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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小姐談古論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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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賈金勇律師
快遞保價是快遞服務的一種形式,也是為中國法律所許可的方式。快遞服務首先是一種合同,受《合同法》以及《郵政法》約束,合同一定成立,寄件人、承運快遞公司都應當依約履行,違約方則要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中國《郵政法》第47條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此規定的意思即:保價的快遞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就要按照保價的金額賠償——保多少就賠多少;如果保價快遞只是部分損毀或者物品缺少數量的,按比例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本案涉及燕窩事件中,據媒體報道,燕窩寄到北京時,收件人發現碎了拒收。燕窩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其破碎程度是全部損毀還是部分毀損?關於寄件人楊女士提出的損壞程度80%的依據是否合法、合理,則需要第三方中立的司法鑑定才能確定;而同時,順豐作為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燕窩破碎,責任是難免的,除非是因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或者寄件人、收件人的過錯,才能免除順豐的責任。
保價快遞物品發生損毀主張賠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公平公正地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順豐快遞作為國內知名的大企業,更應當切實履行責任和義務,而不是推諉責任;同時,也希望儘快出臺保價快遞的行業規定或管理細則,規範快遞公司運營行為,保障使用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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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胡方正律師
順豐賠償,合理合法。因為客戶已經選擇保價,並且支付保價費用。為了商業信譽和企業形象,順豐應該賠償。試想,如果保價後都不賠,以後誰還敢選擇順豐郵寄快件;如果是貴重物品,誰還敢讓順豐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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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蘭陵笑笑昇
同志們!這個順豐為什麼不賠?因為怕!怕啥?因為這裡面有漏洞!如果開了先例,後果很嚴重,如果賠了!以後如果有人這麼幹:弄一個高仿的古董(花幾百塊錢),再花10萬賄賂接單的快遞小哥,保價50萬,再花20萬賄賂送貨的快遞小哥在路上弄碎,然後呢……至少15萬到手了!
這就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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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仁愛芒果V
判決合情合理,更合法,更是民事行為領域意思自治、自由表達並甘願承擔後果的體現。尤其是在商業商務活動中,更應該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的自由表達,作為司法機關不應簡單輕易干涉當事人的自由表達。既然你順豐自願同意按20萬承報並收取了20萬元相對應的保費,那你順豐就應該按20萬元賠償,否則你順豐就別答應呀。既然答應了,就要好好給人家安全運送,更要在需賠償時毫無猶豫地進行賠償。
完全合理。尤其是司法機關,在判決這類案件時不應考慮這考慮那,更不應以當事人訴求而調整賠償數額,只需查明是不是當事人自願按20萬承保的即可,如果是,不管實際物品到底值多少錢,都應按承保的數額來賠,不要看實際價值少了就調整賠償的數額。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體現民事意思自治及自由表達的真諦,才能真正維護住誠實守信的美德。如果當事人一說實際損失沒那麼多,要求調整賠償數額,我們法院就調整,那這樣會使不守信的人更加無視守信原則,那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乞不是成廢紙了嗎?在商務活動中,本來合同就是約束雙方的一個最好辦法,其中一個重要作用就是敦促雙方要誠實守信地履行合同,需賠償一方一說實際損失沒那麼大而要求調整賠償數額,如果我們法院調整了,那合同就真正成廢紙了,那就沒啥辦法能約束合同雙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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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起個什麼名字呀2
首先,我也是做物流的。個人認為必須賠,且不說運輸的燕窩是不是價值20萬,收貨時順豐是承認貨物價值20萬的,要不然為什麼要以20萬為基礎收取報價費,所以個人認為必須賠。由於快遞行業是近些年的新興行業,國家對這方面的管控還是不很全面。對於普通發快遞的人來說就更不明白其中的貓膩了,大家通常發貨就是快遞員給你一張快遞單,然後就開始填單子,根本不知道快遞單背後所寫的都是什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關於貨物出現意外賠償方面的,如果有人看過就一定知道一行快遞單就是一個霸王條款。就拿本次事件來說,運費300多,保價費就1000多,不過好在發貨時報價了,因為發貨人認為自己的貨物價值比較高。我所知道的國內目前只有德邦發貨必須強行報價,別的都沒有,甚至有的人發貨了都不知道有報價是怎麼回事,試問有多少人發貨時報價。就說淘寶上買件衣服回來不合適要退貨,運費一般也就10元左右,但是保價費6元起步, 這還是少的 。如果你的或許價值高那就千分之三,大家可以算下是運費的多少倍,但是如果你不報價 ,5斤燕窩沒有一家快遞公司會給你賠償多少的 ,好點的運費的5倍,不到2000塊錢 ,跟20萬相比較算什麼,更有甚的一公斤給你陪幾塊錢或者幾十塊錢的。
個人認為政府應該對快遞行業加強管控了,快遞公司收貨收取運費就應該負責貨物的安全問題,就應該對客戶的貨物負責到底。
同時發貨人員也不能因為貨物有損就獅子大開口 ,政府應該有個機構來鑑定。
快遞行業的迅速發展,對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對國家都是好的。但是希望在好的同時有法律和道德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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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支付保紅bao
這個問題順豐王總估計不知道。
順豐在我心中,一直是個有責任感的企業,王總一直認為是個有擔當的企業家。北京順豐快遞員被打事件,順豐就處理的很好的。
假如我是王總,我就賠給她。順豐老總應該不在乎哪個小錢,然後,再把這個事件放大宣傳,讓大家知道順豐是有擔當的企業。不就一燕窩,碎了也可以吃啊,到肚子裡遲早不得碎渣渣的。最好讓企業高層一起吃,以此來教育大家。
既解決了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又解決了企業內部管理不嚴謹的問題。怎麼樣?
如果喜歡我的回答,就贊個唄。
贊過我的,越來越有錢了。越來越帥了,越來越漂亮了,越來越……。總之,就是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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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5476386176
個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斷順豐快遞承擔全部20萬的賠償並不合理。
在本案中因為寄送的貨物為燕窩,燕窩作為一種補品,發生破損並不能影響燕窩的營養價值,因此,在本案中楊女士寄送的貨物並未發生完全的滅失,不應當按照報價宣告的價格進行賠償。
報價運輸的賠償原則在報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宣告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於宣告價格的,按宣告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
在本案中,從上圖中可以看出,貨物並未全部滅失,不應當適用按貨物保價宣告價格賠償的條件,因此,法院不應當判決順豐快遞以保價宣告的價格進行賠償。
在本案當中,最難以確定的是損失的問題,楊女士到底在本次運輸破損中收到多少的損失,在本案中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明。
但其實對於燕窩的損失,個人認為可以進行一個相對明確的界定。因為,剩餘的燕窩雖然確有破損,但是作為一種補品而言,食物的大小不會影響食物的營養價值。
當然,我個人並非燕窩的專家,在此假設破損確實會影響燕窩價值的話,可以透過下列方法來確定對燕窩的品質造成了多大的損害。
首先,根據楊女士報價的價格和燕窩的重量,可以確定楊女士購買的燕窩的價格為每克40元,根據網上查詢的價格顯示,這確實已經屬於品質比較好的燕窩了。
然後,可以找燕窩方面的專家對於收到快遞後的燕窩的品質進行鑑定,然後給出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
除去燕窩品質的減損之外,還可以造成了重量的減少,這一點更容易確定,只要對收到快遞後的貨物進行稱重即可。
透過上述的計算可以得出如下資料:收到後每克燕窩的價格及減少的重量。
因此,楊女士遭受的損失為:
(減少的重量*40元/每克)+[(5000-減少的重量)*(40-收到後每克燕窩的價格)]
但個人認為,無論如何楊女士遭受的損失不會達到20萬元。
因此,在貨物部分滅失或損毀的情形下,應當按照實際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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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陳蘭香老師
合理。
不管這燕窩值多少錢,你既然收了20萬的保價,就應該照20萬賠償,這叫契約精神。
如果你覺得它不值20萬,當時就不該收20萬的保價。要不然保價的時候按20萬的保價收,真出了事卻喊你那東西根本不值20萬這不是賴皮嘛!敢情你順豐只想賺保價費啊?
順豐已經做這麼大了,這做事還一副小家子氣,上不了檯面。如果這次利利索索賠了還給自己做了個好廣告,說不定省下二百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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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流浪漢151326612
我有個建議,聽律師的,完整的品質好燕窩,當事人是40元每克買的,價值二十萬,雙方郵寄前約定好的保價,可以認定好為雙方認可的價格,律師沒意見吧?但是這個燕窩碎了,我們按照市場上碎燕窩的價格評估,最好的碎燕窩應該不會超過1000元一公斤,5公斤5000元,也就是20萬減掉5000元,你得陪我19.5萬元,另外燕窩得給我留下,因為19.5萬是你所說的損失,我收下物品及賠償損失的金額最起碼是等價的對吧?看看當事人是送禮還是自己吃,要是自己吃,我覺得這樣按照這個律師所說,我認為可以接受。要是送禮的話那就得要20萬了,然後燕窩給順豐老闆補一補,畢竟火大傷身。律師,咱們中國現在最缺的就是契約精神。收錢的時候就要考慮風險,錢不是那麼好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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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根據現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還是楊女士依照順豐相關流程,先行支付了足額的“保價費用”,你順豐在寄送過程中,不慎導致人家貴重貨物發生意外“破損”,賠償那都是必須應該的,更不要說,與順豐上千億的市場品牌價值相比,區區20萬元就僅僅只是一個小小數字了。
那麼,為何法院判決之後,順豐竟然一反常態“不幹了”呢?呵呵,霍小姐以為,並非是家大業大的快遞巨頭順豐付不起這小錢,而是人家現在規模做的超級大了,對這樣體量驚人的大公司而言,賠償20萬元事情雖然不大,但是卻等於間接開了個不好的頭,容易造成“蝴蝶效應”,後果可怕,讓人吃不消呀!
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一下這其中的奧秘。先前,霍小姐在某地產公司時,就遇見過類似的情況。由於地產商在前期銷售時,廣告摺頁上均打有“飄窗”、“雙氣”的承諾。然而交房後,一些細心的業主發現被地產大亨“忽悠”了,雙氣(暖氣和燃氣)變成了單氣(只有燃氣),飄窗也不翼而飛!
於是乎,一怒之下,這些靠工資貸款買房的群眾業主就聚集了30多人,把地產商告了,以違約為由,要求給他們每戶業主賠償損失10餘萬元。
地產老闆緊急開會,連夜成立了幾個工作組,分頭上門做工作,最終透過採取各個擊破,找業主單位領匯出面施壓等多種手段,耗時兩個月,終於把這撓頭棘手的事情快速“平息掉”了。
後來,小編曾和地產老總談到這起事情,他稱如果牽扯的業主只有一兩家,我們花個一二十萬能處理好,當天我就會讓財務總監拿錢出來。嘿嘿,但是你有沒有想一想,如不快速把這挑頭的幾十家拿下,這個小區存在“潛在”類似問題足有一千多家(業主)呀,如果一家敢賠十幾萬,風聲傳出去,開了個壞頭,就會形成可怕的“蝴蝶效應”,將來別的新樓盤難免受此波及,到那時候公司損失可不僅僅是這區區幾十萬元,恐怕何止上千萬上億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