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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律商盾

    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應該就算得上是老員工了,而老員工簽訂的合同往往是長期的。但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是難以預料的,就算是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員工也可能會被單位解聘。

    10年以上員工解聘賠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3、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案例 】

    【市民求助】

    老職工遭十年之“癢”

    “辛辛苦苦十多年,一下回到改革前。”昨天,老範打進熱線,自嘲地說道。他在市區某事業單位打雜已經十來年了,當初是託人進去工作的,也就沒有想到籤合同。老範說,工資穩定還繳納社會保險。然而,眼見著十年大限已到,老範聽說連續工作滿10年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那就意味著捧上“鐵飯碗”;誰知,前天單位卻把他給回了,說單位效益不好,要裁員。眼見著到手的“鐵飯碗”砸了,老範心有不甘。

    【維權支招】

    無合同被辭,按有合同補償

    市勞動仲裁處專家表示,無論勞動者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事實存在,在本身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下,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就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老範應得到經濟補償金。老範沒合同,但他為單位工作近10年,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按照現行的《勞動法》,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資方式予以補償;工作時間未滿一年者不補償。也就是說,老範至少可以拿到10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專家說法】

    連續10年不籤無固定期,雙倍賠償

    同樣的事情若是發生在明年,那結果就完全不同了。從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規定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以外,還對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約束。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則刪除了“雙方當事人可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這句話,也就是說企業裁員故意抬高門檻、找茬,如“末位淘汰,終止勞動合同”等等,今後企業隨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將受到全面遏制。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照新《勞動合同法》執行。

    此外,新法還加強了對老職工權益的保護,明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延續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便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規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支付賠償金。即便是勞動者真的不願意續簽,單位終止合同的同時,也還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案例 】

    【市民求助】

    前後辭退,待遇不同

    馬先生是市區某購物中心的保安,昨天被單位給辭退了。他給本報勞動維權熱線打來了電話,他在電話裡說,他早就有心理準備,在他之前已經有七八個人被單位辭退了,理由是“人多了”。可是原來在馬先生之前被辭的,除了拿了經濟補償金之外,還拿到了公司給的養老保險補貼,可等到他們這一批,不僅沒有補貼,連補償金都沒有。

    高、低薪補償金演算法不同

    為了體現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合同法》打破了經濟補償金籠統演算法,根據勞動者的收入,確定了普通勞動者和高薪勞動者兩種計算方法。高薪勞動者,是指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工資3倍的,其補償標準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對一般勞動者則按實際工資補償,且無十二年的限制。

    【維權提醒】

    注意維權證據收集

    專家建議勞動者注意收集自己用工事實的證據,防止發生糾紛時,無據可循。專家指出: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 2 # 我是蘿蔔頭

    1、建議申請勞動仲裁,因未籤勞動合同的,入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每個月支付雙倍工資直至滿12個月的前一天;

    2、滿一年仍未補籤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月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3、若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2倍,不滿一年支付半個月工資*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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