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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時間,國家相應在各地省市大力出臺相關的房地產調控政策,不少人因諸如社保年限,居住證,戶籍等問題暫時失去了購房的資格,於是乎,不少中介等組織以借名為由幫助購房者買房子,但是這一操作背後的風險,大家又瞭解多少呢?

    接著,下文中會提到幾種借名買房的常見問題供各位讀者朋友們參考。

    限購令:

    問:實際購房人A,由於因限購令導致沒有資格購買房屋,因此借用他人B(有購房資格)的名義進行購房行為並簽訂合同。

    答:“限購令”並非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商品房“限購令”的行為不宜認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違反“限購令”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仍然有效。

    規避銀行的信貸政策?

    問:房地產調控活動中,當事人A為規避銀行信貸政策(例如超出實際負擔能力的利息)而用他人B名義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是否有效?

    答:在房地產調控過程中,當事人一方為規避銀行信貸政策而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並未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僅僅損害銀行單方面利益,應認定借名買房協議有效。

    經濟適用房?

    問:對於經濟適用房,根據相關政策,實際購房人沒有買房資格從而透過借名形式購買經適房,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答:無效!借名人借用出借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借名人與出借人就經濟適用房達成的協議違反相關政策、法規應認定無效,出借人返還借名人的實際出資等相關費用。

    頂名購房後被反悔?

    問:頂名人A與實際購買人B簽訂協議,承諾以A名義簽訂合同並由A為購房而辦理按揭貸款,事後A不願意將房屋權屬過戶到實際購買人B名下,如何能保障實際購房人B的權益呢?

    答: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合同無效情形認定協議效力,若法院查明A與B之間的協議內容並屬實,且沒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時,應當承認該協議有效即保護實際購房人。

    變更房屋的所有權?

    問:實際購房人A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子後,現在想要變更房子的所有權,這樣應該如何操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借名購買房子時,在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時,應當認定該購房協議有效,即使最終房屋權屬登記在名義買房人名下,實際買房人也可以根據充分、有效的證據向法院主張變更房屋的所有權,然後再憑生效的判決書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即便在房屋產權主張不成的情況下,也可最低限度地確保當事人的合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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