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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身販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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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魚小保
首先,我們一起來看看全殘(高殘)的定義:
指至少滿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七)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八)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
再一起來看看您提到的一款多次賠付的重疾險復星星滿意,其中重疾病種7 多個肢體缺失及其條款定義如下: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可以看出,重疾病種當中已經包含全殘(高殘)的內容!如果作為重疾來賠付,賠付之後合同繼續有效;如罹患二次重疾仍然會賠付!但是作為全殘(高殘)來賠付,賠付之後合同就終止了!
所以,多次陪付的重疾險,基本上不包含全殘(高殘)條款!!
敲黑板!
因為高殘的賠付條件基本都在重疾條款裡面了,一旦按照高殘去理賠,合同直接結束,按照重疾理賠,合同依然有效!
所以!多次陪付的重疾中,不應該包含高殘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