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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稅眼看世界

    關於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暫估成本如果按會計核算權責發生制原則,屬於當期已經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由於沒有取得發票或者其他法定證據資料,對發生的成本費用進行暫估,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時是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扣除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發票以及其他法定證據資料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前未取得的,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處理。

    2.暫估成本如果是按會計核算要求,有合法合理依據的暫估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實務中有極少數納稅人,為了減少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採取隨意暫估成本費用,達到少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這種情況並不是合法避稅行為,而是一種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的故意延期繳納國家稅款的偷逃稅行為,稅務機關在實務中檢查發現,也會依法進行處理。

    3.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中還有納稅人在暫估成本費用時,有的還對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了暫估。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必須是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並按規定對應勾選抵扣的憑證進行了勾選抵扣,才能記入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如果暫估增值稅進項稅額就會導致企業賬務處理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資料不一致的問題。

  • 2 # 財會視點

    暫估成本不算合理避稅。

    所謂合理避稅,就是利用現有稅收政策的優惠條件,經過稅收籌劃,從而達到節稅目的的一種企業行為。由於中國的稅收政策在地方、企業規模、企業性質等方面存在差異,比如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等等,這就給合理避稅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間。

    而暫估成本,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屬於當期發生的成本費用,無論是否取得發票,是否支付款項,均應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中。當期即取得發票的,按發票金額入賬,當期未取得發票的,先按暫估金額入賬,待取得發票後再進行暫估差額調整。暫估成本只是一種會計處理方法。

    暫估成本與合理避稅沒有關聯關係,因為暫估的成本本身就是當期的成本,有人會說,把暫估成本金額估大不就避稅了嗎?

    一、暫估不是亂估。暫估金額的計算原則是有合同或訂單的按合同或訂單上的價格估算,沒有合同或訂單的按公允價估算,有的費用暫估如工資獎金等,應按企業規定的工資獎金標準估算。

    如果為了少繳稅而故意將暫估成本費用增大,一經稅務機關查實將按稅收徵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金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亂估成本費用存在著巨大的稅務風險。

    二、暫估不是最終結果。就算你冒著稅務風險將暫估金額增大,影響的也只是每季度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最終於次年5月31日前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還得按實際取得的發票金額計算,彙算清繳時還未取得發票的,其暫估的成本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要作納稅調整;如果在以後5年內都還未取得發票的,該成本費用就不再扣除了。

    綜上所述,暫估成本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將當期未取得發票的成本用一個合理的價格進行暫時的估算入賬,確保當期經營成果的準確性;暫估成本是暫時性的,最終會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起不到合理避稅的作用,不能算是合理避稅。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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