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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衚衕歐巴桑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看下人民銀行是怎麼規定的?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託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影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根據以上規定,也就是說需要相關的付款依據。

    操作上來說,一般備用金、工資、福利等結算需求是可以透過公司轉賬到員工(包括法人代表)的個人賬戶的。

    通常金額比較小,次數比較少。

    可以定期以發工資的名義從銀行轉給法人。也可以提取備用金,轉到法人賬戶。

    注意點:

    1、公司打款給個人,做賬方法是: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2、最好是不要直接打個人卡,實在要用錢,可以分多次開現金支票,那樣風險就小很多,可操控性就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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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塵寰春色

    不可以,公司財務賬戶使用私人賬戶是不合法的。

    出納賬戶是對公賬戶,法人代表自己賬戶是對私結算賬戶,先說說這兩個賬戶的區別。

    1,對公賬戶是指:公司已單位名義開的賬戶,可以使用現金、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主要用以公司間財務往來。

    2,對私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帳戶。

    3,對公賬戶的開戶主體是公司,私人賬戶的開戶主體是自然人。

    對公賬戶的現金取款額度是有嚴格限制的;私人賬戶對現金取款額度沒有限制。

    4,對公賬戶的證明載體是“銀行開戶許可證”,上面標有公司名稱,公司帳號,公司法人代表,以及開戶申請行等資訊;私人賬戶的證明載體一般是銀行卡或存摺。

    5,對公賬戶用途:生意貨款往來、公司運轉日常開資支付、公司稅務稅款支付、員工社保支付、員工工資代發等;私人賬戶用途:私人事物一切資金正常往來流通。

    以上可以看出,公戶私戶從性質到用途都是不一樣的。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一般銀行的公戶業務和個人業務都是分開視窗辦理的,如果有違規行為,工作人員也會拒絕給您辦理的。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不明白的可以再問我。

  • 3 # 財會視點

    、公司的出納賬戶。就是公司的基本賬戶,屬於對公賬戶,用於公司日常的轉賬、現金收付的賬戶;一個公司只能開設一個基本銀行賬戶,其他銀行賬戶(一般銀行賬戶、專用銀行賬戶、臨時銀行賬戶)只能存款、轉賬,但不能提取現金。

    、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的賬戶。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個人名義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賬戶,屬於私人賬戶,用於法定代表人個人的銀行結算事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將公司的出納賬戶歸入自己賬戶管理嗎?為什麼?

    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是不合法的。因為它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的規定: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儲存;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華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公款私存,還涉嫌轉移、抽逃資金;偷逃稅收,一經查實,將按稅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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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公的工資是我的兩倍,生活開支我出的多點,他還想我的工資拿來還債,我不同意有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