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執業企業法律顧問
-
2 # 彭湘英律師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你這種情況,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所以沒有雙倍賠償。
-
3 # 禪說
作為一名從業者,從來都沒有聽說可以要求雙倍工薪的。
因為從個人的角度講,勞動合同只有在工薪無法要回的情況下使用的法律途徑。我想想說,幾乎沒有一個瞭解合同法,包括你入職的時候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是很少看的。
企業或許會有一定的補償,但是,估計會很少,這樣的良心企業很少了。現在企業只會壓榨勞動力,一直地壓榨。
-
4 # 職場乾貨精選
員工待崗企業是仍需要支付工資的,拖欠工資仍,員工可以辭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一、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但對待崗工資標準法律上並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規規章作了規定。例如,《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二、待崗期間不發工資仍屬於拖欠工資行為,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5 # 職場天下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代崗顧名思義,就是臨時性代替別人的工作崗位,樓主是自己的崗位被別人代崗了,還是自己代替了別人崗位?是自己代別人的崗位期間公司沒給自己發工作,還是自己的崗位被別人代崗了,自己這期間沒有工資?因樓主沒有描述清楚,一時也無法判斷。下面我就簡要的分析一下樓主的這個問題:
1,首先,我們要明確勞動法的主題精神和原則,你只要有勞動,就有勞動報酬,你沒有勞動,除非是公司主動放假(法定假或效益不好放長短假),比如請假了,就沒有勞動報酬。明白了這道理,我們就好操作了;
2,如果說自己代替別人的工作崗位,這期間公司不給發工資,當然是公司違法了,顯而易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就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髮放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即由勞動者出具一份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勿須公司批准),不是樓主所說的辭職(須要公司批准或者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這裡又要分析一下辭職與主動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的二者區別,主動辭職,看下勞動者要求的理由是什麼,還有辭職理由如果是公司未及時足額髮放工資,那不叫辭職,叫通知書,無須公司批准,如果辭職原因是因公司違法導致的話,即勞動者被迫辭職的話,那可以要求獲得勞動補償金,不是雙倍賠償金(賠償金是指雙倍的補償金或指公司違法行為造成勞動者的損失),賠償金的前提是公司違法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所以樓主很多概念沒有理解清楚;
3,如果是別人代替了自己的崗位,自己由於別的事不能上班,這當然沒有工資的,更不要說雙倍賠償金了,所以我們一定要說清楚,分清楚。所有的行為都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原則基礎上,才能定性。
回覆列表
勞動合同中的職工處分辦法如果沒有約定待崗內容,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待崗違法,即使有待崗條款,也要支付待崗期間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