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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趙強(化名)是一家工廠的流水線工人。為保障生產,工廠考勤制度規定,工人上班遲到20分鐘算曠工一天,且工廠有權對員工一次性罰款300元。某日,趙強上班時遇到堵車,遲到了半小時。根據考勤制度,工廠對其罰款300元,並於當月工資中扣除。趙強覺得遲到並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心中十分委屈和不甘,於是前來諮詢律師意見。

    那麼,工廠是否可對員工進行罰款呢?

    “罰款”屬於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罰行為。依據中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被賦予了相應職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對公民行使行政處罰權。而本案中的工廠顯然不屬於行政機關,因此無權行使行政機關才享有的罰款權。

    此外,1982國務院釋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已於2008年被廢止。此後,用人單位直接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便失去了法律依據。因此,從法律上分析,用人單位對員工行使經濟處罰權,於法無據。

    那麼在日常經營中,如確實由於員工故意或過失違規,企業如何操作才能既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同時又能達到規範員工行為的目的呢?如有些在公司的《員工手冊》中規定,如員工當月有遲到行為,則當月的績效獎金按照70%發放或者扣除當月的全勤獎金。這類規定顯然比“遲到扣錢”的做法更具有合理性,也更易被司法機關所認可。

  • 2 # 豫嫁湘人VLOG

    每個公司都有每個公司的規章制度的,俗話說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真的是有原因遲到的,可以提前跟公司領導打個招呼啊,實在緊急情況,一個電話總會有時間打的吧。

    實在沒時間也可託同事打電話,給領導說明情況,實在不行,過後把情況詳細介紹給老闆也是可以的啊。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不怪公司,沒有規章制度,那這個公司也是沒有什麼前途的。

  • 3 # 說好了一起成長

    遲到罰款本身沒有錯,難道努力加班加點幹活卻不談獎勵就是應該的?

    所謂無規矩,不方圓。公司要有公司的制度。有制度才能管人,嚴格執行才能服人。當然對於遲到的懲罰並不只有罰款一條!罰款只是一種最低階的手段而已,有效避免員工遲到才是目的。一個有活力充滿激情的公司或老闆也完全可以把避免員工遲到這一問題變得有創意。比如說,如果員工無緣無辜經常遲到,就讓他請全辦公室的同事吃飯。或者拍個惡搞的影片,等等。相對於大多數公司老闆機械的套用遲到罰款這樣冷冰冰的制度,如果碰到有創意,有溫度的老闆該是多麼幸福的一件事。

    遲到罰款本身沒有錯,難道努力加班加點就是應該的?如果公司重懲罰輕獎勵,這樣的公司這樣的老闆,也是呵呵了。

  • 4 # 青紅皂白888

    一、罰款的主體及定義

    1、 嚴格來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必須有行政立法機關進行立法規定。因為公司不是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罰款許可權。

    2、所謂的罰款其實是對工資的扣除;

    二、罰款是否合理

    1、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如果對遲到不做出懲罰,是對嚴格遵守公司制度的人員的不公,不利於員工團隊建設;

    2、付出與獲得的平等;作為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資,只有員工每天都正常上班,企業才能足額支付;員工獲得工資的條件,是付出自己的辛勤勞動,全額出勤。當員工遲到,實則是沒有全額出勤或打折出勤,進行一點的罰款,即工資的扣除,是可以讓人信服的。

    三、罰款必須合法

    1、1982年頒發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中有規定,企業對職工有罰款的權利,金額有企業決定,但是不得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於2008年的時候被廢止了。

    2、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同時,即法無禁止即可“商量著或摸索著行”;法律賦予了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和員工遵守規章制度的義務,但並不是說企業就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立法權”了,企業的“立法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當規章制度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時。即程式要合法!

    (1)首先,企業的規章制度要合法,不能有違法律法規的規定。

    (2)其次,制定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要走特殊程式。特殊程式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要有工會或工會代表、員工代表的參與,聽取其意見。也就是說,企業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要對員工產生效力,必須得過工會這一關,否則,無效。二是要公示,或告知員工。

    3、罰款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四、罰款必須合理

    1、遲到的原因要區分

    (1)不可控因素造成的,應免責;如地震、水災、火災等;

    (2)特殊原因,應免責或給予一定的機會次數。如堵車、交通事故、交通工具突發狀況、特大暴雨、暴雪等應出具相應證明或照片;

    (3)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可以罰款;

    2、罰款要有度

    (1)罰款標準要區分

    如規定遲到5分鐘到30分鐘,和遲到30分鐘到1個小時,都是按曠工半天處理或罰款200元,會造成員工遲到5分鐘,上午就不過來上班,反正也是扣半天工資或罰款200元,影響生產;

    (2)罰款金額要有度

    個人建議按遲到應扣工資的雙倍處罰,員工相對來說能接受。金額過大,會導致變相扣工資,如果出發的金額超過大眾理解的合理度時,仲裁或訴訟環節處於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對用人單位的行為多持否定態度。

    但可以加上達到一定次數,會影響全勤獎、績效獎、年終獎等,避免無限制的遲到。

    (3)罰款方式要創新

    很多企業會採取“樂捐”的形式,作為一筆公共資金,用於家庭困難的員工救濟或員工進修費用等,這樣“樂捐”員工以後也可能用到,個人也會信服。和績效掛鉤,如遲到一次,扣幾分。由於績效獎金和績效成績掛鉤,所以扣績效,也是扣工資。一樣也起到了罰款的作用,而且和直接罰款不一樣的是,績效考核也可以作為員工薪酬調整和職位調整的重要依據,可調減的金額可大於原來的經濟處罰,所以其影響遠大於以前的經濟處罰,這樣的處理方式也更具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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