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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恆信凌毅

    坦率地說,其實對於這個問題並沒有標準的答案。根據我個人的實踐經驗,一般有以下股權結構設計維度供參考:

    1.以資本投入比重確定和分配一部分股權持股比例;

    2.以個人對未來公司價值貢獻程度比重確定和分配一部分股權持股比例,根據約定目標實現進行調整;

    3.對公司領袖靈魂人物,適度增加其持股權重,保證決策方向不偏離既定目標和加大決策權重。

    最後根據每個維度合夥人持股比加權,確定各位合夥人貢獻目標、工作責任、持股比和許可權範疇。

  • 2 # 夕陽下的海邊

    1、首先要確定你們公司的註冊資本和法人代表,然後在公司章程裡確定你們商量好的投入比例,比如50W的公司,比例為70%、20%、10%,按比例分紅;投50W的為董事,投7W的為監事,你為總經理(經理)。

    2、你們三人組織一次股東會,並做好記錄形成書面的東西,然後簽章、手印確認。會議內容應確定以下幾個方面:a、“職責分工”-誰負責財務,誰負責公關協調,你負責公司運營管理。b、在註冊資本以外的運營費用應作出預算,並確定這筆費用由誰負責投入。c、註冊資本以外的營業費用屬於進入資金,不管是誰本人的資金或組織資金投入的,都應確定由公司賬戶支付相應的利息(我們是按

    3%算的);另外公司經營盈利賬面的閒置資金,不論哪個股東個人要支用,也要收取相同比例的利息入公司賬面。d、確定分紅方式。e、因為你是總經理(經理),負責公司運營,所以你們要協商確定你的薪酬標準;如果你佔20%的股份,薪酬就低些,佔10%的話就定高些,這個不是面子問題,而是工作問題,必須提出來協商。既然大家情投意合,目標一致做公司,萬事以友好協商結果為準。

  • 3 # 百信誠

    1、70%∶20%∶10%

    2、60%∶30%∶10%

    3、51%、25%、24%

    好處是:老大清晰,能夠進行快速決策。

    其中老大的股權要大於老二老三的股權之和。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1>2+3原則。

  • 4 # 鄧海峰律師

    你好,我是鄧律師。

    股權如何分配實際是資源如何匹配的問題。

    首先,你們三人應當對各自投入資源進行評估進行內部作價,以作為股權分配的基礎。

    其次,股權分配也要考慮公司未來的發展、決策、進一步投入的問題。總體來說,公司應當由主導人佔有大股份,一般持股適宜在三分之二以上即67%以上,主導人持有大股份的好處,其一可以決定公司的大決策,其二可以把握公司進一步投入具有連續性,否則遇到短期困難,無人投入就會讓創業專案立馬停止。

    再次,股權比例與利益分配比例可以約定一致,也可以約定不一致,可以長期約定和短期約定相結合的方式來進行約定,可以調和短期利益、長期利益之間的差異和矛盾問題。

  • 5 # 硬核銷售思維

    1、股權按照出資比例正常分配;

    2、在投資協議和章程中約定,公司未來盈利,即超過註冊資本的盈餘(包括分紅),按照三方約定的比例分配,可約定按照盈利程度,確定分配比例。並約定公司將來以盈餘或分紅轉增股本,如此,公可以實現司未來盈利越多,實際經營者的權益越大,無論是分紅還是轉增股本,都是實際經營者佔多。當然,C作出參與經營的股東,公司盈利了,也受益。

    3、具體比例需要根據可能的盈利程度推算。

  • 6 # 淸風徐來

    股權分配機制,就是用現在的名和未來的利,把當下最有能力、潛力且和老闆立場統一的人,統一成一個利益共同體(股東共同體),定好未來與當下的分配規則,就有可能創造奇蹟。

    創業必須知道的股權生死線:

    1、絕對控股,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權,即67%以上。

    2、相對控股,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股權,即51%以上。

    3、安全控股,需要三分之一以上股權,即34%以上。

    有權發起解散的股權是10%以上。

    常見錯誤分配方式:

    1、各佔三分之一

    三人合夥,最忌諱平分股權,每人10萬,共計30萬,每人都是三分之一的股權。團隊沒有主心骨,在今後遇到重大問題的時候,沒有人拍板決策。

    2、35%∶18% ∶18% ∶29%

    公司控制權分散,決策成本比較高。

    3、93%∶4% ∶3%

    一股獨大,承擔無限責任,創始人吃獨食。

    4、40%∶40% ∶20%

    小股東擁有決定權,兩個大股東都會拉攏他,從而小股東成為了“大哥”。

    三人最佳股權分配方案

    1、70%∶20%∶10%

    2、60%∶30%∶10%

    3、51%、25%、24%

    好處是:老大清晰,能夠進行快速決策。

    其中老大的股權要大於老二老三的股權之和。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1>2+3原則。

    創業合夥,理清股權,十分重要,應該先小人後君子,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把這些制度章程完善以後,以後就會事半功倍。

    否則必將後患無窮。

  • 7 # 江山草原

    為了實現經營管理的正常和有續,出資註冊公司必須確定一個大股東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牽頭人,可以51%控股,也可以按三分之一強配股,按照股比分配會計作業後的收益,承擔相應責任,組建股權結構科學合理的公司,按權重承擔有限責任及決策制衡,推舉董事和監事,制定公司章程,聘經理人員和各專業技術人員,這樣的配置可以最大限度抵禦人員和市場風險,優勢互補和發揮各股東作用!平穩起步和發展公司!

  • 8 # 海山

    這些作答的人根本就不懂股權,也要來湊熱鬧。現在到處開班辦講座培訓股權的,沒有一個是懂股權的。這裡有技術含量。

  • 9 # 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

    您好,首先在公司性質上你們可以做出選擇,是合夥形式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涉及的股權利益分配有不同的地方。另外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的設立還應該結合你們經營義務的特點進行設計。建議您與專業律師聯絡,為您提供一份量身定做的合夥協議或者是公司章程。

  • 10 # A亞特斯

    初創企業的股權分配總是牽動著無數創業者的心,畢竟現在看似隨意的分配,可能決定著公司的命運和走向,而這背後最為關鍵的就是對公司股權的分配。因為公司的股權代表著股東的表決權和分紅權,其中表決權對應的就是對公司的控制權,分紅權對應的就是公司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因此,如果股權一開始的分配不合理,有沒有在公司章程中對相關情況進行約定,那其他股東是很難逆轉結果的。要麼看著公司因為股權糾紛而陷入停滯,要麼花高價回購股權。

    選擇創業合夥人的三要素

    選擇創業合夥人,是所有創業者的第一步,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如果選錯了合夥人,那就已經為未來的糾紛埋下了伏筆。就好比選了一個不合適自己的人做配偶,離婚只是時間的問題。創業者首先要明白的是,創業是一條艱難的不歸路,在當今這個人力資本為王的年代,單打獨鬥是走不遠的;其次,創業的基礎設施越來越完善的同時,過去的市場或者制度紅利已經越來越難找了,必須要有足夠的優勢才可能創業成功,這離不開人才的支援;最後,就是合夥人之間的關係是要放到創業路上不斷檢驗的,這需要彼此之間有個相對較強的連線,不僅僅是情感的連線。綜上所述,個人認為選擇創業合夥人至少需要考慮以下三個要素:

    情感認同

    情感認同意味著創業夥伴之間是比較熟悉和了解的,經過較長時間的相處,彼此之間有一定的情感連線。為什麼創業需要情感之間的連線呢?因為創業這條路實在是太艱難了。一個公司從無到有,這裡面需要經歷太多,需要承受太多。在公司起步的階段,創始人是需要彼此之間需要無條件的信任和支援,需要包容和體諒,這就需要彼此之間有比較強的情感認同。這也是為什麼中國以前的民營企業大部分都是家庭式、朋友、同學的原因,因為彼此之間瞭解,能夠產生比較強的連線,對抗創業初始階段可能面臨的困難。也只有情感認同的人,才會在艱難的時候彼此支援。因為這個時候,企業看不到發展前景,也沒有明顯的起色,還面臨著入不敷出的困境。如果僅僅是從經濟利益考慮,那這個團隊就要解散了,但是如果是有情感認同的人,那還是能夠給予創業夥伴支援和鼓勵的。特別是當創業公司在發展初期碰到很多沒有問題的答案時,這種情感的認同就會發揮重要的作用——這是信任得以鞏固的橋樑。

    就拿新東方舉例子。新東方的三個核心創始人,俞敏洪、王強和徐小平,他們之間的關係有三個特點:同學、同事、同鄉。俞敏洪跟王強是同班同學,徐小平跟俞敏洪是北大同事,曾經是他的老師,這使得他們這支團隊在創業初期顯得異常的堅實。在新東方小有規模以後,新東方就陷了一箇中國民營企業都會面臨的難題,那就是家族成員和管理層之間的矛盾問題,這也使得新東方在管理上出現了某種意義上的失控。如果不是他們之間的這種情感上的支援,再加上俞敏洪的理智,是不可能將新東方去家族化的。如果沒有這一層情感的連線,在處理這些問題的時候,很容易就會讓彼此之間產生對方不認可自己的矛盾,隨著問題的深入這種矛盾很有可能會進一步的激化。因為信任一旦喪失,是很難修復的。

    互相認可

    第二個很重要的就是彼此認可,這裡包括價值觀、處事方式等各方面的認可。尋找創始合夥人,是需要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並肩作戰的,沒有這種超越情感的互相認可,是很難統一公司的發展方向的。這裡並不要求所有的創始人的意見都一致,而是能夠做到和而不同,這種不同能夠建立的前提就是彼此的互相認可。

    我們都知道,一個真正的好朋友,一位真正合適自己的伴侶,不僅僅是彼此之間有感情,同時還應該門當戶對。這裡的門當戶對指的就是在相似的成長環境中,大家有個相似的價值觀、思維方式、處事方式,這是感情能夠得以延續和維持的基礎。人的一生,朋友和情侶可能都很多,但是好朋友和伴侶絕對是屈指可數的,這背後的原因就在於是否有深層次的價值認可。

    回到創業這條路上,公司的發展方向肯定是跟隨者市場不斷變化的,當公司需要調整戰略方向或者進行重大的業務調整的時候,創始團隊之間的這種深層次的價值認可就會發揮巨大的作用。只有互相認可的人,才能夠在公司業務或者戰略需要進行調整時,對對方作出不同決策的背後考量予以認可。比如,合夥人是否都有長遠的眼光,願意放棄短期利益;合夥人是否誠實信用,願意保護企業的聲譽等等。這些體現在創始團隊上,就是合夥人背後的價值觀念。如果合夥人之間沒有這種深層的價值認可,一旦初創企業在走到十字路口的時候,分歧就會產生,一旦牽涉到的利益巨大,這種分歧是無法彌補的。

    價值對等

    最後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也是合夥人最容易忽略的一個,那就是合夥人之間要能夠創造相對對等的價值,就是要求合夥人要能夠為公司的發展貢獻自己獨一無二的價值。

    很多同學、朋友在有了情感連線和價值認後,就已經匆匆的踏上了創業這條路,但是他們沒有想過公司的發展需要每個合夥人創造哪些方面的價值?以前的民營企業在以家庭為單位創立的年代,根本就不需要考慮這些。因為那個時候的市場機會很多,市場紅利、制度紅利、人口紅利等使得公司的發展根本就不需要每個合夥人都能夠創造價值。但是當今這個競爭充分的人力資本時代不一樣了,沒有價值貢獻的創始人在這個團隊中就是一枚炸彈,不僅僅可能會拖累公司的發展,還會影響到貢獻更高的創始人的心態。

    一個帶領公司蓬勃發展的創始人和一個默默無聞的財務創始人,這裡面的貢獻能一樣嗎?這裡面的分配能一樣嗎?那是絕對不能的,不然有能力的創始人是沒有動力繼續引領公司前行的。但是這一點卻是很多創始團隊在成立之初最容易忽略的,因為涉及到公司股東長遠的利益考慮,特別是當公司發展壯大以後,這種不平衡的利益分配會把當初埋下的雷引爆。

    因此,在引入合夥人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其能力以及能為公司創造的價值,到底是資源還是能力。

    綜上所述,回到題目,甲乙成立公司,技術互補,那甲乙對公司就可以明顯的看出對公司都是有價值貢獻的,而丙只是背景較好,這種背景能否轉化為對公司的價值貢獻,能否為公司帶來其他資源,引入管理模式等等?這才是甲乙選擇丙的關鍵所在,而不能僅僅因為乙和丙熟悉。乙和丙僅僅只有情感連結,甚至可能有價值認可,但是能否為公司的發展帶來價值,這一點看不出來。從目前團隊的結構來看,甲乙只是技術互補,在市場營銷、公司管理等方面暫時沒看到有互補,這一點如果丙能夠互補甲乙的欠缺,那這個股東的結構就是相對完善,如果不是,那丙是否要加入那就應當慎重考慮,而應該尋找能夠互補甲乙的外部合夥人。

    股權分配應避免的雷區(平均分配、股權過於分散、不重視章程)

    說完了選擇合夥人的三個考慮因素以後,接下來一起探討股權分配的雷區,這是在確定了合夥人以後馬上就要面臨的問題,這個問題影響公司控制權,直接關係到股東利益的分配和公司的長遠發展。如果設立之初不能避免股權分配的雷區,公司很有可能因為股東之爭陷入僵局,這裡主要討論三個最容易陷入的誤區,分別是股權平均分配、股權過於分散、忽視公司章程的設計。

    股權平均分配

    股東的股權在公司對應的就是表決權和利潤分配請求權,表決權是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力,決定公司的發展方向;利潤分配請求權是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參與公司分紅的權利,這是股權真實對應的權利。很多創始人因為是熟人創業,為了可以追求彼此之間的公平,體現彼此之間的良好關係,往往傾向於平均分配公司的股權。比如三個人開公司,那每個人就持有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權;五個人開公司,那沒人就平均百分之二十的股權,以示平等,但這種平均分配往往會為公司後續的發展埋下伏筆,讓公司陷入經營管理的僵局。

    假如甲乙丙現在成立了一家技術開發公司,這家開發公司需要對現有的業務進行戰略調整,但是需要把現有盈利的業務逐步停掉,轉移到新的,暫時看不到盈利前景的新業務上去,這個時候,三個創始人出現了分歧,誰都沒辦法說服誰。如果甲乙丙不能取得多數統一意見,平均分配的股權就成為了拖累公司前行的桎梏。

    類似的情形還有很多,比如其中一名股東因為權力或者利益分配不滿,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消極怠工,如果掌握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權,那公司重大的事項,其完全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以各種形式阻礙公司的進一步發展。這個時候,另外兩名股東是隻能乾著急的,因為這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權利。為了公司的長遠發展,另外兩位股東是不是要考慮收購其股權,如果其價格過高,是不是成本又太大?甚至這名股東打算把股權高價轉給同業競爭對手,出於公司的未來考慮,那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有優先購買權,這時這兩位股東時非常被動的。

    再比如公司因為業務的發展需要進行股權融資,打算引入產業資金作為戰略投資者,但最終因為股東內部的矛盾或者表決無法透過最終無法實施,使得公司錯過發展機會,這都是非常可能的。這就是平均股權可能帶來的問題——公司沒有實際控制人,沒有一個人能夠在公司的關鍵時刻能夠拍板。

    因為初創公司從無到有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裡面需要面臨的抉擇非常多,沒有誰能夠在當時就知道這個抉擇是正確的還是錯誤,但是總得有這麼一個人能夠做出這個決定。其他的股東可以透過公司的治理或者其他的結構來約束這個實際控制人的決定,但是絕對不能將這種權力平均分配,這極容易使得公司陷入經營管理的僵局。因此,這是股權分配應該避免的第一個誤區。

    股權過於分散

    在避免了股權分配過於平均的第一個誤區後,第二個應該避免的雷區就是股權過於分散,這對初創企業來說是個致命傷,因為股權過於分散就是股權平均的升級版,會讓初創企業在該進行選擇的時候沒法得出一致的意見,因為所有的股東股權都不多,無論是成功還是失敗,分享到的利益和承擔的風險都是有限的,沒有股東有很強的動力去帶領公司去突破,去發展,這就是股權過於分散的弊端。最有參考意義的一個例子,就是2014年清華大學Quattroporte高階研修同學開的“華清緣餐廳”。

    這家華清緣(北京)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一共有34名股東,每人出資20萬,註冊資金680萬,每個股東持股2.94%。但從2015年營業開始,餐廳就一直在虧損,從來沒盈利過,最終公司不僅申請破產,還欠下300多萬元。

    要知道這些股東可都是Quattroporte班的同學,至少是在某一方面小有成就的老闆,甚至是一方的富豪,但為什麼經營一家小餐館卻無能為力呢?歸根結底還是權責不一。對於這些股東來說,2.94%的股權實在是不痛不癢,有什麼動力和責任去把這公司經營好呢?更何況要把一個公司經營上軌道這個過程是多麼漫長和艱難,這一點相信每個Quattroporte班的同學更是心裡有數,那麼點股權,要出多少力,他們也就都算得清清楚楚了。所以,馬後炮的說一句,這公司從成立之初就註定了會失敗。

    因此,股權過於分散是股權平均分配的升級版,不但平均而且過於分散,這會使得初創公司缺少一個能負責,敢負責,願意帶領公司成長的主心骨。這個主心骨往往又是初創公司能夠站穩腳跟的關鍵所在。所以,無論是甲乙丙,還是甲乙丁成立公司,都應該確定一個話事方,至少要確立一個相對明確的控制人。

    忽視公司章程的設計

    公司章程是公司在進行工商登記必須提交的檔案,但因為很多工商都有模板,很多股東也就沒有重視,只是將其作為一份普通的工商檔案。其實章程的設計是大有講究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賦予了股東極大的自主權,這也是商法所提倡的自治。

    公司章程的地位就相當於公司的憲法,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股東可以進行充分的自治,因此如果股東們能提前在章程中就未來可能存在爭議的地方進行設計,就可以起到防範於未然的作用。為了發揮公司章程的作用,個人認為,公司章程至少要規定以下幾個方面:

    1、股東的表決權

    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會,公司所有的重大事(一般情況,還可以把範圍約定得更廣)項都要透過股東的表決。而股權本質上對應的就是公司的表決權和分紅權,透過表決的方式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中,讓公司實現盈利後,再參與公司的分紅,這是股東的原動力。因此公司章程必須要規定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而公司的分紅則是公司透過決議的方式去實現的。只要表決權的行使設計好了,分紅是水到渠成的事,因此公司的章程必須要進行合理的設計。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是常態,但股東之間也完全可以自主約定,不按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比如40%的股權可以取得60%或者更高的表決權,只要各股東協商一致就可以。這是可能的,股東也分財務性股東和經營性股東,如果大股東不參與經營又相信二股東或三股東能把公司經營好,那是可以這麼約定的。這也是很多網際網路公司的創始人採取的保持公司控股權的方式——同股不同權。

    但這在現實中幾乎不會發生,因為出錢的大股東不可能會願意把自己出錢投資的公司就這樣交給別人去管理,而且還是透過章程的規定。這就相當於把出資後把公司送給別人,所以現實中沒有股東會這麼做。更何況,還有其他的方式去對公司的章程進行安排。比如可以和多個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或者表決權委託等等。

    因此,初創股東必須考慮表決權的行使,特別是在沒有絕對或相對控制股東的情況下,必須要明確公司的控制權。

    2、股東的退出機制

    在公司執行的過程中,股東是可能會因為各種情況希望退出公司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權轉讓、要求公司回購、解散公司等,這些不同的退出方式都有不同的特點,而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股權轉讓。

    因為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肯定是個波折的過程中,也就是有上有下。而這個過程持續的時間是可長可短的,股東是可能要求退出的,但到底要怎麼退出,很多時候是沒有提前約定的,這在真要退出時就容易引發矛盾,特別是在公司虧損或發展特別好的時候,這種糾紛很容易放大。

    當公司虧損時,股東的心情是肯定難受的,他很有衝動把公司的股權處理掉,這時候肯定是誰的價格高,就賣給誰的,但現有股東不一定願意。雖然原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那是同等條件,如果對方出價高,那回購的成本是不低的。另一種情況,公司發展比較好的時候,那就更難處理了。每個人都對公司的未來有所期待,這股權的價值就更難定了。所以公司章程最好能針對股權轉讓的相關重要事項進行約定,包括轉讓的定價,對內和對外轉讓的條件等等。

    就好像丙的股權,其他股東無法肯定他的價值,那就約定一個時間,如果不能達到一定的效果,現有股東有權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回購權。

    3、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方式和決策流程

    最後一個應該在章程約定的就是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方式和流程。這裡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問題,分別是哪些事項是重大的,需要走哪些內部程式以及這些重大事項要多少表決權透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包括經營方針和的重大變化、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訂立重要合同、發生重大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等等。還有一些可能會影響公司利益的事項,個人認為也應該考慮進去,那就是公司為股東進行擔保或與股東開展關聯交易。當公司面臨這些重大事項的時候,往往都預示著公司利益可能會受到重大影響,這時候是過了董事會就可以,還是要過股東會。過股東會是要表決權票過半數,還是三分之二以上?這些都是要進行考慮的,特別是要防止大股東濫用控股地位,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在章程設計之初,就要把這些問題進行考慮,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相對規範的治理和保護機制。

    股權分配的建議方案

    說到這裡,個人認為已經把合夥人的選擇和設立公司的雷區給你講清楚了,但公司的股權該給還是要給,不然怎麼吸引人才,怎麼驗證股東對公司的價值。但這股權一旦發出去又是很難收回來的,對這種情況有沒有一種合適的方式去平衡當中的利弊呢?當然有,那就是股權的分批成熟和股權回購。

    股權分批成熟

    公司的股權是最為寶貴的資源,因此公司股東在決定引入外部股東的時候往往比較謹慎。在希望引入人才的同時,又擔心引進股東創造的價值無法和讓予的股權相適應,這時候股權分批成熟就很好用。

    回到題目中來,甲乙最後決定引入丙作為股東,但又對丙未來能否把他的背景兌現到為公司創造利益上,這種利益是否和甲乙當初期待的一致?那這個股權又應該怎麼分配?這裡完全可以引入股權分批成熟的機制。比如,甲乙約定,將要把公司21%的股權給丙,但不是一次性出讓,而是分3年分批次授予丙。甲乙丙三方約定,丙若每年實現其承諾達到的目標,則年底可取得7%的股權,以此類推。

    這個機制的優勢就在於能充分發揮公司股權的價值,確保公司的股權授予給能為公司創造利益的人,避免股東拿了股權不幹活,還佔著位置不讓別人進來的情況。

    股權約定回購

    如果丙不是外部股東,而是和甲乙平起平坐的合夥人,三個人約定一起成立公司,那股權肯定就在一開始就分配好的了,這時候又有什麼機制來約定創始股東各方呢?那就是股權約定回購。

    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是可能發生任何事情的,創始股東也可能會離開,如果創始股東離職或與其他股東意見不合希望離開,這時候其股權是要處理的,不然只會引發公司內部更大的矛盾。同時,透過創業的過程也能充分驗證各股東是不是合適做合夥人,及時清理不是一條線上的股東也是很有必要的,還能為公司未來引入人才騰出空間。

    這一機制的好處是確保公司內部的穩定性,確保合夥人一致向外,同時為股東的退出預留空間,目的還是為了公司的長遠發展,約束創始股東又保障創始股東的退出利益。

    綜上所述,創始人在開設公司前,不僅僅要慎重選擇合夥人,還要避開公司股權分配的避區,更要有預見性的分配股權。只要其中一步走錯,都可能後患無窮。所以在決定是否引入丙,給丙多少股權,怎麼給這些股權的問題上,希望還是要結合上面幾點進行全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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