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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海一粟

    2、放棄無效的觀點。該觀點認為,放棄繼承權固然是當事人的一項民事權利,但是,權利不得濫用卻是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當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則。民法總則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就本案而言,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時間為離婚時,很顯然,當事人放棄繼承的目的在於,其不想讓另一方配偶獲得其所繼承的財產。當事人放棄繼承並非出於真心和自願,而是出於一種惡意。因此,該行為屬於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 2 # 善言法務

    很多人會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分割的,即便是女婿沒有繼承女方父母財產的權利,媳婦沒有繼承男方父母財產的權利,但是他們的子女都是有權繼承的。只要繼承對方就有權利分割。

    離婚時期,本身夫妻之間的財產就要分割,沒必要再去覬覦對方父母的遺產。

    “夫妻本是同林年,大難臨頭勿相擾”

  • 3 # 任律說法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配偶所繼承下來的遺產,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一般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配偶可以享受遺產一半的權益。

    所以這就導致很多面臨離婚境地的夫妻,不願意讓另一方配偶享受該遺產利益。但又無奈於如果該遺產沒有遺囑指定人,只能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那麼另一方配偶是有權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獲得該遺產利益的。

    所以此時,可以繼承遺產的一方配偶,就想出一種辦法,就是放棄繼承。就是自己寧願放棄繼承,也不願意讓另一方配偶享受遺產。那麼此時另一方配偶能否主張這種放棄繼承遺產的行為,無效呢?

    按照法律規定,一個公民是否繼承遺產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願,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更不能強制要求其必須繼承,所以此時如果一方配偶自願放棄繼承,其他人是無權進行阻撓的。所以另一方配偶是無權主張該放棄行為無效的。

    只不過用這種方法,來規避另一方配偶繼承遺產,並不是一個特別明智的選擇。因為自己也會因為放棄繼承,而是失去財產利益。

    也許有的人會耍一些小聰明,就是假裝放棄繼承。比如他先放棄繼承,然後讓其他繼承人將自己的份額繼承。等他離婚之後,再要求其他繼承人將自己的份額返還給自己。

    對於這種方法,我們先不說另一方配偶在知道此事實時,是否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單從放棄繼承的角度來說,這種方法的風險也是極大的。因為這種方式需要各個繼承人之間必須保證誠信,如果另一方繼承人不再按照當初的約定返還財產,那麼對於放棄繼承的一方來說,也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這樣的遺產何去何從,還需要每一個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做出選擇和決定。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你的每一個行為,一舉一動,都會代表一定的法律行為,也會預示著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所以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

  • 4 # 風趣樂觀小馬哥

    在民事訴訟中有證據證明的約定遵從約定(前提是約定不能違反法律),沒有約定的遵從法律,在沒有約定、法律的條件下需遵循民俗良序。就題主的問題而言,放棄繼承有效,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如果因放棄繼承而逃避義務,放棄繼承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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