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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得票票據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給付,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付款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關於付款請求權,我們一定要知道其構成要件:

    第一,持票人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以內。如果票據已經過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便喪失。

    第二,持票人須將原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據原件的,不能請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第三,持票人只能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確定的金額,付款人須一次性將債務履行完畢,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於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

    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後,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後,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這是對票據權利不確切的處置。

    (2)追索權。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即為追索權。

    由於這個請求是在第一次請求未果後的再次請求,所以將其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權的追索物件視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相同權利。

    票據義務: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

    它是基於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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