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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R老董談職場

    無論員工何種原因何種理由離職,企業都需要支付相應的薪資。但會根據公司的規定,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扣除部分工資。對於特別重要的崗位。如果員工未提前告知而突然離職的,如果造成損失,還可以向員工進行索賠。

  • 2 # 睿智人力

    你應該是提交了離職手續,然後就走了。

    現在給你分析一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的規定,處於試用期的人員提前3天提出離職申請。

    處於正常用工狀態的員工需要提前1個月提出離職申請。

    如果滿足以上條件無需領導同意與否可以離職走人,你的勞動所得公司需要在工資發放日發放到你的銀行賬戶上。前提是沒有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

    如果在離職期範圍內公司認為你可以提前走人,那就不用等到試用期滿3天或者正常用工滿30天,你的勞動所得也會在工資發放日發放到你的銀行賬戶上。

    如果沒有滿足以上條件,不辭而別,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公司的損失,畢竟你的離職太過突然,你負責的工作可能出現空缺,給公司造成損失,但是需要公司提供損失證明。如果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你的勞動所得也應該在工資發放日發放。

    不知道回答是否滿意。

  • 3 # 桂河東韋

    各人認為,要辭職應該按程式辦理離職手續的,這是基本的尊重和禮貌。如果直接走,公司可以以曠工的名義開除,工資能否拿到就看公司的規章制度了。

  • 4 # 與法共舞

    回去拿個錘子啊,你都瀟瀟灑灑的走了,還心心戀戀的惦記著那麼點米,讓人覺得你好沒風度。就這樣不回頭,可能還能落個瀟灑的美名。要不留下個雞賊的名聲,噁心了別人也噁心了自己。

  • 5 # 騳虤職場說

    一般辭職是需要走正常的離職流程的,有相應的離職手續和完備的交接清單。不清楚為什麼會出現辭職了,直接走了。

    如果是辭職了,企業同意直接走,那麼後續薪資在常規發薪日發放,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如果是你提出了辭職,企業尚未批准,且你沒有完成工作交接,沒有走常規的離職流程,那麼你的工資就不一定能發放了。

    在企業,即辭即走一般是不允許的,根據實際影響扣除部分薪資。也有的企業比較嚴格,直接按照自離處理,自離是沒有薪酬的。無論是走的多麼不愉快,建議都不要直接走人。一是個人的薪資受損,二是善始善終,也是自我對執業的責任。

  • 6 #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無論什麼原因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但是,如果屬於勞動者依法應當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勞動者違法沒有履行提前告知且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也應當予以賠償。

  • 7 # 輕鬆安東尼2J

    想什麼呢?做什麼事情請有始有終,更何況是在職場。你不對公司和你的崗位負責,不做到你用你的職責,不見得你作為一個職場人該有的承擔,還想失望拍拍屁股一走了之,之後能拿到公司的工資!簡直是奢望,有點不要臉!

    作為一個正常的公司來說,無論是公司的領導層還是員工離職,都有一定的流程和手續需要辦理,那種一聲不吭就不來上班的就是耍流氓,即使對自己的崗位工作的不負責任,也是對你所效勞的公司的不負責任。

    這樣的職場人士,沒有任何專業性可言,也沒有任何的職業道德!說不來就不來,連告知公司一聲都不做的人,還談什麼擔當和責任!

    這樣的人越早離職對公司越好。

    核心原因有兩點:

    第一點是,任何一家公司都有離職的流程和手續,員工離職一定要按照流程去走。這樣即使對你離職以後的上一個月工資的一個保障,也是公司重新招人的一個緩衝區。

    作為試用期的員工來說,一般需要其前一週來向公司證明你需要離職的情況,或者是七天一兩天都可以。只要表明你的離職意圖,你的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門就心裡有個數,知道怎麼來處理這個情況。

    如果你是轉正以後的正式員工,一般的流程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來提出,這是一個比較正常的流程。然後需要填寫離職單,需要領導簽字批准;更為重要的一點,在這個一個月的離職期限中,你需要將你的工作同接替你崗位工作的人交接清楚。

    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很多員工在離職的時候交接工作馬馬虎虎,接受工作的人也是含糊不清,導致了以後接替裡工作的人出現了很多工作問題和不清楚的地方!這既是溝通不累,也是雙方交接工作不明確的表現。

    第二點是,員工無故不來上班曠工,公司按照離職處理,對公司來說是公平合理的和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對勞動者來說,確實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根本沒有勞動補償,或者你的剩餘的沒結清的工資。

    作為企業來說,是因為你的無故不來上班兒,企業將你辭退。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你不按照勞動法和公司簽訂的合同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沒有要裁撤或者開除你的想法或者意圖,因此公司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對於你而言,你想要得到勞動補償或者你辭職之前的工資,基本是沒有可能的。

    說句不好聽的,你內心肯定也會覺得慚愧。你一聲不吭的離開公司,沒有任何一點擔當和責任感,還舔著臉去要工資,是誰講的是臉面上都掛不住的?!

    希望有所啟發。

  • 8 # 春風HR

    公司沒有要你賠錢,可能已經算仁至義盡了吧,就別想發工資的事了。

    有一個HR朋友,跟我分享了一件他們公司的事情,也是一個員工辭職,然後提出離職後的第二天就自己不來上班了,這種情況下,公司就對這個員工按自動離職處理,在公司裡自動離職是不會發工資的,不僅不發工資,因為涉及到曠工,還會倒扣工資,雖然存在倒扣工資的可能,但是因為員工離職了也找不到人,所以除了把應發的工資扣了之後,也不會再找員工要補釦的工資了。

    但也有特殊情況,就是有一個員工自動離職後,因為他的一級檔案在公司裡掛靠,後來他需要回來公司辦理檔案的轉移,當時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正在懲治這種自動離職的員工,就說轉檔案可以,但現需要將離職手續辦了,並且按公司規章制度把該扣的工資給扣了,後來公司給他按曠工3天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給他辦理了離職,並且按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的方式核算了他應該補釦的工資,最後算下來他需要向公司補交1000多元才能順利辦理離職。

    雖然很不想交,但公司的規章制度他是簽字確認了的,所以公司的扣罰是有道理和依據的,另外他需要公司配合轉移檔案,所以只能把這部分錢交了,然後轉走檔案。其實如果他當時不那麼隨意,這1000多元就不至於交了,而且還可以拿到正常出勤的工資,但後悔也是沒有用了。

    這就告訴我們無論在哪裡,都需要按規定按流程辦事,這不僅是遵守規章制度,更是對自我的尊重和保護,離職就應該辦理離職手續,只有這樣才能合規合理地拿到屬於自己的工資。

    公司還真不是菜園門,你想走就能走的,一旦貿然走了,至少在工資這塊是絕對沒有的,甚至如還要倒找錢給公司。

  • 9 # 照亮職場

    1、為什麼要走公司離職流程?

    對於現代職場人來說,我們都是所在組織的一份子。俗話說,“一個蘿蔔一個坑”。只要我們在職,那麼我們就有自己負責的一攤事,也會跟其他同事有合作有交集。當我們離職時,一方面自己負責的工作會面臨無人處理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會對當前合作的同事造成不利影響。

    所以,當我們準備離職的時候,需要走公司規定的離職流程,這樣才能讓公司對於你的崗位空缺做進一步的安排,減少你的離職對於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

    2、公司離職流程有哪些?

    對於離職這件事,每家公司規定的流程可能有所差異。但是總體而言,正規公司的離職流程一般會包含以下幾個步驟:

    希望離職的人員提前30天發出離職申請書,可以當面遞交或者郵件傳送給對應主管;當公司同意離職申請後,會安排相關人員與離職人員進行工作交接;辦理公司資產交接、賬款結清和工作物品交接;公司開具離職證明,辦理退工單;公司結清員工工資,員工正式離職。總結

    理論上來說,如果我們不按照公司的離職流程進行,公司有理由不給我們結清工資。如果真心想離職,最好是“站好最後一班崗”,按照公司正規離職流程進行,這樣才能不對公司和個人造成不惜要的麻煩。

  • 10 # 也許雜談

    這不叫“辭職”,應該叫“不辭而別”吧。

    至於有沒工資拿,如果老闆心善人軟,應該會給你;如果不是,則可能性不大。

    所以,你得先回憶一下老闆是什麼人,再想能不能拿著“工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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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與單位互有權利,也有互有義務

    不能說單位比員工有錢,員工就可以隨便折騰單位,比如說走就走,一個招呼沒有。

    如果員工都這麼幹,那單位基本沒法幹了。因為單位永遠不知道明天有誰上班、有誰從此消失了,工作無從安排,也不敢安排。

    同樣,如果單位想開誰就開誰,員工只覺早上去上班、下午不知還是不是這單位的人,整天恍恍惚惚,也沒辦法幹了。

    所以,個人與單位互守本分、堅持各自的權力與義務,是對對方的支援和保護,也是對自己的保護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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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辭而別,其實是一件很有風險的事

    如果認為“我不幹了,明天起不出現在你的單位,咱們一拍兩散,從此江湖不再見”,就和單位斷了所有的干係,那可能想得不夠周到。

    要知道,如果因“不辭而別”對單位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失,單位有權發起訴訟,要求賠償。

    比如因為“突然撂挑子”導致工作停滯、專案出現問題、資訊流截斷等,令單位蒙受各種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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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個例子:

    某餐廳開得好好的,每天營業額**萬,淨利潤**萬。

    突然,有天早上,老闆到了店裡,發現後堂門口帖了一張紙:“老闆,再見!”然後發現後堂的人一個都不見,一打聽才知道人全被別的餐廳挖走了。

    那這老闆不僅今天的生意沒得做,接下來的多少個日子,估計生意也很難做。

    就這些損失,以前的老闆可能會認了,現在的老闆則絕大多數會發起訴訟,要求那些“不辭而別”的人員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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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如果想“不辭而別”,也得先想想自己是否身負重責,走了會不會被單位追責。

    或者老闆是不是個難纏的、是不是個愛無事生非的,面對你的“不辭而別”,他沒事也要找個事出來,就為了出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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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老闆堅持不給,也只能認了

    即使身上沒有可被追究的責任,老闆也不是那種太難纏的人,但面對你“沒打招呼就走了”的行徑,從情感和實際承受的不便上,都很難給你工資。

    這種時候,如果老闆不給錢,一般來說也只能認了。因為是你違約在先,想說“理”都說不出來。

    如果走法律程式討要,估計很費勁,搞不好還要被“倒打一耙”,比如被單位列數造成的多大的損失之類。如果再算上時間成本,那更是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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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基本還是別想了。

    可能抓緊時間再找個工作掙錢,來得更好一些。

  • 11 # 打聽生活

    我們都知道過了試用期後要想辭職,必須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才行,那麼如果我們沒有提前30天,也沒有和公司說就直接走人,那麼還能拿到離職公司嗎?對員工來說會有什麼處罰嗎?

    這種不說就直接走人的情形,很多公司都叫做“自動離職”,有些公司就不會給員工發放離職工資,或者直接扣除一部分離職工資。其實,這些做法是違法的。

    一、公司是否支付勞動報酬,和員工有沒有按規定辭職,是兩回事!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員工給公司正常提供了勞動,那麼公司就必須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除了個稅、社保等法定代扣代繳專案外,公司不得單方面剋扣員工的勞動報酬,除非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

    離職工資,是員工在辭職之前付出勞動的勞動報酬,那個時候,員工並沒有違法。

    員工辭職沒有提前30天,甚至不告而別,的確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至於員工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這是另外一個概念,與公司能否不支付工資沒有必然的聯絡。

    二、員工不按規定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賠償!

    員工不按規定辭職,公司不能剋扣離職工資不發,但不代表員工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因為員工違規辭職的原因,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比如因為沒有工作交接、公司沒有足夠的時間安排人員接替等情形,那麼公司是有權要求員工賠償的。

    公司在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只不過大部分公司沒有時間精力去弄這個,否則這類員工在辭職後也會非常麻煩,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總而言之,員工不按法律規定辭職,公司一樣要支付離職工資,畢竟這是員工在違法辭職之前的勞動報酬。反過來,作為員工來說,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辭職,不然慢慢會影響到自己在職場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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