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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點點男孩

    物業代收須單獨立賬

    對於業主最為關注的公共收益,檔案明確,在業委會成立前,由物業對這部分收益代收代管,且須在銀行開設專戶儲存,收支情況單獨立賬。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所得扣除管理成本後的收益,包括公共場地車位租金、小區公共區域廣告收益、公共區域設立攤位的租金收益等。

    公共收益每年要公示

    按規定,業委會成立後,經業主大會決定,公共收益可由業委會自行管理,接受全體業主、社群和街道的監督,也可透過合同約定委託物業管理,並在合同中明確物業維護費、管理費在公共收益中所佔比例。

    同時,業委會、物業每年要將公共收益收支明細賬戶在小區內公示。

    由於公共收益屬全體業主所有,因此主要用於小區共用部位、設施的維修養護,及用於業委會工作經費等。

  • 2 # 燕南飛191657198

    實際業主很好說話只要物業做的服務少微到位業主就認可,比如太倉怡景南園,原國信做物業服務費難收,而現在金玉蘭物業做,劉波老總說先服務好暫時不談物業費,而進小區不到一個月,業主自發交物業費近17萬元,為什麼他們進住笫一衛生改彎,二保安有形象又管事,三對外圍車輛亂停實行管理,老百姓提出問題馬上去做,真象個保姆,人家不收錢業主還送錢,就怕這個物業不肯做怕留不下來,比如太倉大慶萬方物業牛逼得很服務不怎樣想辦法掏空維修基金,不交物業費不認進門等手段這樣業主進門權都沒有,修漏水不好好修老百姓要他幹什麼?現在業主不是不要物業需要能為自已服務的物業能為自已幹事的物業,就是多出點錢他們認為值。

  • 3 # 常回首看看

    如果用“整頓”,那麼物業已經成臭名遠揚的企業。我認為要用“督促”比較合適。就中國國情而言,物業還沒有一個可以直接約束它的機構,老百姓靠打官司的方式往往傷不起。用拒交物業費的方式又玩不起。如果有那麼一個機構監督,督促,對違章,違規行為有約束手段,那麼物業自然就會擺正自己的地位,提高自己的水平,才能在行業裡不倒閉。

  • 4 # shuguang4

    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負責人,必須熟悉國務院關於物業管理的有關政策、發規。明確物業管理公司是服務性質的單位。清除霸凌行為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部門要支援業主,依規依章程建立,對存在矛盾的雙方,依法依規進行調解。對管理部門受賄人員及時清理。對物業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下達糾正的行政裁決書。絕不允許再次出售小區的土地,或以停車位為藉口的出售行為。

  • 5 # 走到東來逛到西

    審計公開賬目,公攤面積上的各種收入包括,公攤出租的房產收入,公攤面積車位收入,人防車位收入,人員收入分配是否按合同規定,住戶同意進行的。總知,房管建委,街道,審計後,物價收費等全部公開,不能燈下黑,害民又逃稅

  • 6 # 寂寞終成海

    把物業資金合理的利用到物業保值和為業主服務上。別整太多不靠譜的崗位。做物業十年了,很多物業專案根本不需要非得要專職水電工,更沒必要劃分好多部門,設定太多管理崗位。30000建築面積以下的物業專案,除了保潔,綠化,門衛。收費員,專案經理(小區主主管),水電維修,這三個崗位一個人就夠了!

  • 7 # 渴望重新來過

    取消物業公司,以小區為單位成立小區自找管理模式,一個小區好比一個自然村,選舉出小區區長,會計和一切管理人員,國家定標準不用國家開工資,小區裡的管理由社群人員做指導,就是非常實用的模式,既好管理又沒有那麼多個人利益,區民又把管理費根本的降下來了,住進小區就是為了安居樂業,既然房子不是炒的是住的那就沒有必要讓一個為了贏利為目的的物業來管理,拿著我們交的錢不做任何事情就收拾點衛生看看大門就要我們每戶那麼多錢,樹、草坪垃圾桶包括小區一切設施都是開發商當時栽種的,十幾年二十幾年只是長大了長高了,那麼這十幾年二十幾年每戶交了幾個億的物業費除了開點工人工資那些錢都哪裡去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在直線下降,物業公司是把小區成為方便、合理只增永遠不減的提款機,這個物業不取消想安居樂業實現小康社會就是一句空話,

  • 8 # 灘嗔痴

    一方面物管企業內部管理要規範,加強法律意識,提高服務品質。另一方面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開展檢查和督導,發揮物業服務市場規範發展主導作用。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解決具體問題,消除相互推諉;推行檢查評比公示制度,接受市場和社會的監督以此促進企業規範化、標準化、正規化發展,讓做得好的企業有更大的發展機會,讓不負責的企業進入黑名單;充分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作用。

  • 9 # 神龍飛劍

    現在的物業,雖然入市不久,但卻成為”畸形兒”,想透過整治改變現狀不可能,只有取消物業,實行街道辦和居委會指導下的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或者直接在街道辦下屬業委會(相當於居委會)。業委會與居委會、以及農村的村委會相當,都是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這種管理模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成功的經驗,受憲法保護。我就不明白,為什麼捨去這麼好的管理模式而引出物業這個唯利是圖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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