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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廠觀察

    一般來講,休病假是否優先抵充年休假要分以下幾種情況來區別對待:

    一、員工請年休假期間生病時,應按照年休假對待

    如果員工已經請了年休假,這是個人個用人單位雙方已經達成了休假一致,員工正好在休假期間生病了,即使員工可以開出“病假證明”,仍應先休完已經向用人單位申請完的家休假。

    二、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情況不再享受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也就是說員工,還沒有休當年的年休假,但是已經申請了以上期限的病休假,那就不能再申請年休假了,但是如果在休病休假前已經休完年休假的,則不此規定受影響。

    三、除本文“第一條、第二條”描述的情況外,員工按照單位要求申請病假不影響年休假

    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兩種假期都是帶薪休假,只是帶薪標準不一樣,如果用病假抵消年休假就剝奪了員工正常享受病假的權利。

  • 2 # 一心唯公

    正常情況下,職工的年休假和病假是兩條線,互不干擾。休了年休假,並不影響請病假,請病假也不影響正常休年休假。只不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明確規定,請病假超過一定時間,是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請病假超過累計時限,如果當年沒有休年休假,是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的。但是如果職工已經休完年休假後,累計請病假時間超過時限,是不受影響的,也不存在找補回年休假時間,或者影響下年度休年休假。

    機關事業單位的帶薪年休假,以及請病假,都是由相應的工作條例或者制度來規定的,只有企業是按《勞動法》規定執行。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而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對於機關事業人員請病假時間、程式等也有明確的要求,請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也是按不同工齡、不同的請假時間,都有相應的扣發比例,逾期不歸,或者病情影響工作的,也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 3 # 古道鎧甲

    題主的問題:單位規定,休病假必須先休年假,有沒有違背勞動法?

    我的回答毫無邏輯,這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土規定!

    休病假和年休假的先後順序沒有任何的邏輯關係,單位出臺這樣的規定,絕對違反了《勞動法》中關於休假條款配套規定的相關內容!

    帶薪年休假是員工的正當合法權益!

    所謂帶薪年休假,就是指員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和工資的連續休假。

    一、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款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這裡要注意的一點是,連續工作是包含員工在以前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而作為員工,如果中途跳槽,需要向現工作單位提供相關的證明,比如離職證明、原勞動合同或社保繳費記錄等,以證明其連續工作的年限!

    二、病假對員工享受年休假的影響

    雖然《勞動法》規定了員工享有正常帶薪年休假的權利,但對帶薪年休假如何具體實施沒有明確的進一步說明。

    隨後,國家出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年休假的實施做了全面和細化的規定。

    在《條例》中,關於員工帶薪年休假和病假之間的關係是這樣表述的:

    (一)累計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員工,請病假累計超過一定期限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二)如果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且當年病假累計時間超過不同工作年限的規定期限時,職工將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綜上表述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員工享有的合法權益,病假只不過是對是否享有年休假的一種判定標準。

    (一)即當年累積病假時間沒有超過規定,則可以享有年休假;

    (二)如果病假超過累計時間,則當年不再享有年休假;

    (三)如果當年已享有過年休假且病假累計時間超過規定期限的,下一年度不再享有年休假。

    很顯然,用人單位是否批准員工年休假申請,是以其病假的期限是否超過規定期限作為參考標準,而不是以是否要休病假作為參考標準。

    故,用人單位對於員工休病假必須先休年假的規定,是違反國家出臺的相關規定的!

  • 4 # 楊律說法

    休病假單位必須讓你先休年假的規定,符合勞動法嗎?

    要了解上述問題,需先了解什麼是病假?什麼是年假?

    1.什麼是病假?

    病假,是勞動者因生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公司應該給予員工一定的醫療假期。最關鍵的是:病假期間,員工可以照常拿工資,而且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80%。

    2.什麼是年假?

    年假,是指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均可以享受一年一次的帶薪年休假。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最後,員工未休年假,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如果單位未安排員工休年假,單位應按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向員工支付年休假工資。

    看到這裡,是否明白,單位為什麼員工休病假時須讓員工先休年假了。因為讓員工休了年假,就不存咋向員工支付300%工資的風險了。

    因為病假與年假都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如果員工休病假,單位需讓員工先年假的做法,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

    但以下情形例外:工齡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工齡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 5 # 李家王姐

    雖然沒有違背勞動法,但這樣規定也是讓很多單位職工鬧心的事,生病了把年假都休完了,如果以後家裡有什麼事情,只能請事假,在企業請事假,不但扣除工資獎金,也會納入年終考核,面臨著不能增資或下崗的艱難處境。

    再者年假的時間有限,工齡十年以下的只有5天,十年至20年的10天,二十年以上的也只有20天,小病休年假幾天可能就好了,如果生場大病,根本就不夠用,休完年假還需要休病假,有些得不償失,以後萬一再有個什麼事情,一點回旋的餘地都沒有了。

    有些單位規定請病假的上限不超過多少天,可以保留年假,也是根據工齡年限,有些人為了不影響年休假,只能帶病上班。自從有了年假,到底怎麼樣合理分配利用,也是讓人很糾結的事。有時單位強制先休年假,再休病假這種做法往往會讓人有怨言。

  • 6 # 紅姐說法

    不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可以拒絕。

    原則上來說,員工請病假必須要有正規醫院的病休證明、病例、診斷證明之類的,如果員工沒有提供醫院證明,公司可以不批病假。員工沒有醫院證明執意休病假的,公司可以按事假處理,也就是不發休假期間的工資,也可以按照曠工處理,累計曠工達到一定天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可以提供醫院證明申請休病假,在醫療期內公司是必須批的,不得拒絕,公司沒有選擇權,要按照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各地有不同規定,以各公司的規章制度為準(一般為員工本人工資的60%-90%不等),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而休年假是員工的權利,累計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的,享受5天年休假;累計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累計工作20年的,享受15天年休假。公司可以安排員工休年假,員工自己原因不休的,視為放棄年休假,公司按照正常上班發放工資即可。公司原因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除了支付正常上班工資,還要另外支付工資的200%。員工自己提出申請休年假公司同意的,應該按照正常上班發放工資,也就是休年假的那天也是有正常工資的。

    員工申請休病假,如果能提供醫院證明,公司應當同意併發放病假工資。公司現在要求休病假必須先休年假,就是不想支付病假工資,用年休假替代,這樣,員工的病假休了,年假也休了,但公司只支付了一份年休假工資。這種情況下,公司其實剋扣了員工的病假工資,員工當然有權拒絕。

    不過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為不算惡劣,也沒有嚴重侵犯員工的利益,員工還想繼續呆在公司的話,很多情況下就妥協了。員工還想繼續上班,不想去人社局投訴的話,建議保留病假證明,以及書面向公司申請休病假的書面記錄,並且不要在那天申請休年假,公司要扣年假就先隨它,以後跟公司發生糾紛了,以公司剋扣病假工資為由主張相關權利,也許會有很大作用。不過也不一定會認定為剋扣工資,而是認定為沒有休年假,支付300%的年假工資。

  • 7 # 德哥勞動法線上

    倆品種的假期,咋可混同適用?!單位的爪兒伸得長了。當然,符合一定天數的病假,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具體參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 8 # 綠水青山1390

    據知,當今職場有些單位是執行了年休假制度,天數有長有短,但也有些單位還尚未執行年休假制度(尤其是一般的中小國企),因此從某種角度講,單位具有自主權或者講自由度,雖然休假時間按每人的工齡不同有長短,但休假期間卻是帶薪的。

    那麼題主所提單位員工凡病假先休年假,換言之,無論病假天數多少,先由年休假天數替代。分析認為,這是單位內部調劑的規定,原則沒違反年休假制度。

    本人覺得反而好,理由一是病假超一定時間要扣錢,而先於年休假抵衝病假日,不但不扣錢,而且單位原則上沒廢棄年休假制度。二是充分利用該年休假制度的特點,提高本單位的全年出勤率和勞動生產率。

  • 9 # Felix的法律觀

    帶薪年休假、婚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利,勞動者何時休年假、婚假,能否連休,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沒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勞動者提出法定假日、婚假、年休假等假期連休,用人單位是無權拒絕的。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如果公司人手緊張或崗位有特殊需求的,應當提前建立完整的休假制度,明確勞動者的休假條件、時間、審批手續以及各種假期是否能夠連休,以此避免勞動者紛紛“請長假”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 10 # 吳律師說勞動法

    員工休病假,用人單位要支付病假工資;員工休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要按照員工正常上班支付全額工資。

    兩者有一個共同點是都不用上班。區別是病假需要患病或非因工受傷,而年休假不需要具體的事由。

    用人單位讓生病的員工先休年休假,員工雖然可以在年休假期間內拿到全額工資,但是全年不需要具體事由就可以申請的帶薪年休假一天天減少。

    以後請假就需要具體的事由,誰不想儲備一些機動的不需要具體事由的假期內?

    用人單位這麼規定,在員工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雖然佔到了一點點便宜,但會失去人心,管理不人性化!員工有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便宜都佔不到!

    總之,看來這樣的用人單位不愁招人。

  • 11 # 大言君聊勞動法

    單位這樣規定,既違法又佔不了員工的便宜,何必呢?

    1.員工休病假的,按照工作年限,公司支付病假工資(原公司的一定比例,不是全額);員工休年休假,公司必須視為員工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全額工資待遇。

    2.員工患病休假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公司無權任意剝奪;年休假是員工依法享受的休假福利待遇,若公司不安排員工年休假,應當支付員工二倍工資作為補償。這是兩種不同勞動權利待遇,不能混同。

  • 12 # 到底起個什麼名字121

    有違背。但你有辦法嗎?

    如果可以接受,就接受,不可以接受就去公司投訴,如果公司不處理,就去勞動部門投訴。做好離職的準備。

  • 13 # 南有岜靈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規定,行政法規賦予了用人單位自主安排職工帶薪休年假行為。雖然需要考慮職工本人意願,但在強勢的用人單位面前,可能更多的是職工妥協,這屬於民事主體之間自治行為,法律不宜干涉。法律規定的重點是帶薪年休假是否落實,未落實應當怎麼受到怎樣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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