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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村東頭燙頭的王師傅

    首先你得問題有點籠統,你說是工傷,有沒有做工傷認定,是當地勞動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然後還有傷殘鑑定書,如果這兩個都沒有,就放棄吧,如果都有的話,可以去當地勞動部門諮詢一下,如果只有工傷認定書,諮詢當地勞動部門,是否可以申請做鑑定。

  • 2 # 基層實幹家

    十年前是否有工傷鑑定是關鍵,有鑑定還要有傷殘等級才能要求賠償。重新鑑定是不可能了,因為超期了。一般來說人身傷害賠償期限是一年,因不可抗力因素了,可以延長,但是十年估計沒希望。

  • 3 # 不知何日白了頭

    首先我想說的是,你問的這個問題太籠統了,一是沒有說明你受傷時是否進行了工傷認定;二是你是否進行了勞動能力鑑定,也就是俗稱的傷殘鑑定;三是你受傷時,是否已規定進行了當時階段的相應賠償。

    那麼,我就你說的這個籠統問題假設性地分別闡述一下我的觀點吧:

    1、你當時沒有進行工傷認定

    那隻能很遺憾地對你說,你沒機會了。現在是2018年,10年前也就是2008年吧,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是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2011年又修訂了的。

    《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由此可見,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定時限是一年,所以說10年前你若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只能很委婉地對你說,不好意思了。

    2、你當時進行了工傷認定,但沒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這個倒是問題不大,你現在可以根據你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至於能否鑑定出什麼級別,那就要根據你現在的傷情來決定了。

    3、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有了傷殘等級後,現在要辭職,如何賠償

    根據《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受以下幾種主要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2)、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前3項的賠償標準為按發生工傷時的標準計算的,但話又說回來了,都10年了,你你也無法主張你的權利了。那麼第4、5項根據《條例》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是按解除合同時的上年度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的,但每個省的賠償月數不一致,所以建議你具體查詢當地的工傷保險條例。

  • 4 # 勞動爭議工傷賠償律師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你沒有認定工傷的話,已經超過工傷認定一年的期限,喪失工傷賠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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