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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覺陳世峰撒謊企圖脫罪應該比真的供認不諱內心懺悔應該判的更重一點才合情理,殺人本是死罪,更何況是江歌一條無辜的生命,因為自身的感情問題,去遷怒於他人,做出如此傷天害理之事,現在不但沒有懺悔,反而在一直狡辯,讓世人看透切了渣男和賤女這對世間少有的奇葩的可惡嘴臉,強烈建議陳世鋒死罪,渣女無期徒刑,以告慰江歌的在天之靈,現在只是可憐江媽媽和外婆以後的人生要怎麼過,擁抱你可憐的媽媽
讓我們先了解下日本的司法制度對死刑判定
日本對12種犯罪規定有死刑:
內亂罪、誘致外患罪、援助外患罪、對現住物等放火罪、爆炸罪、現住建築物等侵害罪、顛覆列車列車等致死罪、威脅交通罪(加重犯)、水道投毒致死罪、殺人罪、強盜致死罪、強盜強姦致死罪;
另外還有特殊犯罪中的,使用爆炸物罪(《取締爆炸物罰則》第1條),決鬥致死罪(《決鬥法》第3條),劫持航空器等致人死亡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條),使航空器墜落致人死亡罪(《處罰威脅航空器行為的法律》第2條第3款),殺害人質罪(《處罰劫持人質等行為的法律》第4條)。
但是,在死刑的量刑上,日本法院採取了“極為慎重,極為剋制”的態度,可以說
殺死一兩個人是不可能判處死刑的。即便有,也是情節非常非常惡劣,可能這個惡劣程度要超出一般人的想象,否則一般最高判處無期徒刑,然後期間再好好表現表現,減減刑,沒準就能有重新做人的機會。
法官審查兩個要素:1、檢察院是否提出死刑的量刑建議;
2、犯罪嫌疑人是否出於故意;二者均具備,進入下一個階段。
審查被害人的人數:在日本司法實踐中,被判處死刑最多的兩個罪名分別是殺人罪和強盜致死罪,而根據日本的死刑執行情況,極少數被害人為1人的案件被判處了死刑,通常須達到3人以上。
初步結論法院綜合審查的因素為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危害性與重大性,包括犯罪行為的性質與目的、是否有前科、殺人行為是否一擊致命、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導性、殺人行為是否是有計劃的、是否存在性侵害等。
驗證初步結論階段在這個階段,法院審查的因素為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動機及其形成的原因、殺人行為的殘酷性與持續性、遺屬的情感、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犯罪的年齡(例如是否是少年犯)、是否存在悔罪情節、成長背景以及是否有改善的可能性等。
從日本公佈的相關資料來看,從1991年至2015年的25年間,在一審判決中被判處死刑的共197人,平均每年不到8人,實際執行的更少。
不難看出,陳世峰不可能承認故意殺人,即便承認故意殺人,因極少數被害人為1人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前提下,也不一定能判處死刑,但作為一個有家庭背景的人,為何不考慮優先打脫罪官司呢?
江歌案18日上午庭審記錄:
10:42 陳世峰用中文進行陳述道歉
10:42 陳世峰下跪 向江歌母親磕頭
10:47 陳世峰律師辯護內容
10:53 檢方求刑20年 否認陳世峰陳述與辯解
10:55 陳世峰律師對檢方進行反駁
10:56 江母代理律師要求判處陳世峰死刑
10:59 江母:法官,請你們當庭釋放陳世峰
即便庭審結束,陳世峰仍希望以得到諒解的方式再次改變數刑。
不管是第一刀致命還是第二刀,不管臨時起意還是蓄意謀殺!江歌的確是被陳世峰殺害,全身20餘處刀傷,惡意殺害是事實。也許,他停頓過一秒,但我們有必要去考慮一個殺人犯的心理活動嗎?就算有過一秒的良心未泯,也不值得被原諒。希望殺人兇手陳世峰能被判死刑,劉鑫也能受到應有的懲罰。還給善良的江歌,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