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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講法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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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意通
碰瓷的傷勢和真正的事故傷勢必然存在不一樣的地方。就像偵查人員可以透過血跡噴濺的方向和形態等多種特徵,推匯出受害人和犯罪人當時在所在的位置以及受害人是當時遭受的什麼樣的攻擊,比如刀是從上往下砍的還是從下往上砍的;採用的是劃傷的方式還是刺傷的方式等等。
如果是碰瓷也必然能夠鑑定出來,行人行進中被撞傷和故意跑到車前停下被撞傷肯定也不一樣。有些碰瓷的對自己比較狠,故意把自己的胳膊打斷,但是用棍子等物品把胳膊打斷和因為車輛撞擊而造成的骨折斷裂必然是不一樣的。
所以透過對傷勢的法醫鑑定完全可以鑑定出受害的原因。現在道路上都有監控,碰瓷一眼就能看出,都不用鑑定。碰瓷能成功都是因為車主不想有過多糾纏和麻煩,如果想索要鉅額賠款,沒那麼容易得逞,完全禁不起考驗。
如果遇到碰瓷,必然馬上報警。如果協商解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儘管可以馬上解決糾紛,但對於違法行為的退讓,不但會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而且會助長違法人員的氣焰。
在公安機關介入的情況下,有可能透過痕跡鑑定、現場分析、對雙方的詢問等方式確定事故原因。即使退一萬步,不能透過技術方式查明真相,但公安機關會對雙方的身份資訊進行核實,並將事故情況記錄在案。如果碰瓷人員總是發生類似事件,公安機關的記錄多了,遲早會暴露出馬腳並被清算的。
因此,從長遠和社會整體利益來看,也應當報警。報警之後,確實無法判斷責任的,在明知是碰瓷的情況下,也可以拒絕賠償,讓碰瓷人員透過打官司的方式解決。打官司對碰瓷人員就有風險,也會增加碰瓷人員詭計得逞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