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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頭組成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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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劍的劍客
收買被拐賣兒童當然有罪,收買者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對郭新振的選擇表示尊重,難言對錯。
明知是被拐兒童而收買的,以收買被拐兒童罪論處。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從以上可以看出,不管其是出於什麼目的,有無對收買的兒童進行虐待行為,其收買本身就已經觸犯法律,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現實當中的很多案例,其結果卻往往出人意料。很多被拐賣兒童的父母艱苦尋兒多少年,最後與失散多年的孩子相見後,被救兒童反而對親生父母表現得相當冷淡,而更願意迴歸到收買他的家庭當中。這或許是因為他們被拐賣時的年齡太小,而在養父母家又生活了多年,對親生父母幾無印象,更談不上親情了,反而對收買他們的養父母產生了養育之情。這樣的結果往往對親生父母會產生些許的打擊,但這也更印證了一句話,親情是親密相處來的,而不是天生俱來的,養育情大於了血緣情。孩子被拐時越小,被養父母收養時間越長,這一特徵更加明顯。
所以我尊重郭新鎮的選擇,但法律此處不應該缺失,收買兒童者所犯下的罪行不可免除。
賣和買是同樣的犯罪,雖然尊重郭新振的選擇,但對收買他的人(養父母)應該提起公訴,那怕定罪量刑可以從輕,可以緩刑,但是訴訟審判程式過程不能少,不然會對公眾釋放錯誤資訊,有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