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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MO叔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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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高說法
你好,早在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曾就妥善處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通知有明確通知。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人社部等7日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援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明確,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廣東、浙江等各省(區、市)印發的通知都明確提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北京市人社局明確,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透過網路、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江蘇也提出,對企業要求職工透過遠端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