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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能量傳遞

    判決等同於強迫勞動,不符合法理。具體分析如下:加班需協商,職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該權利也不得透過勞動合同加以限制。根據法理,員工投入工作的行為需要一定的技能與體力與產品結合,該行為沒有強制執行性。可能除了監獄外,不得強迫勞動,否則需要承擔強迫勞動罪。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是法定的。勞動者僅兩個事項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因職工拒絕加班的損失,應由單位自己承擔責任。現實生活中,如果真有因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萬8。裁判人員至少已不適合勞動類的裁決崗位。

  • 2 # 良之才

    個人覺得覺得判的不合理,尤其是這段時間特殊的時刻,這種判決起到了一種引導的作用。但我認為是不合適的,判決等同於強迫勞動,加班本來是可以選擇拒絕的,那如果按照這種說法,那麼勞動者誰喊有拒絕加班的權利?我不禁要問,如果用人單位不給發工資,依然要求加班,最後造成嚴重損失,是否還需要勞動者賠償?

    我詳細分析一下:

    1.首先回顧一下案件

    王某和李某是揚州某公司員工,由於公司業務緊急,要求兩人加班,而兩人為讓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直接導致公司違約損失12萬元。

    該公司將兩人告上法庭,員工被判賠18000元。法院給出的理由是:“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

    這個判決讓我感覺到詫異,不是我想吐槽法院的判決,法律應該是無情的,起碼是無個人感情的。這是什麼狗屁邏輯?遇到緊急任務,必須加班服從。這居然是法院給判的定論?

    我不知道勞動法什麼時候多出一條,緊急任務是什麼鬼?兩位員工趕緊抓緊時間上訴吧!這裡面還不定有什麼貓膩呢!就我一個平頭,老百姓來說,我都能看出來,這裡面有悖於法理。

    2.續簽合同和加班是兩件事,一碼歸一碼,不要道德綁架,也不要混起來談

    首先、我們不去揣測勞動者和企業為什麼會在續簽合同上糾結,但續簽合同這個事兒肯定沒有表面那麼簡單。勞動者既然透過不加班,不好好工作來要挾單位,那在這個過程中,單位是不是又有其他問題呢?所以,這個問題單純是合同續不續約的問題。不要跟之後的加班繫結在一起,即便是勞動者動機不純,但也不能說,因此就失去了拒絕加班的權利呀!

    其次、造損失的原因是管理存在問題,把責任歸結成不加班,什麼邏輯?為什麼不考慮一下?是不是計劃做的有問題?是不是其他管理方面尚有缺失?難道僅僅是因為員工不加班,就造成了這麼大的損失?

    最後、還讓員工賠償,更不合理。好比商品價值500,顧客用同等價錢購買,店家說你得給我800,不然我的店就要因你而倒閉,你需要承擔責任,賠償我部分經濟損失。也許比喻不恰當,但是這是管理問題的甩鍋,必須拿員工開刀,法院也支援,我也服了。

    3.特殊時期,不要做錯誤的引導,996的工作絕對不值得鼓勵,甚至違揹人性

    特殊時期,拿這影片出來,明顯具有導向性,增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矛盾,助長用人單位的不合理操作勢頭,像996這樣的企業也是應該鼓勵的嗎?合法嗎?

    加班應該本著自願原則,員工不加班有很多原因,企業如果工資福利好,企業文化和風氣好,員工都不好意思在企業用人之際不加班。而且合同續簽,不加班就更不能續簽,勞動者一定能想到這個問題。

    我如果是員工我就不服,我不禁要問三點:

    第一,企業是否履行了加班的合法程式;

    第二,之前加班是否有足額加班費,如果沒有就有正當理由拒絕;

    第三,不續簽合同也是要有賠償金的,還能拿點,但被開除一分都拿不到。

    4.咱們也來談談法律,看看勞動法

    作為一個非專業人士,我從一個不懂的角度,直接百度了勞動法,居然發現勞動法中有著明確的定義,大家不妨來看看:

    第四十一條 用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明確規定加班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我不知道公司有沒有經過工會,與勞動者協商。反正我們公司如果要求大家加班,就是領導的一句話,從來沒見過什麼工會協商!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但規定中明確規定是“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即延長的時間長短不受限制,但要注意不是必須加班!。勞動法太長,我就不貼出來,但是不受限制,都是特殊的幾種場景,根本不符合案件中的場景!

    所以作為一個現學現賣的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我確實不太理解法院的這種判斷,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可能是本人法盲吧。

    大家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發表一下!

  • 3 # 蘇州律師杜哥

    法院的判決不妥!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員工必須服從加班的情況包括: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而據新聞上的說法,揚州的這家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只是為了完成公司訂單的需要,並非遇到什麼突發情況、緊急情況,也不是為了搶險救災等公共利益,不符合上面任何一項。

    公司之所以違約,完全是因為公司沒有妥善安排好生產計劃,盲目接單導致的。

    因此,本案中的員工完全有權拒絕加班,並且不應賠償公司的損失!

    建議員工及時上訴!

  • 4 # 葛容律師

    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介紹,兩人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他們為了逼著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這批貨要有他們檢驗後方能夠出廠。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廠檢驗任務的情況下,拒絕加班,導致公司違約,不得不向客戶支付了12萬元的違約金。公司將王、李二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這筆損失。法院審理認為,王、李二人作為檢驗人員,明知企業生產任務緊迫,故意拒絕加班,並導致企業產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根據他們的經濟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損失的狀況,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工單位可以透過安排勞動者調休或支付加班費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

  • 5 # 德哥勞動法線上

    排除其它問題不談,暫且僅從加班角度考慮:遇有法定情形,企業要求員工加班的,員工不得拒絕。結合該判決法院的認定理由,應是原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規定第7條第四項規定,即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員工不得拒絕加班。然而:第一,從目前搜尋得到的資訊來看,該案法院認定理由中的“緊急任務”似乎並未在上述規定範圍之內,法院應屬於擴大化解釋,個人認為應系適法錯誤。第二,如果該案中企業的類似‘’緊急任務‘’系常態的話,則就更不屬於上述所規定的不得拒絕加班的情形了;第三,該企業的情形應屬於生產經營需要,在此情形下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與員工協商一致。

  • 6 # 我們接力吧

    任何行業的公司,都有一段時間的淡季和旺季,旺季的時候都少不了加班,如果你是包薪員工,加班的時間一般企業都沒有加班費。但為了趕進度,完成硬性指標,一般都會自覺加班完成任務。

    1.當職員沒有完成任務,進度拖了整個公司的後腿又拒絕加班,只能從他的職業操守來分析,品行端正嗎?兢業嗎?有沒有責任擔當?是不是精緻的利己主義?如果有這樣的短板,在一個團隊裡面遲早會出局

    2.如果員工因為病了,家庭出現棘手問題影響加班,或者不能加班。公司應當是人性化管理,伸出關愛之手,瞭解影響加班的因素,調整資源幫助員工完成進度。千萬不能不管青紅皂白,罰款處理。雖然制度管理是無情的,但制度必須建立人性化的基礎上,才能執行到位,才能體現他的威嚴。

  • 7 # S單影

    大膽預測一下,以後只要勞動者拒絕加班。

    公司:“你敢拒絕加班,從你下個月工資里扣。什麼,你要辭職不幹了,我去法院起訴你,就說你拒絕緊急加班,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

    天天加班沒有加班費,勞動者去法院起訴公司。

    公司:“他們都是自願加班的,我沒有要求他們加班。”

    公司:“法官大人,我還要起訴他們,他們誹謗公司給公司造成嚴重的名譽損失,給公司經營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同時我還要求他們賠償加班期間公司額外產生的水電費用。”

  • 8 # 職場小申子

    我的觀點:案件下一級需要再議;同時該執法部門需要及時迴應社會關切。

    原因如下:

    《勞動合同法》三十一條:單位不得強迫加班,協商加班的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四十一條:因生產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最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

    《勞動法》四十二條:三種強制用工情形(這裡需要原文):(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緊急生產任務不能拒絕加班的依據有待商榷

    結合法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必須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的單方安排違法。什麼情形可以強制用工,參照上文四十二條,相信大家都上過語文老師的課,就目前有限的報道資訊看,應該是不適用這三種情形。

    該法官還講到,用人單位透過安排勞動者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不可以拒絕。此處請允許我黑人問號,難道這麼多年的員工關係知識是錯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說,企業提供了調休和福利待遇,就能強制員工加班。這裡我禁不住對這位法官大人的專業能力產生質疑!

    深1°考量

    案件中王李二人是產品能否出廠交付的檢驗員(把關者),在公司面臨違約風險的緊急情況下,存在責任心缺失的問題。此外,兩人有以此倒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不良動機。就這兩個方面來看,企業往往針對問題員工零容忍,可不就抓住可使用的點一打到底,不只這一家而是所有企業都是如此。至於該單位風險把控缺失,生產計劃突發情況的預案處理等則是另外的議題。

    個人沒有為案件執法人員背書的意思,目前看,因為沒有實際接觸勞資當事人,不能換位到執法者,就事情經過、各方面細節,比如勞動者應訴態度、表情、描述等傳遞傳來的資訊,來作為執法依據和判決因素。

    因此,我的意見,案件下一級需要再議,如果維持原判,需要提供更詳實依據。

    就案件引起的巨大社會爭議,建議相關執法部門及時迴應關切。

    小夥伴們怎麼看的呢?

  • 9 # 元山野菊

    由於沒有看到判決書所述的理由,無法確認員工拒絕加班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因果關係認定。

    首先,公司安排加班要合法。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其次,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同意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員工拒絕加班應當有合適的理由並告知。

    最後,員工拒絕加班的,應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處理。若有證據證明是因為這幾個員工不加班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可能會判處員工負擔部分損失。

  • 10 # 血染戰旗紅

    首先我有點搞不明白,這家公司真的寒酸到沒有一個多餘的勞動力了嗎?真的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動彈不得了嗎?要是這樣,那這家公司的管理也太失敗了。人家打仗都知道要留有預備隊呢。這兩個人拒絕加班,那你可以找其他人頂上去嘛。

    其次,從媒體報道說,這兩個人拒絕加班,是因為想逼公司和他們續簽合同。從這報道來看,公司是有和他們解除勞動關係的意向的。他們為了保住飯碗,才用拒絕加班的方法倒逼公司和他們續簽。既然你和他們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都有了,那你公司肯定是做好了“沒有他們怎麼辦”的準備了。既然你做好了,那拿出應對預案來就是了。如果你沒做好“沒有他們怎麼辦”的準備,就萌生跟他們解除勞動合同,那我也只能說你這公司的管理人員蠢到家了。而且從媒體報道來看,他們的崗位就是檢驗產品是否合格。從這報道來看,他們的崗位還是挺重要的。因為他們拒絕加班,所以導致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合格,損失了12萬元。可看到這我又有點不明白了。因為他們拒絕加班,就導致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合格,就導致公司損失了12萬元,那說明他們在公司應該是屬於不可或缺的人啊!這麼重要的崗位在沒找到可替代之人之前,公司怎麼可能跟他們解除勞動合同呢?是公司管理人員昏了頭嗎?另外,你公司生產的產品,總有統一的規格,對吧?即便質檢員不在,但只要其他崗位的人按照之前的產品規格進行生產,也不至於會出現這麼多不合格的產品啊!除非其他崗位的工作人員全都是新手了。但這有可能嗎?有哪家公司會統一安排新手上崗,沒有一個老員工幫帶的?

    有了這些疑問,別怪我提出一個陰謀論了:比方說我是某個廠的領導,我想炒兩個人的魷魚。可如果我無緣無故的炒他們的魷魚,可能我需要賠償他們一大筆錢。但如果是他們自己主動提出離職,又或者是犯錯誤被開除,那我就可以省下這筆錢了。象棋中有招丟車保帥,我如果能用12萬不合格產品這個車,來保住鉅額賠償這個帥,那我何樂而不為呢?第一,我將他們炒掉了;第二,我不用賠償他們了,反而還可以到法院告他們,要他們賠償我;最後,我可以殺一儆百,告訴手底下的人,你們都給我聽話點!你看看,一箭三雕,一舉多得啊,多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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