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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06優雅的豬32

    具體如下:

    (1)槓桿比例不同,場外股票配資資金槓桿比例遠高於券商的兩融,券商的兩融槓桿一般控制在1:2之內,而場外股票配資資金槓桿高者可達1:5,甚至1:10,槓桿高則風險更大。

    (2)受法律保護程度不同,券商的兩融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開展,用資方權益受上述法律法規保護,而場外股票配資無專門的法律法規,本質上屬於民間借貸,僅受一般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保護,保護程度有限。

    (3)配資方不同,券商兩融的配資方是券商本身,有相應的管理規範,而場外股票配資的配資方良莠不齊,信譽難以保證,用資方所交納的保證金沒有安全保障。

    (4)對用資方的甄選不同,券商的兩融有明確的准入門檻,除了設定50萬元的准入門檻之外,還會對用資方的學歷、家庭、年收入、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股票賬戶資產等指標進行適當性評估及後續風險評估,透過評估後方可進入或續約,但場外股票配資,只要用資方能提供足夠的資金作保證金即可參與,其風險控制手段只有一條“平倉機制”,對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缺乏甄別、勸退的手段和意識。

    (5)股票交易使用的賬戶、系統不同,券商的兩融為用資方實名開立專門用於兩融的信用賬戶,併為其提供專用於兩融交易的交易系統,而場外股票配資,配資方為用資方提供的賬戶為他人名義或為其賬戶下設立的子賬戶,其用於交易的系統外接在券商提供的埠之上。相比而言,賬戶非實名開立屬於違法違規行為,賬戶資產權屬不清,而將交易系統外接於券商埠上,如恆生HOMS系統,運營維護由配資方、券商之外的第三人維護,穩定性與保密性均難以保障。

    (6)投資標的範圍不同,券商的兩融有滬深交易所明確規定的融資融券標的範圍,一般傾向於流通市值大、股價波動小、未被交易所採取特別處理措施的股票,而場外股票配資沒有統一的投資範圍限制,只有部分出資方處於控制風險的考慮,會對用資方投資ST等股票做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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