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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倪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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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徐靂說股權
徐靂:保證人的擔保行為是否符合其真實意思是認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在多大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核心要件。如果貸款合同、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了借款用途,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可能或者存在改變貸款用途的行為,不僅未及時介入和監督,甚至與借款人主動配合,仍然不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繼續放款的,應當認定貸款人和借款人的行為超出了擔保人可以合理預見的範圍,這構成對保證人的欺詐,保證責任應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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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li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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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了凡167973381
如果貸款用途的改變是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那麼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畢竟擔保合同是三方達成一致合的合同。
貸款用途在貸款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改變用途這就是實際性更改了合同。這是違約行為。擔保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期限內及時告知相關合同方不再履行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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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講法講理
擔保法明確有規定:借貸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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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治觀點
如果約定的用途發生改變,由於用途是主要條款,這就意味著主合同發生改變。
擔保法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由此可知擔保人不在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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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間說法
1、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2、如果已經明確借款用途,那麼變更用途必須經擔保人同意。但是,實踐當中很多並未明確約定借款用途,只是含糊表達,如生產經營等,則無法認定為改變借款用途,那麼擔保人依然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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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掩耳盜鈴5797
一,問題是擔保上要有這條免責。二,你得要有過硬的證據。三,最最重要一點,法官是清良知型,還是貪腐型,如果勾兌過了,並接收了,你冤死了,白天就白死,晚上就黑(嚇)死的!因為借,貸雙方都想拉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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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易談文化
如果有你本事(法庭認可的證據)能夠證明你這朋友“用這筆錢做生意而是投資了股票,把錢虧掉了。”,那麼我教你一個撈錢的辦法:去找貸款的銀行行長索要60萬元錢款。
否則,你上報到上級行以及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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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知行道人
替人擔保是合法行為,但有範圍,合同內容和明知(書面認可),超過範圍不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沒有過錯的,擔保人要承擔後向債務人追訴,債權人有過錯的,擔保人免責。
回覆列表
具體要看合同如何約定,如果三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貸款人改變貸款用途,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的話,那麼顯然不用在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只是保證人和債務人之間約定,改變用途免責的話,這種條款只是在他們兩人之間內部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換句話說,在保證人仍然需要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