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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獲得差價賠償,應該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活著房價升值差價的賠償,應該注意一下兩點:

    1、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成立,買受人交付了大部分的房款,因為出賣人的過錯導致合同的無法履行,買受人有權提出接觸合同並要求賠償長房屋差價的損失。

    由於房價的暴漲,出賣人在利益的驅使下惡意違約,採取多種手段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製造障礙,造成房屋買賣合同被解除,比如拒收房款,製造買受人延期付款,在主張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甚至直接以高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並辦理過戶。出賣人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良好的社會交易秩序。因此,買受人作為守約方在交付大部分房款,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因出賣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應該由買受人來獲得,這樣既可以讓城新房受損的利益得到彌補,使其有能力買到同區位,同類型的房屋,也能夠遏制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從未不讓違約方透過違約獲利。

    2、合同解除應該是指法定的解除,並且出賣人因法定解除而會獲利,根絕中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很多,並不能全部都能獲得房屋差價補償,合同解除的原因應該限於房屋交付義務的不履行或延遲履行,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不應支援房屋差價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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