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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言君聊勞動法

    你的收入低於2050元?是不是因為代扣社保和公積金?如果遠超這些合理的代扣部分,那要由企業證明減少工資的理由和依據,如企業無法證明,屬於無故剋扣工資。你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企業欠薪。

    如果你的到手工資高於2050元,那有什麼問題?你嫌多?

  • 2 # 洋嘉愛歌舞

    新年好!我是郭洋嘉,首先㊗️你春節快樂!鼠年吉祥! 對你提出來的問題,我想談談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和做法:我在上海上班期間主要做的工作內容也包括了招聘人員和簽訂協議書和勞動合同。根據我的想法,你這樣的合同我還是第一次聽說(老闆能保證他的公司能做到31年後沒有問題嗎)?我們是一年籤一次合同,每年的12月31日合同到期簽下一年的合同(這樣做的好處有兩個:1,知道誰明年不來上班,提前早做好準備。2.保證雙方權益)。

  • 3 # 叫小馬奔騰

    根據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應不低於勞動合同報酬。答覆如下:

    1.如果您的實際應得工資低於勞動合同工資,那麼可以憑工資條或者工資流水以及勞動合同直接去仲裁。

    2.如果您的實際應得工資大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這種情況一般是無法維權的。現在有好多小公司會把勞動合同寫成最低工資,但是實際發的高於合同工資。他們認為以後發生仲裁賠償的時候會按合同工資來賠付,其實經濟補償是按照您的實際應得收入來計算的。所以這種情況對您是沒有影響的,就算日後發生仲裁,也會按照實際收入獲得經濟補償。

  • 4 # 俊雅1

    可以依據勞動法如下條款處理:

    1、在職工正常上下班、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如果職工收到的工資跟合同裡面的約定少了,可以拿著勞動合同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是去仲裁,並且保留好自己的收款證明,免得用人單位會鑽空子為自己辯解。

    2、對於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我們不該任由他們操控,即使發工資的主動權是在他們身上。但是作為職工的我們也不要害怕,我們是有付出自己的勞動成果的,是有獲取報酬的權利,而且合同上面也說得很清楚了,該支付多少就是多少

    @柳絮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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