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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快樂相隨151696267

    這個是個神問題,我真的不知道答案。但認為有幾個細節可能會對工傷認定結果產生直接影響:1.雙方是否已形成勞動關係解除檔案?2.員工是否還在用工單位處於參保狀態?拋磚引玉哈~

  • 2 # 快樂的菠蘿C

    專業人士告訴你: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協議書)走完的話,就不能認定工傷嘍,如果沒走完手續,還可以認定工傷。

  • 3 # 商業內控

    解除勞動關係後不能認定工傷,不論是個人原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關係後均與公司不發勞資關係

    簡單明瞭的說你在解除勞動關係的確認書上簽字後就不能認定工傷,反之未簽字可以認定工傷

  • 4 # 不動71985522

    我覺得不能認定工傷。

    認定工傷的前提之一是有勞動關係。我覺得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受傷時雙方勞動關係是否還在存續。

    姑且不論事故責任,假定事故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單說這個時候的勞動關係問題。

    按照問題給的資訊,雙方已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了,是去辦理工作交接時出的交通事故。這個時候,算不算是去上班呢?算吧,已經協商解除了,算了好像不妥。不算吧,確實是到公司來,是為了工作去的,不算好像也不妥。

    其實,既然雙方已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了,那麼在此之後雙方已經沒有勞動關係了。之後受傷顯然也不能認定工傷了。

    這個結論的事實依據是題目說的,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後,這幾個字。法律依據在《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這條規定實際上就是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的要求,其中對勞動者的要求就是包括工作交接。

    那是不是要考慮一下雙方的手續是否辦完之類的因素?沒辦完手續是不是就不能說雙方已經解除勞動合同了?我覺得不用考慮那麼多。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離職的手續之類的事情,都是在雙方已經確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才會做的事情,而不是先做才會解除。所以,既然已經協商一致了,首先就會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也就是什麼時候不幹了。從雙方確定的時間之後,雙方勞動關係就不存在了,就會有辦理證明啊之類的各種手續,就會有工作交接。

  • 5 # 使用者59096498344

    協議解除勞動關係,你公司車去還車,協議解除勞動關係在和開車還公司是在協議解除勞動關係之日,出了車禍應該有公司賠償你全部責任和費用。

  • 6 # 天官賜福123

    這個問題好,由此問題可以引出很多很多的問題。首先重點,認定工傷是人社局了工傷部門的事情,不是所有的負傷都可以認定為工傷,是不是工傷以工傷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為準。

    這個協商存在以下幾個硬傷和可能:

    第一,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勢必要有書面的制式文書。那麼,這個文書的名稱是什麼?好多大公司企業都是協商通知書,通知書三個字隱藏了很多的法律糾紛。如果是通知書,雖然勞動者簽字了,但不代表終止了勞動關係,或者是可以透過仲裁推翻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那麼,所受的傷害就有可能被人社局工傷保險部門認定為工傷。

    第二,協議書。雖然是協議書,但是具體內容要看看有沒有存在違背勞動合同法的條款,如果有勞動者同樣可以申請仲裁推翻這個協議書。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所受的傷害也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第三,簽字問題,如果是本人簽字,還可以看有沒有第一條和第二條的問題存在。如果本人還沒有簽字,那麼協商無效。

    第四,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是哪一方提出的,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如果是用人單位那麼協議書裡有沒有賠償金?沒有履行勞動合同法的賠償金問題,同樣可以推翻協議。

    第五,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工傷保險。其中的工傷保險與本案是最直接的聯絡。工傷保險是按照月份繳納,繳納後就生效,解除勞動關係時,當月是否繳納了工傷保險,如果繳納了,認定工傷後由人社局工傷基金支付醫療費用。單位當然願意由人社部門賠償了,所以很可能隱瞞協議繼續報案申請工傷。但是此舉存在很大隱患,如果傷者後期傷情可以評殘,那麼單位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

    第六,醫療保險繳納情況。醫療保險繳納後同樣是當月繼續生效的,雖然已經協議解除,但是還沒有在人社部門備案減員等手續,在原則上還是存在的。如果自費進行治療的話仍舊享受醫療待遇。只有在停繳後才不享受醫療待遇。

    第七,解除勞動關係後,去辦理交接,仍舊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崗位,但是出現了傷害,那麼不認定工傷的情況下,由企業用人單位負責醫療費用。因為你仍舊是給用人單位在工作。

  • 7 # 太陽雨55629

    我的回答是“要判斷是工傷,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 交通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勞動關係;2 發生交通事故認定工傷,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交通事故受傷害判定工傷的規定。”

    以下幾個解答,能幫助大家斷定該受傷女工是否被認定“工傷”。

    一 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後, 如何斷定是否還存在“勞動關係”?法律依據是什麼?

    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該看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履行了各自的義務。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50條 、 第85條至89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應當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還應該按規定為勞動者轉移檔案個社會保險關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應發的勞動報酬得,應在辦結工作時一次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勞動者來說,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包括向用人單位返還辦公用品、電腦、與工作相關的資料等。

    本案例顯示,用人單位與該女工存在勞動關係。

    二 認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是否是工傷,得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害被認定工傷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裡須同時滿足幾個條件:一是時間為上下班途中,二是特定物件為機動車傷害,三是發生的交通事故,受傷員工不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例,該女工是去辦理工作交接,是在上班途中……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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