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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人言者傑

    根據勞動法要求,提前一個月遞交書面辭職申請,一個月期限到了,公司如果繼續不理不顧,你就可以自行離職,如果公司剋扣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2 # 陳權高階顧問

    員工提出辭職,公司不同意,怎麼辦?

    一、相關規定

    1、解除勞動關係的要求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私自解除勞動關係的合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公司相關檔案: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申請:辭職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其他離職形式由其直接主管填寫,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1個月申請(以部門負責人簽署後的《員工離職申請單》提交到人力資源部之日起算)。

    2)離職稽核:《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稽核後生效。

    3)離職交接:離職到期之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離職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所在部門:工作、工具、資料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如交接事項較多應另附清單。

    行政部:收回離職人員檔案資料、辦公用品、檔案櫃鑰匙、辦公室鑰匙、電話機、員工證件等相關物品。計算員工考勤(實際工作日截止到通知離職日前一天),由經辦人及人事行政部負責人簽名確認。(行政部門需將收回物品登記在冊)

    專案部:收回離職人員專案部業務書籍、軟盤光碟、業務帳號等相關資料,並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IT部:收回離職人員借用膝上型電腦及借用電腦進行配置檢查,並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稽核,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總經理簽名確認。

    4)薪資核算:

    辭職人員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辭退和開除人員在離職3日內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由人事行政部填寫《離職員工工資發放通知單》,報給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造冊發放。

    二、相關對策

    1、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百度上有這樣的解答:根據現行勞動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你可以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不管企業批與不批,30天后合法離職。雖然法律講求證據,為防到時公司耍賴,所以你的書面辭職申請一定要用特快專遞、電子郵件或E_mail等有據可查的形式遞交!記住別不服從安排哦!

    但是,在筆者看來,沒這麼簡單!你不辦理離職手續,難道不好最後那10天或者15天的工資了?

    2、根據筆者20多年的管理經驗,筆者認為應該這樣面對。

    首先,員工提出來離職,從法律上講,合法,相互選擇嘛!但是,從感情上講,員工理虧,人家辛辛苦苦培養了你,並沒有虧待你,你一拍屁股就走人了!

    其次,公司為什麼要留這位員工,這位員工一般都是高貢獻的員工。您想想,如果公司主動讓員工離開,還要賠償。現在,員工主動離職,不需要賠償,多好!所以,員工的貢獻和工資的價效比高,公司捨不得讓他走。

    3、作為有更好選擇的員工來說,領導不讓走,怎麼辦?

    第一步,找HR部分,要離職申請書來填寫。

    第二步,找領導談,必須找一個非離職不可的理由。比如,老婆懷孕,自己和老婆雙方都是獨生子女,雙方父母年事已高,只能自己辭職照顧老婆。再如,自己的親戚開公司,要自己去幫忙,等等。

    第三步,希望領導籤批。同時,主動提出,自己的工作,可以跟小李交接,小李完全勝任。

    領導一聽,知道您是專業人士,他只好說:行!等我們招到人了,就讓您走!我們也有難處啊!

    大概過了一個月之後,就跟領導說:我非常感謝公司對我的培養,但是,這麼長時間了,公司還招不到人,我走不了,心情很煩。其實,你留我沒用!如果公司再留我,我就天天來打卡,不幹活。因為,我現在根本沒心情工作。

    話說到這一步了,一般來說,領導都會讓員工走人的。

    注:如果員工私自走人的話,最後半個月的工資就沒了,去告公司,很難告得贏。如果新單位要自己馬上上班,就跟新公司說,要賠自己半個月的工資,因為原公司不肯放人。作為公司的高管,一般不會跟原公司撕破臉皮。

  • 3 # 壹葉分享

    不過這種情況還真的少見,可以試著提出申請,寫清楚原因。

    如果申請被駁回,那單位也應該給出原因,是因為缺人?還是工作短時間無法交接、與單位充分溝通,再提出申請。

    找到對雙方都好的解決方法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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