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權利。當然具體還要看合同規定。如果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裡規定了公司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那麼公司因業務需要對員工工作崗位進行適當調整是合適的。但是調整的崗位必須符合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狀況,不能惡意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
《勞動法》雖然沒有明確的公司對員工崗位調整的規定,但是也必須要符合以下規定和情況:
所以,如果公司在未與員工進行協商,不符合員工意願,在員工能顧勝任原工作的情況下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甚至隨意降低員工薪酬,改變工作環境和工作地,都是違反相關規定的。如果員工不同意工作調整,那麼公司必須尊重員工的選擇。如果公司以此理由來辭退員工,那麼必須要支付合理的補償金。即使進行勞動訴訟,一般也是員工勝訴。所以遇到這樣的情況,不用太擔心。但是也要保留好相關的工作、崗位調整等證據,以免公司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有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權利。當然具體還要看合同規定。如果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裡規定了公司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那麼公司因業務需要對員工工作崗位進行適當調整是合適的。但是調整的崗位必須符合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狀況,不能惡意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
《勞動法》雖然沒有明確的公司對員工崗位調整的規定,但是也必須要符合以下規定和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無效。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所以,如果公司在未與員工進行協商,不符合員工意願,在員工能顧勝任原工作的情況下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甚至隨意降低員工薪酬,改變工作環境和工作地,都是違反相關規定的。如果員工不同意工作調整,那麼公司必須尊重員工的選擇。如果公司以此理由來辭退員工,那麼必須要支付合理的補償金。即使進行勞動訴訟,一般也是員工勝訴。所以遇到這樣的情況,不用太擔心。但是也要保留好相關的工作、崗位調整等證據,以免公司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