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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海一粟

    如果單位以連續評比最差為由開除你,那麼,你中獎了:你可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並且,能夠獲得最後的勝訴。

    根據規定,單位如果以連續評比最差為由開除員工的話,那麼,單位的這份開除決定就是違法決定。開除,就是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基於前面的理由,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行為,就是違法解除的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

    就是說,你的工齡是7年,單位應當支付給你的賠償金是:7個月×你被解除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如果你解除合同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5000元,那麼,你獲得的賠償金就是:7個月×5000元×2倍=70000元。

  • 2 # 濟南郜律師

    這就是末位淘汰制嘛。司法實踐中已經對此進行了否定性評價。如果不是因為不勝任工作,只是因為業績排在後面而被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單位真這麼幹,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賠償金了。

  • 3 # 人力資源簡報

    連續年終評比最差就被開除,其實就是末位淘汰。

    一、末位就是不勝任?

    末位與不勝任是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更沒有直接聯絡。

    比如:我在公司做銷售員,銷售團隊一共有10人。考核評比時,我不幸排在末位。但,其實我的銷售任務達成了81%,與第五名員工差了不到10%,第九名差了1%。這時不能因為我排在末位就直接判定我不勝任。

    二、末位淘汰有法可依?

    有的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告訴員工這樣做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但前面,我們就說過:末位不等於不勝任。

    相反,不能末位淘汰反而有法可依。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四)29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透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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