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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社保之聲

    調崗,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雖然這是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但是,調崗並不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的,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式,合理合法的進行調崗。否則,可能變成違法調崗,被勞動者投訴甚至要求賠償。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調崗的規定

    1. 《勞動合同法》對於調崗並沒有具體說明,但是第35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其他相關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這一條,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用到的比較多,很多違法調崗也是因此而起。需要用人單位格外注意。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調崗,用人單位需要舉證,是什麼樣的客觀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是如何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都需要有明確而足夠的證據。

    二、合理合法的調崗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調崗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

      2、調崗必須不具備懲罰性和侮辱性,不違背公序良俗;

      3、勞動者不能勝任現工作崗位,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4、調崗應當保證勞動者的工資待遇不降低

    5、必須經過協商一致,員工同意後才可以

    三、調崗應當採用的形式

    1. 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協商一致,同意變更工作崗位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 變更工作崗位未採用書面形式,勞動者到調整後的工作崗位工作一個月以上的,預設調崗成功。

    四、調崗不成功怎麼辦?

    調崗的首要條件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那麼,不能協商一致怎麼辦呢?

    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金額為: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需要依據法律規定,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合理合法的進行調崗。調崗不成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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