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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來說,【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和【只賣不租】,或者與【只長租不短租】,並不矛盾。
【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這個【優先】在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何為【優先】?何為【不優先】?
比如:開發商賣房的同時,同時向業主銷售車位,大約半年時間(好吧,半年時間太短,算兩年吧),住房早賣完了,而車位並未銷售完,而小區業主為了省錢都不停進小區。
這時,開發商完全可以將車位賣給非本小區住宅業主。這也可以說開發商【優先滿足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開發商【優先了滿足了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但是小區業主沒有充足停車需求啊!
開發商不是福利機構,是企業,是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不可能無限期將車位空著等待10年20年50年後的小區業主停車需求。
這種情況在很多地方都普遍存在。
這個地下車位雖然是開發商的產權,開發商有權對它進行出售或者售賃,這是開發商的權益,但是同時,這個車位又是小區業主的配套設施,業主也有權提出自已的的訴求。
在這種情況下,《物權法》的精神是,小區車位應該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現在開發只賣不租導致業主沒有地方停車,就違背了這種原則。所以,很多地方的做法就是,又鬧又談,最後都能協商解決的。這個問題的一般做法。
第一時間車主組織起來,先進行投訴,如果有職能部門介入,都能很快得到解決。車位可以一邊賣一邊租,不影響開發的決定,但是同時也得讓車主停車,售和權達到平衡。現在開發商的做法是逼著大家去買,抬高車位價格,想盡快收回資金,這樣一來,往往激發矛盾。
現在我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的焦點:車位作為小區的配套工程,如果給了開發商產權,那麼一定會出現這樣情況。對於開發商來說,車位是我的,我有處置權。對於業主來說,車位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應該滿足業主停車需求。作為職能部門來說,小區有配套車位,合符小區的規劃要求。卻沒有考慮好這個車位停車問題,開發商和業主進行了拔河比賽,誰力量大就給誰,本身就充滿了不確定性。所以,小區車位產權歸屬問題,理應從立法層面進行解決,如何確權,使用有一個實施細則,從源頭上杜絕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