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肯定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但現實生活中,許多企業的規章制度五花八門,上班遲到要罰款,開會手機響了要罰款,領導打電話沒接要罰款,工作沒完成要罰款等等,為了規避法律風險,所謂的罰款有了一個冠冕堂皇的代名詞,那就是樂捐,想必許多小夥伴都有同樣的經歷吧,而工資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只有當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才有權向勞動者要求賠償。
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一朋友在一家奇葩公司的奇葩經歷,確實讓人哭笑不得。該公司員工轉正後,公司要求員工每月繳納安全風險金,即每月在員工工資中扣除300元作為風險金,然後年終考核,沒有出現安全事故的崗位則返還,而出現差錯的崗位則直接扣除,這樣一來,該公司不僅成功將風險轉嫁給了員工,還成功的為公司省下了一筆不小的開支。殊不知公司已經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一旦某天兜不住,結果可想而知。
我認為,一個企業已經發展到需要透過罰款才能規範員工行為的地步,只能說明該企業本身就缺乏凝聚力。而類似的罰款行為在諸多企業中確是屢試不爽,這樣的濫用相關職能部門的權利,必然討不到好果子吃。
答案肯定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但現實生活中,許多企業的規章制度五花八門,上班遲到要罰款,開會手機響了要罰款,領導打電話沒接要罰款,工作沒完成要罰款等等,為了規避法律風險,所謂的罰款有了一個冠冕堂皇的代名詞,那就是樂捐,想必許多小夥伴都有同樣的經歷吧,而工資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只有當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才有權向勞動者要求賠償。
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一朋友在一家奇葩公司的奇葩經歷,確實讓人哭笑不得。該公司員工轉正後,公司要求員工每月繳納安全風險金,即每月在員工工資中扣除300元作為風險金,然後年終考核,沒有出現安全事故的崗位則返還,而出現差錯的崗位則直接扣除,這樣一來,該公司不僅成功將風險轉嫁給了員工,還成功的為公司省下了一筆不小的開支。殊不知公司已經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一旦某天兜不住,結果可想而知。
我認為,一個企業已經發展到需要透過罰款才能規範員工行為的地步,只能說明該企業本身就缺乏凝聚力。而類似的罰款行為在諸多企業中確是屢試不爽,這樣的濫用相關職能部門的權利,必然討不到好果子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