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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廣吉律師

    這位大哥,你說的也太亂了!

    到底是誰欠錢?是老闆,還是他是大股東的該店?

    如果是老闆,你就直接起訴他個人,要求他立即支付工資好了;

    如果是該店,你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店立即支付工資,並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你說的法人,應該指的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法定代表人是該店的代表,他可以代表該店,但他不是該店。

    該店拖欠工資,都是該店的事,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的事,你如果起訴個人,法院會駁回你的起訴的。

    如果你有大股東有註冊資金不到位的證明,也可以連大股東一併起訴;沒有起訴,在執行過程中,你可以要求追加大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出資不到位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 2 # 打聽生活

    其實,你已經把概念搞混亂了。

    首先,勞動關係是公司與個人之間建立的,也就是說,在勞動關係中出了問題,是由這家公司負責,至於股東是誰是另外一回事。你在寫勞動仲裁時,除了公司名外,還要寫法人代表的名字,並不會涉及到股東是是誰。

    其次,法人代表和股東只是對該公司負有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你就知道知道公司名稱和法人代表是誰就行。

    你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被申請人就是公司名字。如果你勝訴後,公司執行,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就會從公司賬戶中劃扣相應的費用直接打到你的個人卡上。

  • 3 # 律師程可澤

    您題目中主要是問:“老闆”和登記的“負責人”不是同一個人,怎麼維權?

    我的答案是:首先需要確定您說的“店”是什麼性質。不同性質所出現的結果有天囊之別,比如:如果“店”是公司性質則維權的物件是公司;如果是個體戶則針對的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在確定好這個之後,您還需要考慮證據是否充分的問題。爭對這幾方面,我們具體聊聊:

    一、如果“店”登記的是公司

    1.1“維權只能找公司”

    在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時,出現拖欠工資等侵犯勞動者權利的情況下,我們維權時找的物件是公司,而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因為股東作為投資人,在法律層面講,他將錢投進公司後,錢就屬於公司的了,股東用這些錢換回的是“分紅”的權利。

    1.2“法人不是一個人”

    這裡要順便普及一下,題主在題目中犯了一個常識性錯誤,將“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給搞混了,當然這個常識幾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做企業的朋友都沒搞清楚。法人是什麼?法人是一個組織,它不是活生生的人,是法律將這個組織當作一個人對待,可以看成“法律層面的人”所以是法人;而題主說的“股東不是該店法人”這個“法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經過工商登記在營業執照上的代表公司的人,他只能是活生生的人,不能由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

    1.3“法定發表人只是掛名時不影響你向公司維權”

    現實中很多公司的老闆都玩這一個套路,有些是老謀深算在登記之初就讓別人掛名;有些是在出現了危機時找人來“頂包”,想以此逃避法律責任。真能逃避嗎?想的太天真了!

    其實,作為投資人來講,你是不是承擔責任更多的是基於你是實際投資人(股東)的身份,而不是說你不是法定代表人就完全沒有責任了。法定代表人只是個代表而已,更多的時候相關部門會直接找他,不會直接找股東,不過他既然做了這個法定代表人,就算沒有實際投資,他某些責任同樣還是要承擔的,比如在法律執行時就會出現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的情況,目前對股東還限制不了。

    1.4“公司時,維權物件一般找不上股東,當然也有例外”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它需要用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它的財產也就是股東的投資和積累的盈利。當它的這點錢虧損完畢,那也就破產了,及時欠債仍然沒有償還完畢,那債主(欠工資情況下勞動者也就是債主了)也只能自認倒黴了,你不能找它的股東要求他用個人財產來還債。因為股東他是以投資額為限度承擔責任的,這也就是股東的有限責任,對應的就是“公司用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

    例外就是:股東的投資額沒有實際支付到位,這時候就可以找他了,他有補充到位的責任;再就是股東在公司的欠債文書等材料上一擔保人身份簽名確認“擔保公司還債,不然債務他來承擔”。這兩種情況下就可以要求股東和公司一併承擔責任了。二、如果“店”登記的是個體戶

    個體戶不是獨立的法人,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只能向“老闆”維權,具體有兩種情況:

    2.1如果個體戶營業執照上登記人就是實際經營的“老闆”,那麼你就向登記人維權。但您在題目中描述了登記人不是老闆,所以就是下面這種情況了。

    2.2個體戶中營業執照登記人與實際經營者(老闆)不一致的,您有權向他們兩個維權。站在您的角度講,最終由他們之間的誰向您支付工資,無所謂,只要支付到位就行了。誰應該付誰不應該付,那是他們倆之間的問題。

    2.3個體戶可不是以投資額為限度承擔責任,它需要承擔的責任是直到還完為止

    前面說到個體戶不是獨立的法人,它不是以投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是以全部個人/家庭財產承擔責任。換句話說:個體戶的欠債需要一直承擔責任,一直還,直到還完那一天為止。

    三、需要準備證據

    任何維權,特別是透過國家機構進行維權的,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沒有證據誰知道誰是誰非呢?所以你至少需要提供你上班時間長短、工資多少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考勤表、工資條等等,這樣才能有個依據計算工資。

    另外,證據能確定您與“店”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並不是任何上班都屬於勞動關係的,還有一種是勞務關係,二者一字之差,法律結果、維權途徑完全不一樣。勞動關係時必須先去當地勞動部門經過勞動仲裁才能去法院打官司,而勞務糾紛是直接去法院,勞動部門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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