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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說得說不得斯基

    天天去上班是消耗戰,沒有強大的心理承受能力,一般人做不到,對自己其實是一種心理煎熬。如果你能堅持半年,我給你點1000個贊!隨便建議,馬上提起勞動仲裁,公司調崗降薪,你就要求恢復原崗位,補工資差額,差多少就讓公司補多少!

  • 2 # 倍兒爽8

    這是有所在崗位的性質決定的。粗放的人見人會的崗位,單位調就調;高、精、尖的崗位,學徒三年,單位一般不會調的。無論何種情況,惡意使壞,逼人走的都是不良老闆,勞動部門應該有記錄。告他,要求賠償,拿錢後走人,跟著這樣人品的打工,毫無安全感。

  • 3 # 和正

    1、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崗位變更,用人單位必須首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動勞動者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用人單位制訂了員工崗位調動制度。

    一般的用人單位進行員工崗位調動,也是按章按程式辦理的,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也得跟勞動者本人協商,並由人事部發出書面調崗通知,勞動者方可按通知要求到新崗位報到上班。

    根據上面所述,你未去新崗位上班,而每天按時到原崗位上班,不算曠工。

    至於該怎麼辦,你應該先去找公司有關領導,申明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的,也不符合公司的調崗制度。如果無效,你可以去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 4 # 智慧改變命運

    科技科普促使人們養成理性思考和理性處理事務的習慣——凱騰聚知。

    規範的勞動合同中都會對調崗(輪崗,平行調,崗位升遷,異地上崗),出差,培訓等涉及員工利益問題會做指導性規定!

    企業會在這個具體規定原則下實施調崗。員工拒不執行合同規範內的調崗公司會依規依法節約。

    員工誤將拈輕怕重等私人原因拒絕調崗看成公司整人可能會失得其反。

    所以員工要分析具體原因,到底是個人私心過重還是企業刻意整人!

    刻意整人就要有充足原因,第一時間要提出不到崗的書面理由,最低限度要有協商流程,在協商期間不到崗是可以站住腳的,不申訴不到崗,那就是重大違紀——公司可以認定曠工或串崗。

  • 5 # 冬去春來145464578

    答:此問題是一些企業的真實現象,一個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不能勝任目前的工作,根據國家勞動法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是員工很優秀,而公司某部門領導用各種卑鄙手段逼員工走人。這是忌妒賢能,員工可向上層領導反應情況,若官官相互,便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良臣當須擇木而棲)

  • 6 # 西風媽媽

    遇到這樣一個不靠譜的公司真是有點難過,既然公司不想要你。天天還要去上班面對公司領導還真不容易。

    直接告到勞動部門,他不仁,你不義,叫他們補你補償金得了,用不著耗下去。

  • 7 # 神魔大鍋飯

    曠工應該不算,畢竟你去報到了!

    思考兩個問題:公司故意調崗,是公司的問題,還是你個人的問題。

    若是公司的問題,那就證明這家公司不適合你。但是,胳膊拗不過大腿,作為受聘人始終處於弱勢。強行留在公司,看著別人對你橫挑鼻子豎挑眼,誰都不痛快。

    再者,一個公司可以用這種卑劣的手段來針對自己的員工,那這家公司的格局和未來也就這樣了,沒什麼好留戀的。

    若是你的個人問題,那就要思考了,是自己的能力太強,遭到同行嫉妒還是自己能力不足,需要再補充提高。

    總之一句話: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想清楚你要的東西,做你準備好的事情!

  • 8 # 薄荷涼2018

    不會算作曠工。明顯的公司要把你掃地出門!自己做事要留下上班證據,以備不時之需。上班考勤一定要留下證據,最好是影片拍攝到今天到崗,最次也要拍個照片;工作最好有各種記錄,現在很多公司辦公的都是利用軟體系統辦公,都要適當的截圖,或是拍照留存下來;上級主管或是人事部門相關人員都會輪流給你做思想疏通工作,其目的就是讓你自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他們就會沒有任何賠付,讓你捲鋪蓋走人。這時候要準備好錄音筆或是手機的錄音。每次談話都要悄悄錄音,當然你說話要注意,不能說是自己想走,要說自己為公司付出的勞動成果,是公司逼迫自己做自己和合同想駁的。當公司如果說到想解除合同,你的語音或是影片證據就儲存好。這時候你就可以走司法程式了。先仲裁協商解決,後司法解決。

    主要是協商賠付問題,合適的話,做好工作交接,一定一定要現場領取補償金。如果仲裁沒有結果,繼續上班同時走司法程式,你的證據就配上用場了。

    最好不要走到司法程式。俗話說:留人一線,日後好想見!

  • 9 # 應屆生求職網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所以,回到題主的問題上,如果員工不認可調崗,而公司沒有充分的書面證明,來證明員工不符合之前崗位的要求,在勞動仲裁的時候,是有利於勞動者的。

    職前菌的建議是,這種情況下,和公司僵持下去,沒什麼意義。最好的辦法就是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拿賠償走人。協商不成,可提起勞動仲裁。

    企業要證明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其實是蠻難的,所以基本告贏的盤面比較大。而且通常情況下,走到仲裁這一步,大多數企業都會服軟掏錢買平安。

    所以,為什麼要這樣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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