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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平安張先森

    感謝邀請,至於市面上個保險公司的理賠,只要是在理賠範圍內的,理賠肯定是沒問題,本來保險公司就是服務行業,理賠和服務當然是第一位,口碑不好的恐怕也早已被行業淘汰!除了理賠和服務外,每個保險公司對關於大病險和意外傷害險的鑑定是不同的,所以這就會出現理賠糾紛,有的情況在有的合同上只能做醫療理賠,但有的公司缺認定為大病;同樣一種情況,不一樣的結果,所以至於選擇,貨比三家,慎重決定!

  • 2 # 王曉波頻道

    1. 保險公司理賠依據是保險合同,與保險公司的大小無關。壽險主要看死亡證明書,重疾主要看疾病確診書,醫療主要看治療報告和單據。大家經常擔心的保險公司會不會故意刁難,不想理賠?建議大家觀看我之前做的漲知識系列影片第一季《保險公司是靠拒賠來賺錢嗎?》,就會很清楚啦。

    2. 實踐證明獲賠綠和理賠時效與保險公司的大小無關。各保險公司釋出的2018年理賠年報資料顯示,不管公司大小,獲賠比例基本在97%以上,集中在98%左右;理賠申請支付時效通常在2天左右。少量沒有賠到案件,主要是由於沒有如實告知,或者提出索賠的保險事故不在保障範圍內。

    3. 如果有保險業務員說透過他投保可以加快理賠,這種話聽聽就算了,千萬不要指望太多。總之記住,保險賠不賠,主要看條款,與公司品牌或規模關係並不大。

  • 3 # 麥考和米哨

    在幫助客戶投保的過程中被問到最多問題是“這個公司不太知名,後面的理賠會不會有問題?”“大公司的理賠好,小公司的理賠沒有保證。”包括很多代理人在給客戶推薦保險時最大的利器就是買他們公司產品理賠有保證。因為客戶不懂保險,往往願意相信“貴的就是好的”“貴的理賠才有保證。那我們今天就談一談理賠怎麼賠?

    先看一下《保險法》對理賠的定義: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生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他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依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根據《保險法》第22、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從中我們知道,理賠的目的是履行合同條款,保障合同雙方的權益。是否能理賠取決於發生的保險事故與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的界定是否匹配。如果保險事故符合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就可以獲得理賠,反之,則不能獲得理賠

    保險合同和條款,才是保險公司給你承諾!

    在代理人眾多的推銷保險的話術中,最能戳中客戶的那一句就是“買我們公司的產品,理賠有保證!”代理人推銷自家的產品,自賣自誇,無可厚非。但對保險行業不瞭解的客戶會把這句話理解成“買了保險,日後出險,一定能得到理賠!”。除了保險從業人員在銷售環節的有意的誤導,另一個原因就是保險營銷人員本身存在對保險理賠的誤解,又將這種誤解傳遞給客戶。不得不承認,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很多保險代理人對保險合同沒有研讀的能力,人云亦云,把一些錯誤的觀念傳達給了客戶,導致後期客戶無法獲得理賠金,加深對保險行業的誤解。

    這裡還是要在重申一下,我們買保險的本質就是和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關於保障內容,理賠標準的約定,從合同的簽訂起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了,理賠是否透過和公司的大小,知名度沒有關係,能否理賠只取決於保險事故是否符合合同條款本身。我們每年交保費換來的就是一本保險合同,為的是將來出險有據可依。那到底大公司的合同條款是不是就優於小公司呢?有比較,才有結果。我們看一下,下面四家保險公司關於輕症的條款中“輕度腦中風”的約定,判斷一下,如果被保險人發生輕度腦中風,在哪一家公司可以獲得理賠金。(無法加圖,希望不影響大家理解)

    假設,客戶L先生同時投保了三家公司的產品:平安的平安福2018(忽略李先生投保時沒有平安福2018版),太平人壽的太平福祿康瑞和長生人壽的長生福優加,在71週歲時確診輕微腦中風後遺症,180天后遺留輕微後遺症,在哪家保險公司能夠得到理賠金?

    有一個比較有趣的現象,很多客戶配置保險前不看合同條款,看公司品牌,親情單有情但閉著眼睛就買了。但一旦出險,大家大都會仔細研讀條款,擔心自己不能獲得理賠金。

    L先生也是一樣,首先拿出來寄以厚望的“平安福”,在“特定輕度重疾”處發現一個數字70週歲,條款規定“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且在70週歲前(不含70週歲)發生過一次特定輕度重疾,我們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0%額外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很明顯,71週歲的L先生,不能獲得平安的理賠,年齡不符。

    假設L先生現在69週歲,他購買的平安福能否獲得理賠呢?我們再仔細看一下合同約定,平安福提供20種特定輕度重疾,在第二類與心臟或腦血管相關疾病病種中不包括高發輕症輕微腦中風後遺症。所以這一次出險不屬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仍然不能理賠。

    L先生找到太平的福祿康瑞時,發現在特定疾病(輕症)處沒有年齡的限制,而且在輕症病種處發現了“輕微腦中風”,很欣慰,一句一字讀下來越發不確定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條款中的理賠規定,主要問題出在“後遺症”,條款規定“在確診180天后遺留神經系統功能障礙:(1)一側肌體(上肢或下肢)肌力II或III級以下;(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兩項或兩項以上。但180天后李先生的並未遺留明顯的後遺症,按照合同條款,不能獲得理賠金。

    最後,L先生翻出長生福優加合同,在“輕微腦中風”的條款描述是:在確診180天后神經系統功能障礙程度未達到《附表三:重大疾病種類表》“腦中風後遺症”或《附表二:中症疾病種類》“中度腦中風後遺症”的給付標準

    也就是確診急性心肌梗塞後,沒有達到重症和中症的理賠標準就可以賠付輕症的責任,沒有後遺症的要求。所以李先生的保險事故符合長生福優加的理賠標註,可以獲得保單基本保額30%的賠付。

    再舉一個栗子,假設W先生同時

    再舉一個栗子,假設W先生同時配置了四家保險公的重疾產品:平安的平安福(2018),太平的福祿康瑞,復星聯合的康樂一生(2019)和長生人壽的長生福優加。在35歲時突發心肌梗塞,被診斷為“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對應的重症是急性心急梗塞),一年後又有做了冠狀動脈介入術(先不考率這次手術是否與上一次的心梗相關),那麼按以上四個合同條款的約定,誰會給付理賠金呢?

    首先,看平安福2018,20種輕症中沒有包括高發的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狀動脈介入術,自然沒有理賠。

    再看,太平的福祿康瑞重大疾病險種包括不典急性型心肌梗塞,W先生可以獲得該病種的理賠金。但按照合同規定,W先生一年後冠狀動脈介入術的理賠金是拿不到的。因為條款中明確“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和“鐳射心肌血重建術”三項中給付一項保險金後,對其他兩個向特定疾病保險金同時終止。那麼,它險賠付了不典型急性心急梗塞,後來的冠狀動脈介入術得不到理賠了。

    接下來,復星聯合康樂一生(2019)重大疾病的輕症中包括“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W先生可以獲得理賠金。對於W先生一年後的冠狀動脈介入術也可以給付保險金。條款中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在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後90天內實施了冠狀動脈介入術,本合同只給予在本疾病項下的理賠,不再給予冠狀動脈介入術的理賠。

    W先生是在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確診並獲得保險金給付1年後,確診並做的冠狀動脈介入術,時間超過90天,因此是可以再次獲得賠的。

    我們現在再來確認一下,如果W先生確診“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太平的福祿康瑞和復星聯合的康樂一生哪一個更易賠呢?

    太平的條款中多一條限制“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如果W先生在確診90天后,沒有明顯的左心室功能降低的情況,就很難得到賠付。所以,相對來說,復星聯合的產品更容易獲得賠付。

    天知道將來生病的狀況是怎樣的,條款越寬鬆,越容易獲得理賠。理賠看條款,不會因為平安和太平是大公司,不符合條款也可以理賠,更不會因為復星聯合是“非知名”公司,符合理賠的標準卻得不到賠付。

    最後,看一下長生人壽長生福優加的合同條款,W先生的不典型急性心急梗塞和冠狀動脈介入術都可以賠付。它的心腦血管疾病病種不存在捆綁責任,這就是乾乾淨淨的條款。

    合同面前眾保司平等!對保險產品來說,評判一切的標準就是合同條款。曾經聽有的保險營銷員把“大公司”和“小公司”的產品比做“奧迪”和“Alto”。其實這個比喻很不合適,奧迪和Alto如果去掉LOGO、去掉車漆,單看內部的鋼架或發動機還是可以看出質量高下的,但保險產品如果去掉公司的品牌,剩下的就是條款,產品的好壞,只能從文字中見分曉。

    有些保險從業人員在銷售保險時不屑於“嚼文嚼字”,大家只宣傳企業文化,講品牌效益,但這和保險本身沒有太大關係。想一想,我們每年大幾千到上萬的保費一交20-30年,就換來一本合同,不研究合同,要合同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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