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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嘴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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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補習社
我認為你的公司是沒有權利是辭退你的。
第一,疫情因素在法律上屬於不可抗拒因素。如果公司在疫情恢復後,員工正常上班情況下辭退你的話,你可以是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第二,也有可能是你公司已經無力發放工資,屬於快破產的階段。你可以觀察一下你公司的現金流,如果的確是十分緊缺的話,我建議你,你也不要離職,你要明白辭退和辭職是有很大區別的。
所以我建議你可以跟公司談一下,如果實在不行的話,請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讓公司去辭退你,而不是你自己去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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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小紅
首先,雖然是疫情期間,政策是希望穩定勞動關係,傾向於公司不要辭退員工的,但除了疫情期間確診、強制隔離的人員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外,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要求企業不能辭退員工。所以如果你的情況,跟疫情政策關係不大,還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來。
其次,你跟公司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公司辭退你肯定需要理由,你需要了解辭退的理由,最好公司可以書面回覆。然後看看這些理由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司必須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跟你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解除。
以下情況公司是可以解除的:
1.雙方協商一致。要事先協商,之後簽訂書面協商一致解除協議。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如果試用期不合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仍就不能的,或者公司的客觀情況跟訂立合同時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又跟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成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如果公司因經營困難而大批的裁員,是有法定程式的,比如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需要提前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後,把裁減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能裁減。
上述解除的2-4,都需要公司證明的,比如員工不能勝任的證明,公司經營困難的證明等。
你可以看看這些合法解除的情況,對照下公司辭退的理由或者程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過以上可以大致瞭解公司是否有權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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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首先,雖然是疫情影響,國家希望穩定勞動關係,傾向於公司不要辭退員工的,但除了疫情期間確診、強制隔離的人員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外,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要求企業不能辭退員工。
企業辭退員工是企業的意願,就看企業和員工之間是否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企業的賠償是否到位。
回覆列表
【問題分析】疫情之後,我們發現很多企業因經營困難,對勞動者都採取了 降薪,調崗,待崗,辭退最常見的4種措施,以求從不同程度去節流,減少企業運營成本,為持續生存做積累.001 企業辭退員工是基於什麼原因呢?
有人認為企業這樣做也有難處,企業這樣做無可奈何,明知道可能觸碰到對勞動者有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可能,有違法辭退的可能,還要這樣去做,是豁出去了,老闆說:我不怕,隨便他咋滴,愛告就告的.
確實今天突發而來的疫情,都是大家想不到的,更重要的是服務型企業,如(餐飲,酒店,影院)等春節期間都屬於他們的旺季,有的一個月當三個月的營業額,可是疫情的到來讓他們擱置了一切,要承擔房租,員工工資,員工福利等必要的費用.
而就在今天(4月15日),國家疾控中心建議:影劇院等娛樂性場所暫不開業,大型體育活動,展覽,展會也不開展.這也是出於對疫情防護的需要.
據我瞭解,一個三線城市影院大概每月的房租可能達到10萬左右,而人員大概要配置到15-20個人,因為要分2個班,我們按一個人2000元的成本來算(最低生活費+公積金,因為社保大部分2-6月都有減免就不計入其中),15個人就是大概30000元,2月份開始到6月份如果房租能夠談還好,如果談不下來,估計也要按3個月的算房租(2\3月應該可以爭取不交)+5個月的工資=30萬+15萬=45萬,也就是說保守一點,一個門店影院就要45萬,10個呢?100個呢?這種情況下,企業確實因客觀原因停工停產,辭退員工可能是沒有辦法的.而這個時候的辭退,我覺得是可以坐下來協商解決的.
復工後開始辭退員工,最近沿海地區,特別是工廠,因受歐洲疫情影響,國內訂單大面積取消,而工廠也無奈停工.
有的選擇停工到8月31日,有的企業可能因為現金流不充足,對後期的情形判定不明確,甚至作出了關閉工廠的決定.這種無奈也是沒有很痛苦的.
002 企業復工後,再辭退員工 ,我認為分2種情況來看待問題.第一.企業確實沒有想到歐洲疫情或者客觀因素導致無法繼續經營,選擇辭退.
第二.企業從節流的成本考慮,辭退掉現階段工作無法飽和的員工
按理說,企業因為停工停產或者生產經營確實困難,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條,肯定是需要支付N的經濟補償金.
N:就是你的工作年限,1年一個月的工資*辭退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企業沒有客觀因素,只是以疫情為藉口,那就應該支付2N的賠償金
2N:就是你的工作年限,1年一個月的工資*辭退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2辭退是否合理?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如果能夠證明勞動者有以上情形出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反之如果沒有,那就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了,都屬於是不合理的情況.
總結:如果企業確實有困難,我建議協商解決,畢竟作為企業同時承擔著社會責任感,如果員工被無故辭退,一旦失業就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態度強硬,又是無理辭退,你可以對自己做一個評估,如果覺得自己失業後生活確實很難,必須要拿到補償金過渡,那麼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讓他們先進行調解;如果工齡不長,我覺得沒有必要耗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