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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勞動權益幫

    1.是誰不跟誰續簽?誰第幾次合同到期不續簽?

    2.勞動者不與單位續簽,無補償。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應補償,但是要注意下面第3條。

    3.如果是第一次合同到期單位可以不續簽,但應支付補償;如果是第二次及以後的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終止,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繼續履行而要求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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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A臨沂小夥

    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法律上的勞動關係的象徵,勞動合同法之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關於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怎麼辦,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大家都知道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除非用人單位與你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如果到期之後該怎麼辦很多人有疑問,一般是看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有沒有續簽的意願。

  • 3 # 某個

    一般來說,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肯定是有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來說,分為四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不再考慮合同條件,只要是單位不願意續簽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願意簽訂的,則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即使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則用人單位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如果用人單位維持原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要求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的,則這種情況下導致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4 # 沒事學點法

    先來回答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答案是肯定的,而且用人單位應當保持原條件或提高待遇的方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願續簽,則用人單位無需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續簽或降低原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麼,如果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又以何標準支付呢?簡單陳述如下,感興趣的可以檢視本人釋出的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小文章。

    先對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與社平工資,如果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則按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工作幾年支付幾個月,最多支付十二個月。如果低於社平工資的三倍,則按月平均工資支付,工作幾年支付幾個月,上不封頂。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

    另外,經濟補償金支付多少,允許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應當及時申請勞動仲裁,避免過時效。

    個案有別,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以上,供參考。

  • 5 # 大言君聊勞動法

    1.你發封信給公司,要求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仍不和你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後,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的,你可申請勞動仲裁。

  • 6 # 退休筆記

    樓主你好,如果說你和所在工作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所到的工作單位不主動續簽,這種情況也屬於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你是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待遇的同時,還可以獲得失業金待遇的領取。

    這個經濟補償的待遇標準是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的工作時間來決定,主要指的是根據這個單位的工作時間來決定,比方說你跟這個工作單位有5年的工作時間,那麼你就可以相應的獲得5個月的全額工資的補償,或者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待遇的補償。

    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是你之前所有的累積失業保險的繳費來決定的,比方說你之前很長一段時間之內繳納的這個失業保險達到了10週年以上,那麼你最終就可以領取24個月左右失業金的待遇,同時你還可以享受到醫療保險的待遇,所以這兩方面的待遇都是可以正常獲得的,因為企業單位不續簽合同,就是屬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 7 # 打聽生活

    這個問題比較簡單。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和公司誰主動提出不續簽,誰就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如果是員工提出不續簽,那麼公司是不用支付任何補償的,就和員工離職的流程差不多。

    二、如果是公司提出不續簽,那麼公司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的工齡,每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主動不續簽,還不願給經濟補償金怎麼辦?

    這個簡單,帶上勞動合同和公司不續簽的通知書去申請勞動仲裁就好了,基本上勝率很大。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 8 # 零工寶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 9 # 職場小申子

    有!可以放心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法條是《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後附)

    賠償的觸發條件

    如果是員工以更高薪資待遇為條件要求公司續簽,公司可以拒絕選擇不續簽。反之公司以降薪為條件續簽,員工可以拒絕,算未協商一致。公司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有效通知方式讓員工知悉。對於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是否強制補償一個月工資,目前無明確相關法規,各地實操中不完全一樣,若未提前告知您可以主張試試。

    賠償的標準

    補償標準“N”,“N”的計算是在職工作年限*往前12個月收入(含獎金績效年終獎等)的平均值,不滿一年按一個月算,不滿六個月按半個月算。

    需要注意公司在職期間,社保公積金是否正常繳納,基數是否足額,若有出入,可以一併主張足額足時的補繳相關費用。

    再就是核實下公司是否繳納一年以上的失業險,若是,公司不續簽非個人原因離職,符合失業金申領條件,後續可以去相關部門登記申領。(這塊具體可以參考我前兩天的另一個問答)

    賠償的落地

    以上內容需要搞清楚,找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開誠佈公的協商,畢竟都0202年了,這些法律基礎大家都是知道的,既然都是一個業務圈子,後續可能還有機會合作。當然如果友好協商未達成一致,可以申請當地人社局介入調解,調解失敗可以勞動仲裁、法律訴訟。

    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10 # 每日講法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後,意味著雙方之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然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應當在前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前15天內辦理續簽手續。

    當然,勞動合同到期以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可以不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情況分析

    (一)因用人單位原因不同續簽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同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條件一般如下,滿足其一即可: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因勞動者原因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就可以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用人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待遇、條件等情形時,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待遇、條件等情形時,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總額應當以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乘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一)年限如何確定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按照半個月的平均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平均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離職前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總結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存在多種情形,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同時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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