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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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娛樂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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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青楊樹A
訂立任何形式的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願的原則。合同條款在雙方協商一致,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式按手印後生效。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力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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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揚州談律師
並非所有的格式條款,一經簽訂就合法有效。
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格式合同有銀行、保險、郵政、旅遊、通訊等單位提供的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這些格式合同一般都要雙方簽名或蓋章,但也有一些格式條款是單方出示的,不須一方簽名,如店堂告示、通知、宣告,如銀行的“離開櫃檯概不負責”的宣告。
一方提供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也被稱為霸王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如果格式條款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公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沒有進行說明的,該格式條款內容就不合法,就不能生效。在格式條款的解釋上,一般作出對提供一方不利於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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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律說真話
1、首先不存在格式合同這個說法,而是指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2、通常合同經過雙方簽字或蓋章即生效,只是部分格式條款可能無效;部分條款無效並不代表著合同無效,這是兩個概念。
所謂格式合同,是指單方制定,未經受約方參與制定並可重複利用的合同。受約方只能在瞭解的基礎上籤訂合同。
格式合同大多是利益偏向當事人一方的,當事人為了重複利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並未與受約方協商,受約人只能選擇承諾與否,而不能對其內容討價還價。
格式合同有其限制性規定:一是必須體現確立和公平的原則。二是提醒受約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三是制定方要向受約方說明合同的真正意義。所以簽訂後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
合同制定方基本是以己方的利益為基礎設立的,若對受約方產生嚴重不公平,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嚴重違反公平原則的合同可確認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