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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我們小區就有類似的例子,倆小孩是樓上樓下的鄰居,在同一幼兒園上學,兩家送孩子時候經常拼車,或者有時候某一家太忙了,就由一家把倆孩子送到幼兒園,和和睦睦的有兩年時間。誰知有一次下大雪路滑,車輛側翻,家長和倆孩子都受了傷,孩子家長不幹了要索賠,鬧得很不愉快。

    只要是無償,就是盡義務,或者是出於朋友關係,或者是出於愛心,或者是順路捎帶接送孩子,這些在民法上叫無因管理,通俗點說也就是沒有任何原因,替別人服務的。

    題主所說的,全職媽媽無償替朋友接送孩子致其意外受傷,意外就是預料之外的原因,雖然夠不上絕對免責的不可抗力,但至少說明全職媽媽對孩子的受傷並沒有過錯,至少是沒有嚴重過錯。只要沒有嚴重過錯的,無因管理的情形,是不需要擔責的,也就是不需要賠償受傷的孩子及其家長,當然自願補償出於人道主義的補償除外。

    其實,並不見得非要懂法律才能處理這種糾紛,從人情世故分析一下,通情達理的人自然就能想明白,孩子受傷了,誰都不是故意的,又不是買票坐車受的傷,只能自認倒黴了,別找別人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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