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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38518921

    【有事找律師:我們努力普法,希望親能打賞個訂閱~】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確定了勞動關係之後雙方之間必須要簽訂的民事協議書中的一種,但是有些單位沒有按照法律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辭退員工怎麼辦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相關了解。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建議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所有雙倍工資、補繳社保或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工資未滿半年的可以要求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工資的代通知金。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可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如與單位發生糾紛,可申請勞動仲裁。

    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

    注: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01年 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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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不和員工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在中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

  • 2 # 勞動法微觀

    經濟補償是指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

    經濟賠償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懲罰性的補償措施,其功能不僅在於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和保護勞動者,更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

    經濟賠償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兩者不能同時適用。

    可以先與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提取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3 # 勞動權益幫

    1.具體是怎麼個情況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員工是否需要維權,以及如何維權,既與權益被侵犯的額度有關,也與維權成本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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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手機使用者6994141282

    我是萊陽市林業局的一名護林員2016年8月被新任林業站長無故解除合同幹了16年的護林員什麼勞動賠嘗也沒有2013年萊陽林業局和萬第鎮政府把護林員的勞動合同更改成公益林合同並且護林員手裡一份合同也不給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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