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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一般地說,只要勞動者願意,社會保險關係可以隨同就業地變化,轉移到不同就業地方。但是,如果擬轉入地方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臨時賬戶(男職工滿50週歲、女職工滿40週歲參保建立的),則不能將其它地方建立的社會保險關係,轉入臨時賬戶參保繳費地。

    由於勞動者對將來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地方可能暫時無法確定(是回到戶籍地還是選擇就業地方之一退休?),所以退休之前不建議社會保險關係隨同就業地轉移。在到達退休年齡之前,按照社會保險待遇享受政策規定,選擇退休地方之後,在把所有參保地的社會保險關係(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向退休地社保辦理轉移。

    這樣做的原因,一是可以避免來回折騰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二是可以避免擬轉入的參保地方,由於將社會保險關係轉出,將來再參保時只能建立臨時賬戶,影響社會保險關係再轉入。

    舉個例子:張三,女性,戶籍地河南。研究生畢業後,26歲在北京一家基金公司工作。38歲跳槽到上海一家金融公司工作,同時將北京參保繳費了12年的個人賬戶,隨同轉移到了上海繼續參保繳費。45歲時總部在北京的集團公司,將張某調入北京本部工作。張某在北京西城社保參保後,用人單位向社保部門申請將張某上海的個人賬戶再轉回北京,北京社保回覆:您單位張某在北京參保時,已經滿40週歲,且戶籍不在北京。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她只能在北京建立臨時賬戶。而臨時賬戶不能轉入其它地方的養老保險關係。

    如果,張某38歲到上海工作時,不轉移在北京的個人賬戶到上海,則後面45歲到北京工作時,就可以將上海的個人賬戶轉入北京的個人賬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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