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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言心語

    這樣做,於情於理於法都是說不過去的。

    一,與情理不通。

    這種出發點就是不正確的。身為公司高管,帶領團隊,就有責任和義務把團隊帶好,給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可你沒能擺正整體與個人區域性的利益關係。不是為了公司更好的發展,而是為了你和團隊成員更好的發展。可謂是本末倒置。這在情理上是講不通的。你所謂的團隊,叫我說,不能叫團隊,只能算是一幫哥們義氣的“團伙”。

    二,與社會公德不容。

    這種做法,有悖於職業道德和職責操守,也有悖於社會公德。如果感到目前公司現狀不利於個人的發展,能有一個更好的去向,更能發揮自己的才能,實現自己的人生目標,只要辦理正常的辭職手續,本無可厚非,畢竟,“良禽擇木而棲”。可要帶領整個團隊集體跳槽,就極為不妥了。這將會給公司帶來嚴重的不利局面。公司的生產、業務會因此而受到嚴重影響。這種“抽梯子行為”,是典型的損人利己的不道德行為,也有違做人的基本準則。

    三,與法律法規不許。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在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自己帶領團隊集體跳槽,必然會去自己熟悉的同類行業,也有可能會帶走商業秘密和客戶資源,會與原公司發生競爭關係。如果公司與你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就會有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人在江湖,就要講江湖規矩;人在職場,就要講職場規則,遵守“遊戲規則”。切莫踏破做人做事的底線,切莫觸及法律的紅線。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且行且珍惜吧!

  • 2 # 任展諮詢

    在目前這個商業競爭市場裡,跳槽,似乎很常見的問題,有的公司辛苦的培養了一大堆人,結果到最後缺有不少人離開了,這是為什麼?是這些人忘恩負義嗎?還是公司的問題?

    1、 商業市場沒有誰欠誰,這裡不是江湖,這裡是利益戰場;

    打個比方說,公司培養員工,一方面是業務的需要,一方面也是企業的發展,同時也選擇了自己要發展的優秀員工,優秀員工得到了公司的培養,但同時也需要幫公司創造了受益,也就是在回利給公司,但公司不一定是一直培養著這個員工,而優秀員工為了生活和工作,得一直回利給公司,利益不平衡的情況下,換個收益平衡的環境,這也正常。

    但道義真的存在嗎?有的,有的老闆魅力大,貼錢幫老闆度過難關的有的是,古代三國時期初劉備這麼窮,不也有關羽張飛跟著嗎,感情到位了,也是一個企業留人的管理手段。

    2、 是走是留,請給一個不走的理由;

    很多人跳槽都會有各種不同的原因,但不外乎就那麼幾點,薪酬與能力不符、家庭或身體原因、個人的職業發展、工作地點、喜好的城市環境之類,說的簡單一點就是合理的需求目前公司給不了,只能去別的公司才能得到這種需求。若目前公司滿足得了這些需求,誰還願意走,怎麼說待久了,一個熟,第二個也是有感情的。

    3、 人在進步,公司也要進步;

    在職場裡奮鬥,優秀的人才每天都在進步,透過學習或者專案經歷豐富自己的履歷,這個過程是伴隨著公司一起成長的,但是一旦公司長期停滯不前,市場都是一個競爭狀態,不進步意味著退步,很快就有可能跟不上這個時代,這個時候就會有人才流失的風險,人才可以等,但不會一直等,若無改變,只會慢慢消耗人情面。所以,人才在進步,公司也要在進步,這樣才能牢牢把握住人才。

    如果您作為團隊的頭,能夠為您團隊負責,能得到更好的發展,我覺得這樣也無可厚非,至於公司有沒有采取辦法留你們,那是公司的事情。整體跳槽,就得擔起跳槽的風險,畢竟不是換個環境就能有所發展,沒真正經歷過,也不會知道結果。

  • 3 # 職場路人

    職場之上“忠誠的籌碼”是一個永恆的話題。為了前途,帶隊跳槽,也是一種屢見不鮮的現象。我認為,帶團隊跳槽這回事,並沒有對錯可言,立場不同何來對錯。唯一要確認的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人在職場就是為了升職加薪,道義是用真心換來的,而不是用道德綁架製造出來的

    許多人或者公司在談到別人帶團隊跳槽時的不地道,但是何不想想對方為什麼能被一起挖走。這就跟夫妻關係一般,結婚了不代表你可以為所欲為,結婚都能因為不和而分道揚鑣,更不要說我們之間的一紙勞動合同搭建的勞動關係。公司提供薪水和平臺,我為公司創造利益和價值,當公司為了利益而開始侵害我的利益時,我所做的跳槽又有何不可。

    公司為了培養人花了代價不假,但是不代表培養的人沒有創造價值

    同樣的,有人說公司培養你花了多少代價,到頭來你卻選擇背叛公司。抱歉,培養這檔子事,也只是創造價值的一個過程罷了。如果是真的投入成本很高,公司也不會沒有防範的讓你輕易跳槽。例如:飛行員動輒幾千萬的轉讓費用,網紅動輒上億的違約金,這些都是公司為了防範所做的。

    團隊跳槽不可違背道義,更不可違法

    在我看來,團隊跳槽過程中還是要有講究的。你不能為了下一家就直接走,導致這一家青黃不接斷了生計,畢竟曾經也是勞資關係。給期限,等交接,這就是職場道義,也是職場人該有的操守!團隊跳槽沒問題,不該拿的別亂伸手。有些人在職場的行為真的是惡劣,偷竊上一家公司的機密,撬了上一家公司的團隊,心安理得的去換取自己的回報。殊不知,鋌而走險只會讓自己身陷囹圄。(題主曾經一位同事,就因為跳槽以後仍然上串下跳的從公司竊取機密,挖牆腳。被原公司告上了法庭,確鑿的證據面前,他面臨的將是百萬罰款。)

    所以,帶團隊跳槽沒有對不對的問題,只要是善後工作做的差不多,就沒有錯。職場上的人,誰不想進步,有機會進步這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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