,只要如實彙報自己的情況,相信很多公司不會以“曠工”為由把你開除的。
正如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感染科主任張文宏教授所言“我們不需要企業家和老闆捐款捐物,防護物品自有相關部門協調解決,我們需要的是他們能夠配合我們的戰鬥,讓他們的員工儘可能多待在家裡,而不是急著跑出來去辦公室聚集!”-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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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守常得真
這個從人性的角度考慮確實老闆不應該,但是如果出於企業的角度想也無可厚非,企業生存也很困難,但是不建議企業這樣做,畢竟這個不是自己造成的,大家應該共渡難關,這樣做有失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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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雁去空留聲
以我個人為例:
村裡嚴格管控,禁止任何村民進出;單位2月10日已經復工;我回單位上高速前需要經過三個村莊;長途汽車停運。
單位讓復工,我也很著急,畢竟飯碗不能不要。期間多次與村幹部疫控人員溝通,他們要求繼續居家,如果堅持外出,可以安排出村,但是出去就不能進來。
我在想,如果我離開了村莊,我的外地戶籍,外地車牌,我又能走幾步,後面的三個村莊我能過的去嗎?想想心裡有點慫了。
畢竟企業要生存;畢竟經濟還是要發展;畢竟還要養家還房貸……畢竟特殊時期疫情管控也是為大家;畢竟人命關天……
想來想去,出不去就在家裡好好待著吧!
工作很重要,工作有多重要?比陪著自己的家人重要嗎?比生命健康重要嗎?比疫情管控重要嗎?如果我出了村困在外面呢?
為家人考慮,為大家考慮,為疫情防控大局考慮,我決定嚴格服從疫情管控。
多陪陪家人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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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gn開水養魚
湖北省內的人要是去復工那基本沒可能,全省現在更加嚴格,連小區都出不去,農村要出去只有走路,更別說路上開車,去坐交通工具回去復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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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霞姐XCX
全國防疫時期,每個人都應遵守當地管制規定,每個企業都應遵守地方政府規定復工要求。建議還是以事實和公司領導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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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蘇城小視
受疫情影響,而無法上班復工的,應出具當地政府相關證明,如果公司因此開除員工,屬於違法行為,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訴訟,也可走司法程式,公司此時因疫情開除員工,行為惡劣,應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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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愛吾所愛88
我覺得吧,各種實體經濟都不好乾,以曠工為由開除也能理解吧,在家充充電,多學習學習,等疫情過找個更好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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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桃一鬍子
你只要能證明確實不是你的錯,我想公司也不敢亂開除吧。如果公司做的過分,你直接可以去勞動人事部分仲裁。或者找個電視臺直接曝光,反正已經開除了,不用顧忌臉面了。
回覆列表
這個要根據各個地方的情況而定,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如果因嚴重違紀行為,或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而被企業依據規章制度(需經職代會審議透過並宣貫至每一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開除),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這與恰逢疫情時期無關。
若是被企業無理由開除,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要麼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麼支付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