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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景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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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鑫正法律
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是否約定保證期間,一般保證如沒有約定保證期間,自合同約定截止日期起6個月內,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如沒有約定,法律規定是兩年。
日期計算時間自債權人訴訟或仲裁之日前,只要未過時效就需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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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新視點
主要視保證的型別,有沒有主張權利。具體分析如下:保證的型別
根據《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68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因此,你需要具體判斷保證合同中的語句,確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期間《民法典》第692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693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69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本悟空回答結論:(1)需要判斷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責任,這是第一步;(2)就一般保證責任而言,需要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3)表面看,沒有過訴訟時效,但是還需要審查專案的問題,即投資一個專案有沒有,有沒有開始,是否能夠開始,即主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沒有該專案,或者專案不可能開始,可能涉及無效問題,僅是過錯責任。(4)律師忙,也沒有關係,主要是向保證人郵寄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書面檔案。
回覆列表
沒有這個規定。
問題中的“判令”,按照中國法律應該叫“判決”(仲裁叫裁決)。所謂的“擔保”應該是“保證”,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而沒有“無限連代責任”的說法。
一、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注意: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做出了與此截然相反的規定,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合同的內容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範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由此可以看出,保證是有數額限制的,而不是無限連帶。
四、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而不是2年內拿到判令擔保人才負無限連代責任)。
五、仲裁協議按照《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各方申請仲裁的前提條件是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