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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縹緲孤鴻影45

    我雖然沒有學過法律,但萬事一理,只要懂得人情世故,道德天理,法理自在其中,人們多不通法學理論,但都無師自通法理,所以才能不犯法,犯法者也知道自己犯了法,中國自古就是一個法制的國家,今人多言中國是人治,那是因為把西方作為標準來衡量中國,但東西方豈能一樣?如果把西法一字不更地抄來用於中國,是何等的愚蠢可笑,事實上民國時期留學黨執政,凡事不想動腦,只會照搬,所以就出現了一個奇異的現象,世界獨一,即中國同時流行兩套法律體制,一套是搬來的西法,又叫明規則,另一套是原來中國的舊法系,因被西法趕下臺,雖然上不得檯面,但非常管用,又叫潛規則,一般上層社會,以西方法處理事情,在民間,老百姓更認可潛規則,中層社會則二法系通用,但畢竟本國法系已屈居進口法之下了,這叫西化,為什麼世界各國的法律,各不相同,都存在明暗兩種規則呢?我覺得這是因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也就是說,作為一個社會人,必須是一個道德人,不能突破道德底線,突破了,你就從一個社會人墮落為一個犯人,就必須受到某種懲罰,可見,法律問題實質上也是個道德問題,道德是科學的最高形式,人和動物的本質區別在於人懂得道德,道德由人們對社會和世界的理解決定,從自然科學上升到人文科學,不同的民族,由於特定的經歷,對社會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這就導致道德上的差異(即民族間的差異),因此又導致法律上的差異,但大部分還是相同的,中國的所謂"潛規則"就是華人民對法律的理解,是建立在他們的道德水平上的,道德又是建立在世界觀和人生觀之上的,道德觀在西方叫價值觀,包括特定立場下的觀點,觀念,理念,倫理,傳統,習慣等等綜合作用就形成了道德,道德底線以下就叫法律,是國家指定的大部分社會人的起碼的道德水準,具有知法和守法能力,這叫民事行為能力,中國大概指定法定年齡是二十歲(?),說明到二十歲就可入社會了,如犯了法,是實在不該的,就要接受懲罰了,再回到問題上,舊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的特徵就是並行兩套法系,而以西法為主法,中法為從法,從法具有服從和補充主法的作用,根本原因在於中西人民對於道德的理解不同。

  • 2 # 燕北林叢

    謝謝邀請。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應該特指晚清時期。那個時期的刑事訴訟最大的特點就是沒有自己的特點,師從西方,即歐洲大陸羅馬-日耳曼法系,搬到中國來也帶著極強的殖民和強權的標誌。往往一個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就舍引發社會巨大的動盪,如“曹州教案”和“天津教案”。

  • 3 # 一瓢師付

    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整個社會從上到下充滿了腐敗,貪腐是公開的,上欺下,富欺貧,官欺民,見怪不怪。即是所謂的師爺,訴棍,牙師也多是衝錢而來。雖然也有訴訟制度,也可擊鼓鳴冤,遞訴狀,但普通百姓在如此腐敗黑暗之下,難有勝訴。偶遇一兩清官,難改頑疾。

  • 4 # 娛樂方寸間

    謝謝邀請。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也比較大。當時的中國社會,由於其特定的歷史狀況,剛剛從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發展,但是眾多的資本主義國家瘋狂搶奪中國的社會財富和自然資源,又不允許中國進入資本主義社會發展起來,所以當時的資本主義列強聯合當時國內的封建勢力在各個層面上打壓國內剛剛出現的資本主義思想,而在法律上反應尤甚。當時的刑事訴訟制度,在學習了外國大陸法系的刑事訴訟制度的同時,還大量沿襲中國古代的封建訴訟制度,這也體現了當時的社會制度,並沒有完全從封建社會轉變,同時由於眾多資本主義國家的欺凌,又帶有濃厚的殖民色彩。

  • 5 # 喜歡四季常青的松樹

    從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步進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以封建社會為特證的法律糸統,受到列強的干擾,皇權和法規,遇到與洋人有關連的人事,成了軟骨頭,可隨洋人的意願雕啄。到光緒稱帝,連封建皇權在國內這一塊也變的狗屁不值。慈禧想怎麼著,就怎麼著,哪還有什麼法律,上行下效,地方上,硬的拳頭,金錢就是法。民國後,雖然,頒佈了新法,但實際上,軍閥各佔一片,誰佔那一片,誰就是那片的法。最能體現那時法律特點的,就是蔣委員長的"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人"。那時的民眾,誰還知道國家有法呢。

  • 6 # 么么龍

    《刑事訴訟條例》1921年11月14日公佈,1922年7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它是在清末《刑事訴訟律草案》(見清代法規)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中國正式公佈施行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該條例分總則、第一審、上訴、抗告、非常上訴、再審、訴訟費用、執行,共8編,514條。

    特徵:綜合性。它是以清末的刑事訴訟的基礎之上,又結合了西方一些先進的刑事訴訟條規。

    階級性。這部條例代表了資產階級的利益要求,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之一。

    半殖民性。雖然是在全國施行,但是在租借一些殖民地,無法使用。

    進步性。雖然說比較簡陋,但是可以看出學習西方新進的刑法制度。

  • 7 # 小小民心1

    在封建帝王獨斷專行的社會,刑事訴訟制度能超越統治者和王公大臣們的特權嗎?老百姓沒有發言權,所以民生凋零國勢日衰不思革新罔顧民意讓清朝皇帝自以為天下第一世界各國都不如他富有權力財富如同江河之水任意享受。

  • 8 # 辰州觀海

    自從鴉片戰爭以來,中華法系就受到了挑戰,進而開始崩潰。

    在晚清,大清國一開始洋務運動,但是對於清朝法律,是沒有太多修訂的,因此洋人堅持要領事裁判權,保證洋人不在清朝的法權之下。

    而經過庚子國變以後,清朝才考慮變法、立憲,可惜立憲沒誠意,因此沒幾天,清朝崩了。

    中華民國建立後,法律體系學習西方,但是立法指導思想卻採取封建文化。

    在這樣的情況下,程式上,基本上和西方大陸法系類似,只是指導思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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