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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樂為—

    這種方式有利於避稅,有利於最佳化股權結構,有利於淡化實際控制人、規避關聯交易或同業競爭。

    1.關於避稅,採取這種股權結構避稅的方法很多,在這裡舉個簡單的例子:成立一家公司甲,然後透過甲控股一家公司乙,甲申報核定徵收納稅,在乙分紅後,不管甲能夠分得多少分紅,只繳納固定的稅費,分的越多稅收成本越低。如果是個人控股乙公司,是很難少交稅的,且風險很高。

    2.關於可以最佳化股權結構,在企業發展或創業過程中會有很多風險,尤其是投資失敗風險,多一層法人主體結構,也就多一道防火牆,可以減輕個人承擔投資失敗的負擔。

    3.在一些擬上市或已經上市的公司中,對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是非常敏感的,總體來講是負面的事件,因此這是採取多層控制結構的方式有利於掩蓋、隱蔽關聯交易或同業競爭。

  • 2 # 基金投資者

    這樣做的好處很多。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可以較少的股權支付實現對公司控制。

    南韓的三星集團就是一個典型。眾所周知,三星集團在南韓的影響力無處不在,民間稱其為三星共和國。三星電子是三星集團的核心子公司,我們熟悉的三星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都是由這家公司生產。可能我們會覺得李氏家族至少絕對控股三星電子吧,比如說持股比例超過50%,但實際上在三星電子的股權中,李健熙家族所持有的股份不足2%。這個比例小到誇張,令外人大跌眼鏡。雖然持股比例很小,但是李健熙家族卻牢牢掌握三星電子的控制權,使用的方法就是複雜的股權結構,在上面設立新公司,層層持股來達到控制的目的。

    李健熙成立三星愛寶樂園,三星愛寶樂園持股19%的三星生命保險,三星生命保險持股8%的三星電子。另外,李健熙還透過其它關聯公司如三星紡織間接持股三星電子。最後,李氏家族只需要佔比很小的股權就可以控制一家集團核心上市公司。

    A股的公司中也有這樣的例子。董大姐掌舵的格力電器是A股的知名企業,但其實格力電器的大股東是珠海格力集團。董大姐雖然也有一點股份,但格力集團才是真正的老闆。格力集團佔股比例多少呢?只有18%。因為格力電器的股權十分分散,格力集團只需要18%的股份就能實現控股。格力集團背後的大股東又是珠海國資委,可見珠海國資委透過設立格力集團實現了間接控股格力電器。

    公司設立,一般會有多個股東,如果大股東想實現絕對控股,我們知道他至少要佔有51%的股份比例。假設1股1元,這樣,他就需要出資51元。但如果他再和其它股東合資設立一家新公司A來持有這家公司,他要想實現絕對控股,也需要在新公司佔比51%股權。最終,他只需要出資51%*51%=26%的比例就能實現間接控制。

    個人如果和一些朋友 親戚一起開公司,後期做大了,需要吸收新的人進來投資,也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繼續控制公司。方式優雅,成本最小,目的達到。

  • 3 # 財說得明白

    01,風險隔離

    這種多層巢狀的方式其中一個比較大的好處是隔離風險。如果一直都只有一家主體公司,那倒沒什麼特別的,但是隨著未來業務版圖的擴大,有可能越來越多公司那麼隔離,風險的好處就看得出來了。

    因為依法合規設立的公司,股東都以投資額為限,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每位股東投資100萬,如果這個公司破產,他賠光這100萬就跟他沒關係了。

    但有多個公司同時運作的時候,這一點就非常關鍵了。一個公司的破產不會影響另一個兄弟或者子孫公司的運作。

    02,融資控股

    另外一個好處就在於未來增資擴股。

    在企業發展的過程當中需要資金有些透過債權,有些透過股權。即使不是需要資金,也存在需要新股東加入以便發展業務或者未來上市。

    如果一個老闆直接100%擁有股權一家a公司,當他需要引入股東的時候,唯一的選擇就是把a公司的一部分股權讓出去。

    但如果換另一種情況,他100%擁有一家a公司,再由這家a公司投資b公司,b公司投資成立c公司。但他需要引入股東的時候,他可以出讓的股權就可以是abc三家公司當中的任何一家。這個時候就可以按照企業的發展戰略來決定出要哪一部分的股權。

    當然這種方式還有其他的好處,比如在不同層次的公司設立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從而得到相應的法制保護或者稅費優惠。這也是很多有錢人常用的方式。

  • 4 # 浦江狂客

    比如你持有A公司51%股份,再透過A公司持有B公司51%股份就能控制B公司。這樣你只需要51%×51%的B公司持股就能控制住B公司了。

  • 5 # 老蔥識風險

    你好,按你的描述,你說的透過七八家公司層層100%持股來控制最後的主體公司?這裡的法律依據並不存在。所以是不是你在瞭解某些公司的股權結構上,出現了偏差

    我們先搞清楚兩個公司主體的關係,個人100%持股,根據《公司法》的解釋 :

    第五十七條 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人公司的註冊資本: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也就是,如果一人公司,再設立子公司。而子公司不可以是一人公司,因此你說的透過七八家公司層層100%持股來控制最後的主體公司?這裡我相信大家都看蒙了。

    《公司法》14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設立不同的子公司,可以讓子公司透過獨立運營,形成自負營虧,在投資的角度,這也是分散分險,比如這家投資賺錢了,那家虧錢了,透過主體公司的費用調動,去協調子公司之間的財務。所以,很多人喜歡用子公司的錢這邊補那邊的。方便公司的資金運作。

  • 6 # 商民訟事

    透過直接持股的公司控制其他公司,這麼做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實現節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我們做如下設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自然人分紅時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而如果自然人透過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A公司分紅時可以免稅,自然人可以將資金留在A公司,透過A公司進行資金運作,實現節稅的效果。

    如下圖所示:

    二、透過較少的資金控制公司,實現槓桿效果

    一般情形下,股東要想絕對控制公司,要持股2/3(67%)以上。

    我們做如下設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註冊資本100萬),自然人需要出資67萬才能實現控股。

    (2)如果自然人透過直接持股的A公司(註冊資本67萬)控股A1公司(註冊資本100萬),A公司需要出資67萬控股A1公司,而自然人只需要出資45萬(67萬×67%)控股A公司,就能實現透過A公司控股A1公司的效果。繼續透過多層巢狀,還能節約更多資金。(注:為了貼合樓主問題,自然人和A公司之間還可以再加一層自然人出資45萬100%持股的公司,以便於理解)

    如下圖所示:

    三、隔離風險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的人格獨立原則,一般情形下,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股東一般只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

    但是,在股東與公司發生人格混同、股東對公司清算存在過錯等特殊情形下,股東要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僅僅是在出資範圍內。

    同樣,我們做如下設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債權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請求自然人承擔責任。因此,風險環節涵蓋自然人與A1公司。

    (2)如果自然人透過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債權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請求A公司承擔責任,但一般不可能再請求自然人承擔責任。因此,風險環節只涵蓋A公司和A1公司。

    如下圖所示:

    四、便於集團化管理

    對於多元化經營企業,每種業務形態一般都需要單獨成立公司進行運營。作為創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對每家業務公司進行管理,這會消耗大量精力。這就需要成立集團公司,在集團公司組建管理團隊對每家業務公司進行管理。創始人只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集團公司層面,透過集團公司就可以掌握每家業務公司的運營情況,從而將更多的精力用於統籌資源和思考公司整體戰略。

    如下圖所示:

  • 7 # 用法律做財富管理

    成立公司的目的是賺錢,一個人的資金,智慧都是有限的,透過第一個公司掌握控制權,設立其他公司都是為了了吸收社會更多資金、人力,把專案做大做強,進而實現盈利。

    以螞蟻金服為例,馬雲100%控股公司只有一個,在螞蟻金服中2%左右股權,卻實現了對螞蟻金服的絕對控制權。

    在第二層公司中,似乎看不到馬雲的身影。螞蟻金服的兩大股東為杭州君澳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和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杭州君澳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中也沒有馬雲。

    在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中,終於看到馬雲出資2000萬佔2.17%的股權,但僅僅是作為有限合夥人。不過,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杭州君澳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和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為杭州雲鉑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正是馬雲,註冊資本1010萬,由馬雲全資控股。馬雲透過兩個合夥企業方式佔據76%以上以上控制權。

    馬雲的這一套股權架構被法律界金融界被研究得很很深入,社會上也被許多創業者學習效仿,只是有的創業者沒有學透以及風險意識不夠,反而把自己推向了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的路上。真是太慘了。

    最後,溫馨提示,你說的層層公司每個公司都持股100%在法律層面上是不可能實現的,一人公司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也不能以公司名義再次設立一人公司。

  • 8 # 熊貓投資

    相信很多人在看到阿里巴巴、騰訊、新浪、百度等等公司的股權架構時,肯定會困惑,不明白為什麼這些企業要設立那麼多層的企業架構,你認為這是好玩嗎?顯然不是,如果一個覺得好玩這麼設定或許有可能,但是眾多的大佬都選擇這麼設定,明顯有很深的含義,很多人說是為了避稅,這是很重要的一點,但並不是唯一的一點。

    案例釋義

    簡單的透過一個最基礎的圖來說明這個(實際上市公司整個集團的架構會比下圖還複雜),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理論上而言,他可以直接控股上市企業即可,但現實中很多大股東會在自己與企業中增加一家BVI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企業),這麼做有兩個目的

    (1)一旦大股東需要資金,要轉讓上市企業的股份時,可以直接轉BVI股份而不是上市公司股份,這樣的話就免去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手續,更為重要的是可以繞開上市公司股份禁售期的限制(企業上市時,對於大股東的股份是有一個禁售期限)。

    (2)為什麼很多企業喜歡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企業呢?因為根據該島的法律,所有在該島註冊登記設立的公司,除了法定每年計繳的登記費用(非常少)外,所有業務收入和盈餘均免徵各項稅款。所以大股東在透過轉讓BVI公司股份來套現上市企業的股份時,可以免掉一大筆稅費交易成本。

    透過上述分析我們知道+1層的好處,那麼為什麼上市公司往下還要設定-1層、-2層最終在實際控股在大陸的公司呢?同樣有幾個因素:

    (1)一家上市企業,可能主營業務會涉及到很多的板塊,如果全部集中在一家主體內生產經營,那麼企業會相對臃腫,而一旦要拆分出售某塊版圖業務時,需要對整個企業的資產進行剖析分離審計,相對麻煩。反之,將集團不同板塊的業務,均分離為各個獨立的一個經營主體,那麼後續該板塊業務在融資,出售等方面會相對便捷。

    (2)理論上而言,不同板塊設立不同的子公司,直接由上市公司控股即可,無需再設立-1、-2層的企業,但之所這麼做,有兩個因素:1)-1層的BVI公司依舊是為了避稅,比如要出售某個板塊的大陸公司,只需要出售其對應的BVI公司即可,這是-1層的目的;2)至於說-2層的香港公司,依然是為了節省稅收,這個是國家給予香港的優待,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如果香港公司作為受益所有人直接擁有內地分紅公司25%以上的權益,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而一般的境外企業從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所獲得分紅的預提稅是10%。因此香港公司是為稅務考慮存在的,這就是-2層設立的目的。

    其他原因

    大股東層層設立企業進行控股,最主要的目的在於上述兩個部分原因:交易便捷、避免監管以及避稅。但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因而已,多層設立公司還有幾個好處:

    (1)私密保護:複雜的股權,讓人難以調查清楚企業之間的關聯關係,特別是涉及到BVI的公司(在BVI註冊的公司,別人無法透過公開查冊獲得股東名冊、董事及高管人員名冊),所以在關聯關係上存在很大的隱蔽性,這既方便企業擴大融資規模(如果企業認定為關聯,在銀行必須要進行統一授信,銀行會對額度進行總控),而且因為隱蔽還可以實現透過關聯交易使得信貸資金等在關聯內部流動(實際明面上看不出關聯)。

    (2)以少部分資金,控股多家企業:A以51%的股權絕對控股B,B以51%的股權絕對控股C,假設B、C的總股本都是100元,A控股B時花費了51元,在控股C時,只花了26元,如果A不透過B,而要自身絕對控股C,則仍然需要花費51元,兩種方式對比下,透過多層設立公司其實現以較少的資金掌控更多的企業,層級越多,需要的資金越少。

    總結

    多層設立的好處實在太多,難以逐一分析,比如還有隔離風險、便於集團管理等等,之所以多層設立公司這麼流行,不是無理由的,這是國內企業長期總結下來的經驗,現實中只要企業做大後,基本上每家企業都會透過這類形式進行運作,你要相信,大佬們的思維遠遠比我們很更聰明。

  • 9 # 財經朱八戒

    這個涉及到很多方面,我就說幾個最主要的原因吧。

    合理避稅

    《稅法》中關於此有較為明顯的解釋,簡單說就是透過公司可以合理避稅。

    如果是自然人直接透過企業分紅,那麼紅利部分是需要繳納20%的所得稅,但是如果透過企業持股再分紅,則可以免稅!

    最少資金實現槓桿

    我們按保險的三分之二控股比例計算吧。

    註冊資本為100萬元的公司如果直接自然人控股的話需要投入大概67萬元,那麼如果透過企業控股企業呢?

    假如企業A1的控股股東是A,那麼個人只要控股A的三分之二就可以間接控股企業A1。

    100*66.7%*66.7%=44.4萬元。

    也就意味著自然人只需要44.4萬元就能實現直接入股的效果。

    最小資金實現槓桿。

    風險隔離

    這一點很好理解。

    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而如果是個人直接投資的話,現實中很難區分個人與公司的債務、債權。

    上面只是列舉的幾點,當然還有其他方面就不在一一舉例說明了,希望對大家有用。

  • 10 # 壹號哥順田

    經歷過創業失敗的人,基本都明白頂層設計對企業的意義,首先自己99%控股一家公司,稱之為投資公司,從個人角度來說是錢包公司,剩下的1%由法人佔股,這樣做屬於股份公司,不屬於獨資企業,如果100%控股這個家企業,就是獨資公司,獨資公司出現債權債務是無限連帶責任,獨資公司上稅的主體沒有企業稅,是個人作為稅務主體,因此控股99%股份就可以了,然後這家公司,只負責投資和收益分紅,其他什麼業務也不要做,這樣做目的是減少控股的公司經營風險,不讓他出現任何法律風險、經營風險,讓投資的利潤,順利的回到錢包公司內,然後用這家錢包公司,投資你要做的主體公司,也就是你要做的專案,也不要100%控股這家公司,也採取,錢包公司佔股99%,由法人佔股1%,這樣設計做的目的,專案公司有經營風險,不會影響到上面的錢包公司,這樣做就完成了企業在成立之前的頂層設計,當然了,這種設計只能說是1.0版本,如果企業要走股權融資,上市掛牌,還要進行深度設計;另外無論錢包公司投資哪家公司,都要進行實繳制完成註冊資本,以防止主體公司出現債權債務影響到投資的錢包公司。如果從事主體專案公司業務較大,投資者可以進行2.0版本以上進行設計,自己成立二家公司,一家是錢包公司,另一家是合夥制企業,在做主體公司的時候,由錢包公司控股主體公司70%股份,合夥制企業佔股主體公司30%股份,這樣做的好處,既符合股權融資,又能從企業稅收上獲得減免,又能減少錢包公司的風險。當然了,根據專案的情況進行頂層設計3.0版本以上的設計,對於創辦的新公司,有個好的基礎,企業沒有好的開始,就意味著結束,企業都是贏在設計,發展在運營,壯大在團隊。

  • 11 # 唐潮錢進

    這些實控人都是被財稅公司或者記賬公司忽悠的。請問,每季度總共才45萬元的收入,有必要開這麼多公司避稅嗎?

    我是平生不識孫中山、便稱英雄也枉然的 白小生,願你的身體、企業、財富和良知一樣,健康、可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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