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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清新溪流3

    因為你已經懷孕五個月了,如果整天要想著如何提防公司的暗箭,對自己的身體健康和胎兒的發育都不利。工作事小,生孩子事大。本著這一原則,你可以採取以下對策:

    1、提前休假,生完孩子再說。這是首選。

    2、注意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讓公司無處下嘴。這是中策。

    3、如果公司有什麼明顯違反勞動法損害你利益的行為,注意儲存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這是下策。

  • 2 # 上善若水leguo

    我的建議是:公司沒有明確提出辭退你,那你自己不要主動提出,你可以採取請假或者病假或者休假的方式緩衝一下公司的找茬;如果公司明確提出辭退你,那麼就拿出《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理論,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女職工懷孕,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 3 # 至一說法

    現在不少無良的公司都這麼辦,對於這個問題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不能主動辭職,因為主動辭職意味著以後在進行賠償時可能遭受不少的損失,所以無論何種情況能不主動辭職的儘量不主動辭職。

    二是如果公司找茬的話必要情況下可以向工會或者是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或者投訴,如果再不行可以到婦聯等部門尋求幫助,總之透過公權力來幫助自己還是很有效果的。

    三是如果以上兩種辦法都無法解決,那麼注意在實際工作中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提出勞動仲裁,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不能這樣不了了之。

  • 4 # 濟南王保華

    你好,首先特別注意不要自己簽署什麼主動離職申請書。保留公司無故辭退你的證據或者其他證明被開除的材料,然後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申請經濟賠償金。

  • 5 # 科技Daily

    #孕期被辭退並被索賠13萬#比起公司強大的HR和法務團隊,個人真的是弱勢群體。

    遇到違反勞動法辭退等情況時,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保留證據!保留證據!千萬不要隨便籤字,一定要理性爭取自身合法權益。

    當然在溝透過程中一定會“很煩”“很煩”但也不要去妥協,如果妥協一下Hr就會跟進。

    態度上理性溝通,行動上不妥協,嚴格按照勞動法來聊,該索賠的賠償一定不能少。

    最重要的是不要被嚇到,為自己的合法利溝通爭取是真的肯定的。

    如若溝通無效,只能保留證據仲裁了。

  • 6 # 石榴姑娘6

    我剛來公司五個月懷孕了,不過前三月沒什麼反應,我想著後期遲早就知道,不好意思想回家休息,領導知道了說沒啥事就繼續上著,需要請假休息你就說,有段時間感覺公司沒啥事,又提了一次,還是上著了,2020.1.11預產期,打算下週上完37周了天冷了不去上了,公司沒產假,沒有社保,產後可以隨時去上班,同事也很照顧我,感覺還可以

  • 7 # 楊律說法

    你懷孕5個多月,公司找茬辭退你,是違法行為。

    首先:對於女性職工來說,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也就是三期期間,法律給予女性職工“特殊的保護”。如: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加班,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員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工作。最重要的是: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單位不能辭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在三期內,即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能終止,應順延到哺乳期滿才可以終止。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以,在女性三期期間,公司辭退是違法行為,終止合同也是違法行為。

    其次,公司違法辭退,你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二、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報銷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要仲裁思路有兩種:

    (一)考慮到如果單位辭退了你,將不再為你繳納社保,你在生育期間將無法報銷生育期間的費用,也無法享受生育津貼,所以你可以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係,併為你補發工資,補繳社保至三期結束。

    (二)如果你不想再到單位繼續上班,可以提出下列請求:

    1、要求單位向你支付經濟賠償金。支付標準為:按工齡計算,一年兩個月工資。兩年四個月工資,以此類推。

    2、如果未休年假,還可以要求支付單位向你支付未休年假補貼。

    考慮到實際情況,我個人比較傾向於第一種方式。因為畢竟要面臨生孩子,花費會比較大,如果只要賠償,解決不了生孩子以後所面臨的經濟困難。

    在這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有媽媽,想想自己的媽媽。希望多給女性職工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寬容。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 8 # 不喜歡剃鬍子的阿輝

    首先,不需要慌張,自己需要明確,這只是 一份工作,我們是合法得勞動者,受法律保護,

    其次,不要過激行為,應該喝公司正常溝通,如果公司達成協議,產假後來接受辭職,按N+1算,可以雙方協調,切記,溝通,不要用蠻力。

    我們需要明確,任何得暴力,和冷戰,還有言語衝突都不能解決問題,我們需要明確得是,溝通才是雙方的橋樑,只有把,利益擺在面前,這才是談判的資本,企業為什麼想要辭退你,主要是,涉及到利益問題,開源節流嘛,如果一個公司很有錢,他也不需要開考慮這種事情,因為他們更看中的是口碑,熟話說的好,水可載舟,亦可覆舟,員工其實就是水,企業就是舟,同樣的道理,企業都活不下來了,辭退也是沒辦法的事,這個時候,我們就要妥善處理,然後維護自己的權力。

  • 9 # 紅姐說法

    法律沒有規定不能辭退孕婦,對三期女員工,員工有違法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公司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情形和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情形辭退三期女員工。

    竟然是公司找茬,說明你並沒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失情形(例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等),那公司想辭退你就是違法的,你不用理會。

    按時上班打卡,有工作就做,公司沒安排工作就自己充實自己,隔三差五跟領導書面彙報一下工作,意思意思問一下有什麼工作可以安排給你,表面做到位。千萬不要在這期間遲到早退或拿假病假條休假,給公司合法理由辭退你。

    如果公司強制辭退你,那就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修完產假再說。如果不想跟公司耗下去,也不在乎產假工資,那就要求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吧,拿筆錢安心回家待產。

  • 10 # 建水聊職場

    回答一下題主的一個誤區,懷孕不是萬能的護身符,《勞動合同法》對於三期女職工的解僱保護,只限於三種情形:單位不能非過錯性解除(第四十條)不能經濟性裁員(第四十一條)不能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第四十五條)

    法律依據如下: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的條款

    1、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勞動者的過失性解除

    2、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勞動合同協商一致解除

    3、女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辭職也是不可以反悔的

    看明白,公司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是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那就好辦了

    1、員工在職期間不能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任何情形。

    2、最後慢慢的應對公司找的各種茬。(其實,這個時候公司更怕懷孕女職工來找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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