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體而論,一派從實用主義出發,認為“除惡務盡”,就應該動用一切可以用的手段,懲罰交通法規的違反者;另一派則從法律依據、程序正義的角度出發,質疑創新之舉是否在法律既定的框架內行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即便舉措效果再好,也必須堅決叫停。總之,各派都有各派的理由,但難免雞同鴨講,誰也說服不了誰。
筆者以為,對於類似的分歧,不妨換一種思路來看待,那就是考量這些舉措是否會帶來“逆選擇”:如果會,無關大局倒也罷了;但如果過大於功,那就果斷叫停,不要再執著於創新可能帶來的正效應;如果不會,那就不妨大膽實踐,如果創新之舉於法無據,那就不妨修改法律法規。要知道,如今不少地方是有立法權的。
眾所周知,交通法規及相關制度安排的作用在於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然而在現行交通管理實踐中,有時預期與結果背離,反而給交通運輸添堵,給交通管理添亂。在“逆選擇”提出者盧昌崇教授看來,這就是逆選擇。他舉了一個貨車限行的例子作為說明,限大車型就跑小車型,限大噸位車就跑小噸位車,這樣導致的結果是原來大車一趟就能跑完的,現在可能要跑三趟四趟。於是,路面上的車更多、更堵,交通秩序變差,肇事機率亦隨之提高。
用這種思路分析就會發現,隨手拍舉報獲取減分券的做法,有較大可能出現逆選擇。其一,駕駛員會因“隨手拍”,將注意力更多地轉移到盯住交通違法行為上,不能集中精力檢視自身車輛前後路況資訊,稍有疏忽就可能釀成交通事故。其二,難免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一些舉報者在獲得“減分券”後,在交通違法時有恃無恐,喪失了駕駛車輛時本該有的謹慎。儘管台州交警迴應稱,從實施效果看,並未出現“助長交通違法”情形。但如果把樣本擴大,時間延長,會不會是同樣的結果?這值得考慮。
當然,我也不反對透過舉報他人獲得獎勵,但前提是證據的獲取足夠安全。比如,透過車載行車記錄儀進行舉報。事實上,不少發達國家有立法,行車記錄儀必須成為“座駕”標配,記錄儀拍攝的資料可作為亂開遠光燈、車窗拋物等交通違法的處理證據。而從國情、安全形度考慮,在行車記錄儀尚未普及的當下,透過不盡安全的隨手拍,舉報他人的違法行為並從中獲取獎勵,似乎並不值得鼓勵。
看什麼情況,如果把它當作職業肯定不會,麻煩太多,後頭太沉。
如果牽扯到自身利益,正常行駛受到違規行駛的損害,那就很有必要了,你不讓我舒服,我也不能讓你舒服!
大體而論,一派從實用主義出發,認為“除惡務盡”,就應該動用一切可以用的手段,懲罰交通法規的違反者;另一派則從法律依據、程序正義的角度出發,質疑創新之舉是否在法律既定的框架內行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即便舉措效果再好,也必須堅決叫停。總之,各派都有各派的理由,但難免雞同鴨講,誰也說服不了誰。
筆者以為,對於類似的分歧,不妨換一種思路來看待,那就是考量這些舉措是否會帶來“逆選擇”:如果會,無關大局倒也罷了;但如果過大於功,那就果斷叫停,不要再執著於創新可能帶來的正效應;如果不會,那就不妨大膽實踐,如果創新之舉於法無據,那就不妨修改法律法規。要知道,如今不少地方是有立法權的。
眾所周知,交通法規及相關制度安排的作用在於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然而在現行交通管理實踐中,有時預期與結果背離,反而給交通運輸添堵,給交通管理添亂。在“逆選擇”提出者盧昌崇教授看來,這就是逆選擇。他舉了一個貨車限行的例子作為說明,限大車型就跑小車型,限大噸位車就跑小噸位車,這樣導致的結果是原來大車一趟就能跑完的,現在可能要跑三趟四趟。於是,路面上的車更多、更堵,交通秩序變差,肇事機率亦隨之提高。
用這種思路分析就會發現,隨手拍舉報獲取減分券的做法,有較大可能出現逆選擇。其一,駕駛員會因“隨手拍”,將注意力更多地轉移到盯住交通違法行為上,不能集中精力檢視自身車輛前後路況資訊,稍有疏忽就可能釀成交通事故。其二,難免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一些舉報者在獲得“減分券”後,在交通違法時有恃無恐,喪失了駕駛車輛時本該有的謹慎。儘管台州交警迴應稱,從實施效果看,並未出現“助長交通違法”情形。但如果把樣本擴大,時間延長,會不會是同樣的結果?這值得考慮。
當然,我也不反對透過舉報他人獲得獎勵,但前提是證據的獲取足夠安全。比如,透過車載行車記錄儀進行舉報。事實上,不少發達國家有立法,行車記錄儀必須成為“座駕”標配,記錄儀拍攝的資料可作為亂開遠光燈、車窗拋物等交通違法的處理證據。而從國情、安全形度考慮,在行車記錄儀尚未普及的當下,透過不盡安全的隨手拍,舉報他人的違法行為並從中獲取獎勵,似乎並不值得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