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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長沙肖冬香律師

    謝邀,通常來講,丈夫作為借款人,妻子作為擔保人,這個借款雙方明知,且是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的,一般認為就是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但嚴格來說,既然做出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那何不直接寫借款人為夫妻倆?還區分什麼擔保人?所以事情遠沒有通常理解的那麼簡單。

    1,丈夫為借款人,妻子為擔保人,舉債用於家庭生活,比如用於日常生活,家庭成員治病就醫,購置家庭財產,處理家庭事務的,這種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甚至是家庭債務,所以,雖然妻子是作為擔保人,也是夫妻共同債務,起訴的時候,可以同時把丈夫和妻子作為被告,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相互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丈夫為借款人,妻子為擔保人,舉債用於丈夫個人經營的,主要還是要區分這個經營是否為家庭提供主要的經濟收入,是否是保障家庭生活的基礎,比如有的丈夫個人的公司,經營中需要舉債來解決資金,妻子沒有收入款來源,主要在家照顧家庭和孩子,那麼妻子作為擔保人,一般都是基於家庭財產妻子也有份,以後實現債權便於操作,在起訴的時候,可以選擇起訴夫妻倆,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或是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妻子)。如果有的財產登記在妻子名下,那可以了選擇只起訴擔保人(妻子)

    3,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獨立,都有自己的事業,丈夫借款,妻子純粹的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這就不是共同意思表示,起訴的時候,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作為共同債務去起訴,難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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